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厂房施工过程中,双方出现份争时,由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规定。钢结构厂房工程施工中的索赔是发、承包双方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向承包人索赔。任何索赔事件的确立,其前提条件是必须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对正当索赔理由的说明必须具有证据,因为进行索赔主要是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钢结构厂房造价的索赔是难以成立的。
钢结构厂房造价索赔证据的要求,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
钢结构厂房造价索赔的及时性,既然干扰事件已经发生,又意识到需要索赔,就应在有效时间内提出索赔意向。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事件的发展影响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索赔的详细额外费用计算账单,对发包人或工程师提出的疑问及时补充有关材料。如果拖延太久,将增加索赔工作的难度。
二、钢结构厂房造价索赔的真实性,索赔证据必须是在实际过程中产生,完全反映实际情况,能经得住对方的推敲。由于在钢结构厂房建造过程中合同双方都在进行
合同管理,收集工程资料,所以双方应有相同的证据。
三、钢结构厂房造价索赔的全面性,所提供的证据应能说明事件的全过程,索赔报告中所涉及的干扰事件、索赔理由、索赔值等都应有相应的证据,不能凌乱和支离破碎,否则发包人将退回索赔报告,要求重新补充证据。这会拖延索赔的解决,损害承包商在索赔中的有利地位。
四、
钢结构厂房造价索赔的关联性,索赔的证据应当能互相说明,相互具有关联性,不能互相矛盾。
五、钢结构厂房造价索赔的法律证明效力,索赔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证明效力,特别对准备递交仲裁的索赔报告更要注意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