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结算标准不一 农民工千万薪金难讨回

发表于2013-04-15     594人浏览     0人跟帖     总热度:10  

摘要:在刚刚落幕的全国“两会”上,农民工问题再次成为一个讨论热点。就在31名农民工代表为“两会”建言献策,争取群体合法权益的时候,现实社会中却发生着这样一幕:680多名农民工为讨要工资,5年来苦追濒临破产的施工单位,但“领钱”的日子遥遥无期


     据悉这是贵州省“西电东送”重点电源建设后续项目之一,当时总投资预计28亿元,扩建工程可以说是华电集团在贵州投资建设的第一个火电电源项目,工程完成后将缓解贵州东部铜仁地区用电紧张的局面。而就这样一个民生项目,却让680多名农民工和带领他们施工的广东省吴川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下称“吴川公司”)陷入绝境。



转包工程遭遇克扣工程款


   时间追溯到2003年,贵州华电大龙发电有限公司(下称“大龙电厂”)的扩建工程开始公开招标,这个工程是贵州省“西电东送”重点电源建设后续项目之一,当时总投资预计28亿元。


   大龙电厂是央企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此次的扩建工程可以说是华电集团在贵州投资建设的第一个火电电源项目,工程完成后将缓解贵州东部铜仁地区用电紧张的局面。


   这样一个民生项目,却让680多名农民工和带领他们施工的广东省吴川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下称“吴川公司”)陷入绝境。


   2004年,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河南二建”)以分包和投标的方式,一举拿下大龙电厂扩建项目中的多个工程,包括“主厂房本体及设备基础建筑工程”、“供水系统建筑、化学水处理系统建筑、燃油系统建筑工程”和“建造烟囱和水塔工程”。


   河南二建与大龙电厂签下合同后,转身就将项目以《联营建筑施工合同》的名义转包、分包给了吴川公司。自此,吴川公司就以河南二建大龙电厂项目经理部的身份进行施工。2006年3月19日,首台机组正式投入商业化运营;2006年10月16日,2号机组也顺利投产发电了。


   就在吴川公司认为该工程顺利交付便可办理工程结算的时候,2006年11月17日大龙电厂发来了一份用于确定工程价款的《估算表》,这让吴川公司彻底“惊”了一把。


   吴川公司认为这是一份虚假的概算资料。“23张施工图纸被抽走了,没算进其中……”吴川公司的工程师刘先生告诉记者。而后,吴川公司仔细核对了《估算表》后发现,这份由大龙电厂单方制作的结算材料大大压低了工程价款:一、66个工程项目不翼而飞,而这些项目早已按照大龙电厂提供的施工图完成施工,并已验收交付使用了。被砍掉的66个工程项目的工程价款为1900万余元;二、34个工程项目的增加量被扣减,其工程价款为1200万余元;三、取消了应计补的材料价款1000万余元;四、取消了应计补的钢筋、钢梁等钢材增量价款1300万余元。


   吴川公司预感到不妙,马上向大龙电厂反映,该《估算表》不仅存在严重与实际施工不符的错误,而且也缺少贵州省电力设计院的签字盖章,它不能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除此之外,吴川公司随即按照国家颁布的电力建设工程的相关文件赶忙编制了两份结算书,并于2006年12月8日送到大龙电厂审核。


   果然,大龙电厂并未采纳这两份结算书。2007年1月7日,大龙电厂再次发给吴川公司一份《初步设计·批准概算书》,并提出将以此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吴川公司认为,《初步设计·批准概算书》“换汤不换药”,它只是在《估算表》前加了个封面,并由贵州省电力设计院签字盖章后又重新发给了吴川公司,《初步设计·批准概算书》和前次《估算表》的内容其实是完全一样的。


   在吴川公司看来,估算的资料怎么可以作为结算依据呢?对此吴川公司拒绝接受。然而就在吴川公司还在与大龙电厂就工程价款“掰扯”的时候,半路却“杀”出了河南二建。原来,它与大龙电厂在2007年9月初秘密签订了《主厂房等建筑工程结算协议》。让吴川公司窝火的是:河南二建竟在大龙电厂提供的克扣数千万元工程价款的结算书上签字确认了,完全没有考虑实际施工单位(吴川公司)的感受。


