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讨论稿

发表于2005-06-08     4752人浏览     12人跟帖     总热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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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05-06-08   |  只看该作者      

2

希望大家提出意见建议,特别涉及基层工作的水利前辈们!
谢谢

 发表于2005-06-08   |  只看该作者      

3

aqslj:
看你发出这个东西再联系以前你一些帖子的说话方式,我真的有点想知道你的真实身份了。
我来说说我的看法。
这样的事情其实是一件好事情,但是这里却有很严重的缺陷。这类的事情不应该有财政部门参与。如果要参与可以这样:市及其下属的县级水利部门提出项目建议,然后由省级财政部门邀请一些专家协同会审,这些专家一定要秘密。
在市及其下属的县级水利部门编制项目建议的时候要有当地政府部门(村或镇)的批准文件,如果没有这样的文件,水利部门一概不允许给编制项目建议。
集中采购的做法有点欠妥。例如:本来人家买石头可能身边就有采石场,可你非要人家跑很远去买,运费就浪费好多钱了。集中采购也容易引起其他不该发生的事情。
……
一时不知道该怎么说。
举个反面的例子:
国家每年都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是这样的项目的运做和管理居然由没有一点专业知识的财政部门的人来操作,而且有些时候竟然是硬性摊派。(因为本人搞了两年的农业综合开发报告书的编制工作,所以对这些非常知道内幕)而实际上很多工程都是样子的,这里的大部分钱都被各级政府部门和财政人员给占用了,用在工程上的钱也是造了一批废工程。如:设计中某地打一水井要70米深、地埋管路要400米长、需要电气线路0.5公里、变压器一台,结果是电气没有,地埋管路50米,水井12米。其余部分的钱呢?
还有就是设计费没有付出,工程决算居然完成。
……
如果真有这样好规范编制的时间,还不如调查最近5年来各地的工程情况,然后由中央抽专人到各地暗访。这样做了,你们会大吃一惊的。
……

 发表于2005-06-09   |  只看该作者      

4

《办法》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1、第三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专项补助不仅包括农民个人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自愿开展建设的小水塘、小水池、机井、田间节水等涉及范围小、生产性较强的工程,而且也应包括小型灌排泵站、桥涵闸配套建筑物、沟渠治理等一些农民或农民合作组织不愿投入或无法开展建设的受益范围较广、公益性较强的工程,其建设需要由村、镇组织实施。对于小水塘、小水池、机井、田间节水等工程,建成后,产权可归农民和用水都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所有,对于沟渠、桥、涵、闸等一些公益性工程,产权直接归属农民和用水者协会所有是不合适的。因此这一条建议改为:中央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主要对农民、农业合作组织、村集体、乡镇开展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发生的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机械作业等费用给予补助。工程建设成后,要根据工程的性质,明确产权和管理权,对于小塘坝、小水池、机井、田间节水工程、灌溉泵站等生产性工程,产权归农民和用水者协会等专业组织所有。对桥、涵、闸等一些公益性工程,要合理明确产权,落实管理责任。

 发表于2005-06-09   |  只看该作者      

5

第六条:改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中央补助资金”。对于用水者协会或农民 经济合作组织要申请补助的,目前,我省的用水者协会或其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数量众多,大部分是农民自发成立的,管理较为松散,建议用水者协会或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申报时,只需要提供出资协议书和出资方签名、投资水利项目简要情况及投资计划,项目建成后的管理维护方案即可。不管是农户或用水者协会及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申请补助,都不能直接向县水利部门或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可由村统一提报,乡镇统一汇总后,由乡镇报县水利部门、财政部门。

 发表于2005-06-09   |  只看该作者      

6

第八条:改为“县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在收到乡镇统一汇总的申报材料后,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已编制的相关工程规划,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和筛选,对通过初步审查和筛选的项目,指导申请方填写《财政农业(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上报至市水利、财政部门。市水利、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申报原则,按照轻重缓急,对项目进行进一步审查和筛选,将审查和筛选后的项目由水利、财政部门联合上报至省级财政、水利部门。

 发表于2005-06-09   |  只看该作者      

7

第十四条:中央补助资金上由县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对工程建设所需要的材料、设备进行统一采购,根据工程量和工程进展情况拨付材料设备。对于一些灌排渠道整治、打井等主要以施工费用为主的工程,可在工程完工验收后,及时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助。

 发表于2005-06-09   |  只看该作者      

8

呵呵
1、 身份无所谓 只是干活的
2、“这类的事情不应该有财政部门参与。”错误 ! 财政应该参与,但是要严格管理程序!
3、“在市及其下属的县级水利部门编制项目建议的时候要有当地政府部门(村或镇)的批准文件,如果没有这样的文件,水利部门一概不允许给编制项目建议。”是它吗?“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立项指南和《财政农业(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的要求编制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第八条 县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在收到农户和用水者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项目申请后,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依据已编制的相关工程规划,在尊重申请者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完善,帮助申请方填写《财政农业(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逐级联合上报至省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 ”
4、“集中采购的做法有点欠妥。例如:本来人家买石头可能身边就有采石场,可你非要人家跑很远去买,运费就浪费好多钱了。集中采购也容易引起其他不该发生的事情。”可能有这样的不公道的事情!但是“第十四条 中央补助资金采取直补方式,即直补到实施项目的农户和用水者协会等合作组织,具体形式视当地实际情况而定。水泥、砖、钢材等大宗建材和机电设备,原则上集中采购,实行报账制;有条件的也可进行现金补助。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和水利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向受益区农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大家还有什么建议?
说来听听?好吗?

 发表于2005-06-09   |  只看该作者      

9

我说的财政部门不应该参与是指财政部门不应该在编制项目建议书等阶段就参与,那样的话很容易造假。而且往往政策是好的,可是执行的人不怎么样,所以很多人都在钻空子。我的一位师弟在某省级财政部门做事情,一个小科员现在吸的是软中华,穿的是名牌,而且还不用自己买,可见腐败是从财政部门开始的。
农业综合开发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大多数的水利人还是很实在的工作的,就是有了旁不相干的人参与到水利工程中来,所以才制造了许许多多的困难与麻烦。
如我市今年排水站改造工程,因为有一部分要走农业综合开发方面解决资金,所以我们水利部门向他们上报了最需要解决的部分3、4类排水站,可是结果人家财政部门的人认为报的这些站不好看而且太偏远,所以就硬要改掉……
你看看,这样的人来参与,工作怎么能做好
财政部门的人参与最好是在工程款拨付这一块。对工程进行复核然后拨款,在这样的层面上,否则,我认为没有什么好处。

 发表于2005-06-14   |  只看该作者      

10

讨论截止日期 2005年6月30日
欢迎大家踊跃发言
谢谢

aqslj

山东 聊城 | 给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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