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停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发表于2021-02-25     148人浏览     1人跟帖     总热度:329  

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征收民航发展基金、旅游发展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截止日期另行明确。2020年12月31日前已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财政部门可提出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月7日,浙江将延续停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是专项用于水利建设的政府性基金。2016年11月1日起,浙江省率先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继续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公告
停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_1
2月9日,山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停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_2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财税〔2021〕6 号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税务局:
为减轻市场主体收费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 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我省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原按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减为0。
(一)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征条件,缴费人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缴费的,予以退还。
(二)免征该基金后,相关水利工程建设投入,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由各级财政给予经费保障。
二、为筹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部门可继续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0 号)规定的三种渠道提取和划转资金。
三、提取或划转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列“1030223 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科目,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四、县级以上水利、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地方水利建设支出预算,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按照全口径预算管理规定审核批复下达地方水利建设支出预算。其中,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五、地方水利建设支出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1〕84号)同时废止。
2月8日,安徽省财政厅发布关于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安徽省继续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2〕54号)规定,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具体征收使用政策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停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_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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