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_lch2006 兄弟在5楼提到的实际操作和理论上的差异问题,我说的是从规范上理解这个加强区的高度问题,你说到实际上你也是按照转换层以上两层的做法,这里我想说的是一个老的话题,以前也经常的提到,规范应该是最成熟的做法,又很多的时候,我们可以突破规范,只有这样我们才可能进步,规范为什么要修改呢?就是因为很多做法突破的规范,而且经过实践的检验是可行的,这就是规范的进步啊。很多都是通过实践的验证之后才把它规范化的,也许这个问题下次修订规范的时候会考虑到大家的一般做法的。至于底部加强的概念,我同意新闻官的意见。 顺便给大家介绍一下新闻官是高层结构版的前任版主,注册时间大家自己可以看看,04年注册的,是我们的资深网友了,而且经验丰富,非常乐于帮助网友,这一点大家多在论坛看看就会明白了,新闻官老版主是我非常佩服的一位朋友,感谢新闻官的支持! |
新闻官的确是位热心的兄弟。 关于底部加强区的问题,还希望有更多的人进来说说。 |
两位实在太客气了,很多时侯因为忙,常常不能来,其实损失也蛮大的。谢谢你们的评价,我确实很高兴。好了,言归正传。 fc_lch2006兄说的“……这样的话,剪力墙的底部加强部位不应该以转换层起算了吗?”的理解,不是没有一定道理。道理在于,转换层上下因为是刚度突变的区段,所以应该予以加强。但这不能和底部加强部位混淆。因为规范规定的底部加强部位,实际上是针对结构最薄弱也最有可能出现塑性铰的部位,一般是地下室顶部,或基础顶部。而对于转换之上的结构,特别是不落地的剪力墙,由于刚度突变,也可能在地震作用下出现塑性铰,所以规范规定了转换层之上两层亦应加强。如何加强不再赘述。 fc_lch2006兄说的例子中,“上部剪力墙截止于转换层(转换层上下楼层刚度比通过设置非贯通落地墙达大)”中()内的文字没弄明白,非贯通落地墙是指什么?是指最外周的挡土墙吗?当地下室为车库的时候,常常需要在地下室顶板设置转换构件,将不能落下的墙托住,根据地下室顶板覆土厚度,可能属于±0.0转换,也可能是地下一层楼面转换等等。但是,不论何种转换,一般都不应该使地上全部剪力墙都不落地,而底部加强部位起算面,可能就是±0.0处或是地下一层楼面处,这是可能的。 |
以下是引用新闻官在2007-5-14 22:29:00的发言:两位实在太客气了,很多时侯因为忙,常常不能来,其实损失也蛮大的。... (转换层上下楼层刚度比通过设置非贯通落地墙达到)”中,“非贯通落地墙”指转换层以下另行设置的落地剪力墙,从基础到转换层,不与上部剪力墙连续。 转换层以下刚度不足的时候,经常需要设置一些这样的墙的。 |
广东 永州 | 结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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