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规范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机构应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2、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30% 。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证书7天内支付预付款。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7天内仍未支付,承包人第8天起暂停施工。
3、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4、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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