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64-89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保证饮食建筑设计的质量,使饮食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以下三类饮食建筑设计(包括单建和联建): 一、营业性餐馆(简称餐馆); 二、营业性冷、热饮食店(简称饮食店); 三、非营业性的食堂(简称食堂)。 第1.0.3条 餐馆建筑分为三级。 一、一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高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宽畅、环境舒适,设施、设备完善; 二、二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中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设施、设备比较完善; 三、三级餐馆,以零餐为主的一般餐馆。 第1.0.4条 饮食店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饮食店,为有宽畅、舒适环境的高级饮食店,设施、设备标准较高; 二、二级饮食店,为一般饮食店。 第1.0.5条 食堂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 二、二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满足基本要求。 第1.0.6条 饮食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 饮食建筑的修建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选择群众使用方便,通风良好,并具有给水排水条件和电源供应的地段。 第2.0.2条 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第2.0.3条 饮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置,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废弃物等的运存路线与堆场。 第2.0.4条 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第2.0.5条 一、二级餐馆与一级饮食店建筑宜有适当的停车空间。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餐馆、饮食店、食堂由餐厅或饮食厅、公用部分、厨房或饮食制作间和辅助部分组成。 第3.1.2条 餐馆、饮食店、食堂的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类别 等级 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 |
河北 石家庄 | 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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