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江西丰城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总承包单位最终处罚公告!二

发表于2018-04-21     1023人浏览     1人跟帖     总热度:134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6年11月24日6时许,混凝土班组、钢筋班组先后完成第52节混凝土浇筑和第53节钢筋绑扎作业,离开作业面。5个木工班组共70人先后上施工平台,分布在筒壁四周施工平台上拆除第50节模板并安装第53节模板。此外,与施工平台连接的平桥上有2名平桥操作人员和1名施工升降机操作人员,在7号冷却塔底部中央竖井、水池底板处有19名工人正在作业。
7时33分,7号冷却塔第50-52节筒壁混凝土从后期浇筑完成部位(西偏南15°-16°,距平桥前桥端部偏南弧线距离约28米处)开始坍塌,沿圆周方向向两侧连续倾塌坠落,施工平台及平桥上的作业人员随同筒壁混凝土及模架体系一起坠落,在筒壁坍塌过程中,平桥晃动、倾斜后整体向东倒塌,事故持续时间24秒(部分事故现场如图4、图5、图6所示)。
江西丰城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总承包单位最终处罚公告!二_1
图4 事故现场鸟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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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第49节筒壁顶部残留钢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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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事故现场坍塌平桥
(二)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事故导致73人死亡(其中70名筒壁作业人员、3名设备操作人员),2名在7号冷却塔底部作业的工人受伤,7号冷却塔部分已完工工程受损。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0197.2万元。
(三)事故信息接报及前期应急处置情况。(因公众号平台字数限制,此部分内容请点击文章末尾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
三、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在7号冷却塔第50节筒壁混凝土强度不足的情况下,违规拆除第50节模板,致使第50节筒壁混凝土失去模板支护,不足以承受上部荷载,从底部最薄弱处开始坍塌,造成第50节及以上筒壁混凝土和模架体系连续倾塌坠落。坠落物冲击与筒壁内侧连接的平桥附着拉索,导致平桥也整体倒塌。具体分析如下:
(一)混凝土强度情况。
7号冷却塔第50节模板拆除时,第50、51、52节筒壁混凝土实际小时龄期分别为29-33小时、14-18小时、2-5小时。
根据丰城市气象局提供的气象资料,2016年11月21日至11月24日期间,当地气温骤降,分别为17-21℃、6-17℃、4-6℃和4-5℃,且为阴有小雨天气,这种气象条件延迟了混凝土强度发展。
事故调查组委托检测单位进行了同条件混凝土性能模拟试验,采用第49-52节筒壁混凝土实际使用的材料,按照混凝土设计配合比的材料用量,模拟事发时当地的小时温湿度,拌制的混凝土入模温度为8.7-14.9℃。试验结果表明,第50节模板拆除时,第50节筒壁混凝土抗压强度为0.89-2.35MPa;第51节筒壁混凝土抗压强度小于0.29MPa;52节筒壁混凝土无抗压强度。而按照国家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拆除第50节模板时,第51节筒壁混凝土强度应该达到6MPa以上。
对7号冷却塔拆模施工过程的受力计算分析表明,在未拆除模板前,第50节筒壁根部能够承担上部荷载作用,当第50节筒壁5个区段分别开始拆模后,随着拆除模板数量的增加,第50节筒壁混凝土所承受的弯矩迅速增大,直至超过混凝土与钢筋界面粘结破坏的临界值。
(二)平桥倒塌情况。
经察看事故监控视频及问询现场目击证人,认定7号冷却塔第50-52节筒壁混凝土和模架体系首先倒塌后,平桥才缓慢倒塌。经计算分析,平桥附着拉索在混凝土和模架体系等坠落物冲击下发生断裂,同时,巨大的冲击张力迅速转换为反弹力反方向作用在塔身上,致使塔身下部主弦杆应力剧增,瞬间超过抗拉强度,塔身在最薄弱部位首先断裂,并导致平桥整体倒塌。
(三)人为破坏等因素排除情况。
经调查组现场勘查、计算分析,排除了人为破坏、地震、设计缺陷、地基沉降、模架体系缺陷等因素引起事故发生的可能。
四、相关施工管理情况
经调查,在7号冷却塔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为完成工期目标,施工进度不断加快,导致拆模前混凝土养护时间减少,混凝土强度发展不足;在气温骤降的情况下,没有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加快混凝土强度发展速度;筒壁工程施工方案存在严重缺陷,未制定针对性的拆模作业管理控制措施;对试块送检、拆模的管理失控,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劳务作业队伍自行决定拆模。具体事实如下:
(一)工期调整情况。
按照中南电力设计院与河北亿能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7号冷却塔施工工期为2016年4月15日到2017年6月25日,共437天。
2016年4月1日,施工单位项目部编制了《施工D标段冷却塔与烟囱施工组织设计》,7号冷却塔施工工期调整为2016年4月15日到2017年4月30日,其中筒壁工程工期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共212天。
2016年7月27日,在施工单位项目部报送的8月份进度计划报审表中,建设单位提出“烟囱及7号冷却塔应考虑力争年底到顶计划”的要求。
2016年7月28日,在总承包单位项目部报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工程联系单《关于里程碑计划事宜》中,施工单位项目部将7号冷却塔施工工期调整为2017年1月18日结构封顶。2016年8月1日,建设单位签署:“同意暂按调整计划执行,合同考核工期另行协商”。
