材料调差

发表于2013-12-09     5305人浏览     8人跟帖     总热度:125  

1、发包方对主材(钢材、水泥、砌块、商品混凝土、砂石)调差:2010年10月份武汉价格信息为计算基础,施工期间材料价格变动在4%以内(含4%)不予调整,超过部分按武汉市当期价格信息调整。若因栋号责任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造成的价格上涨,则不予调整,价差调整单独立项,不计取费用。

2、若主材价格上涨幅度过大,则1#、2#、3#、8#楼的材料价差调整以工程开工当月的武汉市价格信息为计算基础,从2010年10月到项目开工当月的主材价差由发包人增加或减少。

主材价格上涨多少为涨幅过大,在此期间钢材上涨了800元每吨,应该执行第几款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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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 2013-12-12     第一条看着就有些不明白了,如果是施工方的责任,价差不调整就结束了,为什么后面再来一个价差调整单独立项,不计取费用。这里句话应该是三层意思:1、上涨小于4%的不调整,2、因施工单位原因上涨不调整;3、如果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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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13-12-09 20:54:57

 发表于2013-12-2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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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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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13-12-24 21:5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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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平顶山 | 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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