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总体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确保2018年6月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年底前全面建立湖长制。
2.完善组织体系。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推进建立完善省、市、县、乡四级河长湖长体系,严格落实属地责任。进一步发挥流域机构的协调、指导、监督和监测作用,强化流域统筹协调。
3.夯实工作基础。督促各地制定河湖名录、建立一河(湖)一档、编制主要河湖一河(湖)一策,建立完善河湖水域、岸线、水资源、水生态等监测监控体系,加强跨行政区交界断面的监测。建立完善全国河长制湖长制信息管理系统,印发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及技术指南,指导督促各地加强河长制湖长制信息化建设。
4.加强调研指导。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召开南方片、北方片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组织召开月推进视频会。适时印发河长制湖长制近期重点工作提示。配合中组部举办市县级河(湖)长专题研究班,配合有关单位举办基层河(湖)长及河(湖)长制工作人员培训班。
5.组织督导检查。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督促各地有效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目标任务,建立完善考核机制,强化考核结果应用。组织开展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总结评估。
6.开展专项行动。组织开展长江干流岸线保护和利用专项检查行动。开展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点位排查工作。指导各地以问题为导向,因地制宜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推动河湖面貌持续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