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山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驳回了云南某地产商的诉讼请求。
2010年9月,李某通过尹某,认识了云南某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和该公司股东张某。李某与尹某签订《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合同》,承接下“昆明某学院”和“昆明某厂片区”房屋拆除工程后,便在尹某的要求下,将100万元工程保证金交到云南某地产公司账户上。
先后总共交纳了200万余元保证金以后,李某却一个工程也没有做成。事后,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媒体报料。见报后,云南某地产公司和李某打起了名誉侵权官司。
云南某地产公司认为,公司股东张某某、张某以个人名义与李某签订协议,李某先后将两工程的合作资金支付到张某某、张某账户。但公司从未与李某签订过任何协议或合同,李某也从未有任何款项汇入公司账户。而李某向多家媒体散布假消息,媒体多次提到公司名称并公布公司地址,媒体等人员到公司采访、调查等,极大地影响了公司正常业务,因此要求法院判令李某到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朱智律师作为李某的代理人认为,李某本身系受害者,其将遭遇诉诸媒体,属正当维权。
日前,西山区法院经过审理后,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西山区法院认为,李某在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向媒体提供了新闻材料,随后相关媒体介入报道系媒体行使舆论监督的方式,李某不具有侵害云南某地产公司名誉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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