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盾构机<?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安全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盾构机管理工作,减少因盾构机械隐患导致重大风险,确保盾构施工质量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所使用的盾构机安全评估工作。
第三条 下列情况应当对盾构机进行安全评估。
1、盾构机采购选型时,应当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评估该盾构机是否适用于天津地区盾构施工;
2、盾构机经过改造后,应当对盾构机维修保养和整体性能进行安全评估;
3、盾构机下井安装前,应当对盾构机各系统配置情况是否满足拟掘进区间要求进行评估;
4、盾构机现场组装调试完成盾构始发前,应当对盾构机调试和试运行情况进行评估;
5、盾构推进首个百环后,应当对盾构机掘进各项参数和各系统运转情况进行评估。
第四条 盾构机安全评估应当充分考虑天津市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及环境条件,全面对盾构机使用年限、掘进里程、系统配置、整体性能及维修保养情况进行评估。
在盾构穿越重大危险源时,应当选用已使用年限短、已掘进里程小、各系统配置齐全和整体性能优的盾构机进行盾构施工。
第五条 盾构机安全评估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盾构机安全评估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盾构机安全评估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盾构机生产厂家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专家(不少于3名)共同对盾构机进行全面评估。
第七条 盾构机安全评估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施工单位应当对盾构机配置和安全状态进行全面自检,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提出复检申请。
2、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复检申请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组织复检,复检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组织全面评估。
3、建设单位接到评估申请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及专家对盾构机进行安全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填写《盾构机安全评估表》并签字确认。
第八条 盾构机未经安全评估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盾构施工条件验收工作,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步盾构施工。
第九条 盾构机经过安全评估,具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用于盾构施工。
1、系统配置不齐全的;
2、维修保养不到位的;
3、拟掘进区间长度大于盾构机剩余设计盾构里程的;
4、其它影响盾构施工安全的。
第十条 盾构机安全评估后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盾构机安全评估结果上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盾构机的安全评估工作及评估结果进行抽查,发现未经评估或评估不合格,施工单位擅自使用盾构机的,责令其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xml:namespace prefix="st1"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附件: 盾构机安全评估表
附件:
盾构机安全评估表
项目名称 | 盾构区间 | |||||||
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 |||||||
盾构机生产厂家 | 盾构机型号 | |||||||
盾构机已使用年限 | 已掘进公里数 | 评估阶段 | ||||||
评 估 内 容 | 序号 | 评估项目 | 评估情况 | 备注 | ||||
1 | 盾构机外观 | |||||||
2 | 土压平衡系统 | |||||||
3 | 刀盘及刀盘驱动系统 | |||||||
4 | 推进系统 | |||||||
5 | 排土系统 | |||||||
6 | 管片拼装机系统 | |||||||
7 | 注浆系统 | |||||||
8 | 加泥系统 | |||||||
9 | 密封和润滑系统 | |||||||
10 | 测量系统 | |||||||
11 | 数据采集系统 | |||||||
12 | 运行调试情况 | |||||||
13 | 其它 | |||||||
第1页 共2页
评估 结论 | ||
评估 单位 意见 | 评估专家 | 签字: |
建设单位 | 签字:(公章) | |
设计单位 | 签字:(公章) | |
施工单位 | 签字:(公章) | |
监理单位 | 签字:(公章) | |
盾构机生产厂家 | 签字(公章) |
年 月 日
第2页 共2页
广东 广州 | 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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