   面对这样的结局,吴川公司只能打碎了牙往肚里咽。根据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事实上,与大龙电厂签订施工合同的是河南二建,这两者才是合同的相对人。除此之外,吴川公司和河南二建的转包合同中也明确约定由河南二建办理工程收款手续。


   就在“秘密结算协议”签署没几天的2007年9月10日,滞留工地现场等待领取工资的数百名农民工开始躁动,他们包围了吴川公司的搅拌站和材料库房,高喊着“要求支付工资”。


   无奈之下,为安抚众多付出辛勤血汗的农民工兄弟,吴川公司变卖了工地现场剩余材料和全部设备,并多方借贷,总算支付了部分农民工的工资。吴川公司的朱先生一脸忧愁地告诉记者:“剩余部分只能边挣边还了。”


   麻烦事并未因农民工被安抚而完结。从此,吴川公司便因无法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材料款等问题,陷入了多桩债务官司之中,诉讼费、催款单纷至沓来。


   2008年1月28日,讨债屡屡失败的吴川公司一纸诉状将大龙电厂和河南二建告上法庭,请求当地法院判令大龙电厂支付拖欠工程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请求判令河南二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吴川公司5年的漫长诉讼之路就此开始。


 一审、二审判决数额悬殊


   2011年8月17日,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下来了。判决结果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8条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河南二建将其中标项目转包吴川公司,《联营建筑施工合同》认定为无效。尽管合同无效,但一审根据吴川公司的实际施工活动,判令河南二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吴川公司4460万余元的工程款,而大龙电厂是在1000万余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然而,根据吴川公司核算,仅大龙电厂拖欠的1260万余元农民工工资和3760万余元材料、设备价款加起来就远不止4460万余元。


   对于一审的判决,吴川公司不认可,大龙电厂和河南二建同样也不认可。于是,三方分别提出上诉。


   2012年3月20日,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2012年6月25日,二审判决书下来了,看到判决书时,吴川公司项目经理梁先生的心“拔凉拔凉”。原来,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是:认定《联营建筑施工合同》无效;河南二建公司对于欠付吴川公司的工程价款为260万余元,应从2007年2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大龙电厂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一直以来,梁先生作为吴川公司大龙电厂项目的项目经理,亲历了案件的全过程。一审法院判决河南二建支付4460万余元,二审法院却判决其支付260万余元,如此差距悬殊的判决结果,梁先生怎么也想不明白其中的缘由。


一审、二审判决数额悬殊的原因何在?


   仔细翻阅、对比两审法院的判决书后,记者发现了问题的症结。原来诉讼中由于各方对工程价款的认定发生了争议,2008年在吴川公司的申请下,一审法院曾组织对涉案工程价款进行评估。


   当时的鉴定机构提供了6种不同的司法鉴定结果。正是这6种迥异的司法鉴定结果“酿”出了数额相差悬殊的判决结果。


匪夷所思的判决依据


   在一审判决书中,对于工程价款的确定是这样说的:被告河南二建公司应按“据实结算方式·综合价”支付工程款给吴川公司。


   什么是“据实结算方式·综合价”?几经询问,记者获悉“据实结算方式·综合价”前后其实指的是两部分。


   其中的“据实结算方式”是指在对工程造价进行结算时依照吴川公司实实在在所完成的工程量来计算。一审法院之所以选择这种方式,是因为其认为《联营建筑施工合同》既已被认定无效,那么河南二建和大龙电厂约定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对吴川公司就没有了约束力。加之各方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无异议和涉案工程已投产开工的现状,一审法院决定对吴川公司请求的“据实结算”予以支持。


   至于“综合价”,它指的则是对材料价格的计算方式。关于材料价格的计算方式,《施工合同》中约定“建筑工程材料价格按照电定造[2002]15号文《关于发布‘电力建筑工程定额主要材料价格’的通知》中主要消耗材料单价及铜仁地区建筑材料单价计列”。而“电定造15号文”中规定“对于建筑材料工程定额中用量较大的主要材料,可根据工程所在地材料价格计算价差”。


