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

发表于2002-01-27     1243人浏览     1人跟帖     总热度: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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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2004-06-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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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中对于低度流量的规定违背了《消法》规定,达不到低度流量的按低度流量收取水费,是不合理的。应予以修改。其余的比较好,对于供用水双方权责规定较明确,确定了过去一直忽略的合同法律地位。有效保障了供水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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