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内容: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实施歧视待遇。
必须进行招: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可以邀请招: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可以不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如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1)禁止投标限制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①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④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⑤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⑦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2)两阶段招标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
第二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3)投标有效期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4)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5)标底及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提供咨询。
如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需重新招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2)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①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②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7)弄虚作假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如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投标人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包括:
①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②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③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④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⑤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应当在招标人主持下,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如投标人少于3个,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如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超过1/3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如招标项目设有标底,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据此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做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做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1)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2)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4)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来源:广东二级造价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