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路建协〔2014〕39号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科技创新成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公路工程科技创新成果评审鉴定和评奖工作,我会对《公路工程科技创新成果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
2014年5月9日
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综合部 2014年5月9日印发
公路工程科技创新成果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公路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增强公路行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提高公路工程施工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推进公路交通行业科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转化法》及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成果,是指在公路工程建设与养护实践中研发产生,并经一年以上工程实践检验的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的技术创新成果,其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第三条 科技创新成果管理工作包括创新成果评审鉴定和创新成果奖评选两项。公路工程科技创新成果奖评选采取评审鉴定过程中推荐与专项申报评选相结合的方式,科技创新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
第四条 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开展科技创新成果管理。
第五条 公路工程科技创新成果评审鉴定每半年一次,科技创新成果奖评选每年一次。
第六条 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负责公路建设行业内的科技创新成果评审鉴定和评奖工作管理,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依据规定开展具体工作。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科技创新成果涵盖公路工程建设、养护等公路交通建设领域,凡属企业独立研发或联合研发的创新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均可申报评审鉴定和评奖:
(一)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节能减排、劳动安全技术以及重大技术改造、技术革新等),技术先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二)推广、采用、集成已有的先进技术成果,对解决关键技术、技术难点做出创造性的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或设备,经过消化、吸收有所创新和发展,并已投入运营或批量生产,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请科技创新成果评审鉴定和评奖的科研项目,应向专家委员会报送如下材料:
(一)申请科技创新成果评审鉴定,由申报单位填写《公路工程科技创新成果评审鉴定申请表》(见附表1)一式二份; 申请科技创新成果奖评选,由申报单位填写《公路工程科技创新成果奖评选申请表》(见附表2)一式二份;
(二)该项成果的课题研究报告(附带:电子版)和结题总结报告;
(三)评审鉴定和评奖全套评审技术文件,包含下列材料:
1.项目科技合同或科研开发计划任务书原件或复印件;
2.科研成果课题研究报告,包括项目总体情况介绍、关键技术领域的国内外现状、研究课题及子项技术报告等相关材料(其中申报设备开发类科技成果,还需提供设备质量标准、试验报告、使用说明书、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标准化审查报告);
3.科研成果结题总结报告,包括项目概况、主要研究内容及成果、关键技术创新点、工艺原理及流程、注意事项、应用效果及推广应用前景、经济和社会效益;
4.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5.用户使用报告;
6.法定信息检索机构出具的科技查新报告;
7.研究成果关键技术鉴定证明材料(仅限申报评奖,省级以上);
8.获奖证书、发明专利或已发表技术论文;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协会专家委员会组织和主持科技创新成果评审鉴定和评奖工作,负责从行业内抽取或聘请7至9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申报成果单位不得作为评委),对企业申报的科技创新成果进行评审鉴定和科技创新成果奖评选;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1~2名,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实行票决制,须获得三分之二(含)以上评委通过票方为有效,并形成评价意见。如有需要,评审工作也可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完成。
第十条 申请科技创新成果评审鉴定的科研项目,由评审委员会专家对该成果进行质询、讨论后,做出技术评价,形成评审鉴定意见。通过鉴定的公路工程科技创新成果可推荐参评创新成果奖,无须另报资料;对申请公路工程科技创新成果奖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专家经质询、讨论后,根据其技术创新性和先进性推荐获奖等级。评审专家须对评审意见和结果负责,评审专家须保守被评审项目的技术秘密,不得泄漏、传播。
第十一条 评审采取会议评审或函审的形式,对科技创新成果作出客观评价。必要时,对科技创新成果进行现场考察、测试或答辩,方能作出评价。
采取函审形式的,函审专家将评审的书面意见函送组织评审单位汇总,形成评审结论,连同各函审专家的评审意见一并函送专家委员会。
第十二条 评审主要内容及结论意见:
(一)是否完成项目合同或科研开发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二)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完整、统一,并符合相关规定;
(三)成果的主要创新内容及先进性和成熟程度评价;
(四)投产、推广应用范围与价值评价;
(五)科技创新成果奖评选;
(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与建议(实质性的具体技术问题和意见)。评审专家的不同意见在评审结论中应有明确记载。
第十三条 对评审通过的科技创新成果鉴定和推荐的科技创新成果奖,在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网站上公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最终确定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 评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申报的科技创新成果有抄袭、剽窃等行为,经专家委员会确认后取消资格,不予评审。
第五章 成果管理与应用
第十五条 经评审通过鉴定的科技创新成果,由专家委员会统一编号、颁发科技创新成果鉴定证书(见附表4),发文并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未通过评审的科技创新成果,及时通知相关单位。
第十六条 经评选推荐的科技创新成果奖,由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颁发公路工程科技创新成果奖证书,发文并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成果评审的技术文件,由成果主要完成单位立卷归档、保管使用。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将适时采集有关科研成果内容在公路建设行业内发布推广。
第十八条 通过评审的科技创新成果和评选的科技创新成果奖如发现剽窃、弄虚作假等不当行为,经查实后,在媒体上予以公布,撤消鉴定证书和奖励证书。
第十九条 科技创新成果鉴定证书及获奖证书可在公路工程工法与国家级工法申报、优质工程奖评选和其他奖项评选中应用。
第二十条 对技术创新性好、科技含量高的公路工程创新成果,经征求权属单位意见后,由协会组织专业培训和技术交流,适时组织生产、推广使用,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