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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05-11 3989人浏览 2人跟帖 总热度:10
306010392
2011-05-11 | 只看楼主
楼
1
电梯直达
某分项工程原合同约定合同形式为固定总价(**万元)(图纸内容内),但其补充协议却将其更改为固定单价;工程量按实结算。
这个变化也太大了吧!从根本上改变了合同的性质。风险也会随之改变!姓李的改成姓王的了。
个人理解:二次签订的补充协议只是对原合同中未谈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追加等。
真实让人费解啊。请各位朋友给说说,这样的协议合理吗?可以吗?原合同和协议还是相同的人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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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井の不波 奖励于 2011-05-15 19: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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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hwp
发表于2011-05-11 | 只看该作者
2
这个不是补充协议了,应该是阴阳合同了,完全是两种合同形式。
古井の不波 奖励于 2011-05-15 19:45:13
yunwu118
发表于2011-05-12 | 只看该作者
3
当然不行,合同文件都有规定的解释顺序,约定固定总价的文件再怎么样也是排在来往文件前边的,所以无效。个人意见
古井の不波 奖励于 2011-05-15 19:4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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