   大龙电厂的“工程所在地”是贵州省铜仁市玉屏县大龙镇,因此吴川公司认为,应该按大龙镇的材料价格计算价差。河南二建和大龙电厂则认为,应该用铜仁地区2004年11~12月份建筑材料单价来计算。


   鉴于双方分歧较大,一审法院采取了折中的方法,使用的是“综合价”,即钢筋、水泥按铜仁地区2004年11~12月份的建筑材料价格,其余材料按吴川公司主张的价格来进行计算。一审法院就是依据了“据实结算方式·综合价”才得出河南二建还应支付4460万余元给吴川公司的结论。可是,这个结论不久就被二审法院完全推翻了。


   2012年6月25日二审法院的判决书这样显示:对吴川公司实际施工的主厂房土建工程、化学水、燃油、供水系统工程应当依据“合同模式·信息价方式”结算工程款。


   与“据实结算方式”不同,“合同模式”是指二审法院对工程价款的确定依照的是大龙电厂提供的《初步设计·批准概算书》。


   此外,二审法院同样采纳了大龙电厂《初步设计·批准概算书》中所提出的材料价格计算方式,即按铜仁地区2004年11~12月份的建筑材料价格来计算材料价格,鉴定机构称这种材料单价计算方式为“信息价方式”。


   按常理来说,施工单位所完成的工程量是摆在眼前的,法院无论采纳方式计算工程造价,得出结果应该是契合的。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大的出入呢?问题出在谁身上?


   最终的疑问是,二审法院为什么“笃信”大龙电厂所提供的《初步设计·批准概算书》?


   二审判决书是这样解释的:“在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除非合同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一致以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结算,均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而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确定方式是“按承包范围内批准概算的建安工程费乘以承包商的折扣率85%进行计算”。


   就这样,二审法院以大龙电厂提供的《初步设计·批准概算书》为主要依据,采用了“合同模式·信息价方式”得出了260万余元的判决金额。


吴川申请再审恐难翻身


   “《批准概算书》是一份虚假的概算资料”,这是吴川公司在一审、二审的诉状中着重主张过的。然而,吴川公司项目经理梁先生称,在一审、二审中都未对《批准概算书》质证,吴川公司曾多次提出意见,但法院均置之不理。


   2012年12月2日,吴川公司不服二审法院的判决,又提交了《民事再审申请书》。


   事情发展到今天这种地步,《初步设计·批准概算书》成为了整个案件的核心。先不论这个《初步设计·批准概算书》的真假,以“概算书”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合适吗?贵州省电力设计院给出的说法是:“严格来说,概算是不允许作为结算依据的,一般与最终结算结果不一致。按概算签合同,风险是很大的。”


   按照这种说法,当初的《施工合同》约束的是河南二建与大龙电厂,如果“概算书”确定的工程造价低于实际工程造价,风险应该由河南二建来承担。但实际情况是工程遭到转包,实际的施工单位其实是吴川公司。那这个“风险”现在就毫无意外地落到了作为实际施工单位的吴川公司头上。可就算吴川公司变卖了设备、砸锅卖铁还了部分农民工工资和部分材料、设备价款,还是有1260万余元农民工工资和3760万余元材料、设备价款的窟窿没法填补上。


   除了对数额相差悬殊的判决结果梁先生不服外,让他更苦恼的是:大龙电厂才是克扣工程结算款的源头,并且一直以来吴川公司都把大龙电厂作为其诉讼的第一被告,法院却判令河南二建来承担付款责任。河南二建承担得起吗?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可是,案件按二审的终审判决执行后,数百位农民工的总计千万元的工资恐怕很难讨回了。本案中,大龙电厂和河南二建没有任何损失甚至获得了实际利益,而付出了大量财力物力以及辛勤血汗的包括数百位农民工的实际施工者却要承担巨额亏损,这样的结果体现了公平和正义吗?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吗?


   “我的案子只能等孙子给我喊冤喽。”梁先生频频摇头,称“没办法了”,他告诉记者,他已经请不起律师了。现在让他最挂心的事情是再审立案的可能性究竟能有多少?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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