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我们要先从整体上来分析一下,剪力墙结构在水平力作用下就是一个大的箱形悬臂梁,所以才会出现底部加强部位,其实类似于梁的箍筋加密,你说的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算法是没有错误的,就是这样的,对于一个120米高的建筑加强个5~6层都是应该的。这和整体比较并不多啊,因为工程大了,很多都大了,就像我们做小框架做多了,一般两高做到600~800就觉得不小了,可是我们作高层转换层上梁做到1500也是很常见的啊。 |
帖主忽略了规范文字所指的一个重要概念――底部!即便算允许做到100层框支,底部也是要从主体的嵌固层算起的,而不是指不落地墙的底部。 |
楼主作为新人,能提出问题,并作了具体分析,同时留有自己的观点,与朋友们探讨,值得提倡。 |
以下是引用风中游侠在2007-5-11 17:20:00的发言:这里我们要先从整体上来分析一下,剪力墙结构在水平力作用下就是一个大的箱形悬臂... 这种算法在我与同事当中即有争议,而且由于现在设计受甲方以经济性为由,过多的干预,这种看起来准确的算法我还没看到过,包括我在内,虽然有疑问,但还是取“框支层加以上两层”的。 |
以下是引用新闻官在2007-5-11 23:04:00的发言:帖主忽略了规范文字所指的一个重要概念――底部!即便算允许做到100层框支,底部... 上面游侠兄也说到,剪力墙结构看似一大的箱形悬臂梁,那么这根悬臂梁的支座在什么位置呢?对不落地墙来说,我觉得应在转换层。 从这看到另外一个问题: 我们设置落地墙,也是为了满足楼层侧向刚度比的要求,规范似乎也没有规定落地墙必须是上部墙直接贯通落地,这样的话,转换层上下的墙本不是一整体,以主体嵌固端控制构件(即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便显得意义不大了。 谢谢新闻官参与讨论,如果我说的不对,请直接指出,握手~ |
以下是引用njty在2007-5-12 7:47:00的发言:楼主作为新人,能提出问题,并作了具体分析,同时留有自己的观点,与朋友们探讨,值... |
《高规》10.2.4条:底部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其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层加上框支层以上两层的高度及墙支总高度的1/8二者的较大值。 既然规程上写明了底部带……的结构,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那么很明确其力学概念是指结构整体从嵌固层以上计算其高度。 抗震规范上更加明确: 6.1.10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层加框支层以上二层的高度及落地抗震墙总高度的1/8二者的较大值,且不大于15m;其他结构的抗震墙,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墙肢总高度的1/8和底部二层二者的较大值,且不大于15m。 在相关资料中可以查证。 |
《震规》条文强调“落地抗震墙总高度的1/8”,很好,是我疏忽于此了。 但我心中隐约仍有疑问,待查阅相关资料后再说,谢谢新闻官。 |
根据《震规》条文强调“落地抗震墙总高度的1/8”,再根据李国胜先生指的“从上到地下室贯通的墙称为落地剪力墙”,或者可以得比较明确的结论:我的看法是有偏差的! 不过还请教一下新闻官:既然规范解释说“抗震墙的底部加强包括底部塑性铰范围及其上部的一顶范围”,那如果针对某一项目,如果地下室需要,所有的剪力墙均不能从上贯通到地下室,即是说,上部剪力墙截止于转换层(转换层上下楼层刚度比通过设置非贯通落地墙达大),这种情况下,上部墙的底部塑性铰岂不是出现在转换处?这样的话,剪力墙的底部加强部位不应该以转换层起算了吗? |
广东 永州 | 结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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