实际施工中,7号冷却塔基础、人字柱、环梁部分基本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施工。但在7月28日的调整中,筒壁工程工期由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调整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1月18日,工期由212天调整为110天,压缩了102天。
7号冷却塔工期调整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均没有对缩短后的工期进行论证、评估,也未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二)“大干100天”活动情况。
2016年上半年,由于设计、采购和设备制造等原因,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实际施工进度和合同计划相比滞后较多,建设单位向总承包单位项目部提出策划“大干100天”活动,促进完成2016年度计划和2017年春节前工作目标。
2016年8月9日至9月6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连续5次在监理协调会(第28-32次)上提出“8月底要掀起大干100天现场施工高潮,总包和各施工单位要对大干100天进行策划”等要求。
2016年9月5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组织各标段施工单位项目部编制了《“大干100天”活动策划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批准。方案对烟囱冷却塔、主厂房主体结构、锅炉及电厂成套设备以外的辅助设施等施工项目确定了形象进度和节点目标,要求各施工单位加大人力资源和施工资源投入,将计划施工内容分解到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采取加班、连班、24小时倒班等措施加快施工进度。
2016年9月13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和各标段及辅助工程施工单位共同启动了“大干100天”活动,活动时间从2016年9月15日至2017年1月15日。当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三家签订了“大干100天”目标责任书,其中7号冷却塔筒壁工期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1月18日(与7月28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工程联系单《关于里程碑计划事宜》上的工期一致)。
在“大干100天”活动期间,施工单位项目部定期报送7号冷却塔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项目监理部、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定期督促进度计划的实施。项目监理部先后5次在月进度计划报审表上或工程协调会上要求严格按照“大干100天”策划方案施工,加大对责任单位的考核。
大干100天”活动严格限定了7号冷却塔施工进度。
(三)筒壁工程施工方案管理情况。
施工单位项目部于2016年9月14日编制了《7号冷却塔筒壁施工方案》,经项目部工程部、质检部、安监部会签,报项目部总工程师于9月18日批准后,分别报送总承包单位项目部、项目监理部、建设单位工程建设指挥部审查,9月20日上述各单位完成审查。
施工方案中计划工期为2016年9月27日至2017年1月18日,内容包括筒壁工程施工工艺技术、强制性条文、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源辨识及环境辨识与控制等部分。施工单位项目部未按规定将筒壁工程定义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施工方案在强制性条文部分列入了《双曲线冷却塔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573-2010)第6.3.15条“采用悬挂式脚手架施工筒壁,拆模时其上节混凝土强度应达到6MPa以上”,但并未制定拆模时保证上节混凝土强度不低于6MPa的针对性管理控制措施。
施工方案在危险源辨识及环境辨识与控制部分,对模板工程和混凝土工程中可能发生的坍塌事故仅辨识出1项危险源,即“在未充分加固的模板上作业”。
施工方案编制完成后,施工单位项目部工程部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截至事故发生时,施工方案未进行修改。
(四)模板拆除作业管理情况。
按施工正常程序,各节筒壁混凝土拆模前,应由施工单位项目部试验员将本节及上一节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送到总承包单位项目部指定的第三方试验室(江西省南昌科盛建筑质量检测所)进行强度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告施工单位项目部工程部长,工程部长视情况再安排劳务作业队伍进行拆模作业。
按照2016年4月6日施工单位项目部报送的7号冷却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筒壁工程的模板安装和拆除作业属于现场见证点,需要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见证和验收拆模作业。
经查,施工单位项目部从未将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送到总承包单位指定的第三方试验室进行强度检测,偶尔将试块违规送到丰城鼎力建材公司搅拌站进行强度检测。2016年11月23日下午,施工单位项目部试验员在进行7号冷却塔第50节模板拆除前的试块强度送检时,发现第50节、51节筒壁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未完全凝固无法脱模,于是试验员将2块烟囱工程的试块取出送到混凝土搅拌站进行强度检测。经检测,烟囱试块强度值不到1MPa。试验员将上述情况电话报告给工程部部长宋永壮,至事故发生时,宋永壮未按规定采取相应有效措施。
施工单位项目部在7号冷却塔筒壁施工过程中,没有关于拆模作业的管理规定,也没有任何拆模的书面控制记录,也从未在拆模前通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除施工单位项目部明确要求暂停拆模的情况外,劳务作业队伍一直自行持续模板搭设、混凝土浇筑、钢筋绑扎、拆模等工序的循环施工。
(五)关于气温骤降的应对管理情况。
施工单位项目部在获知2016年11月21日至11月24日期间气温骤降的预报信息后,施工单位项目部总工程师安排工程部通知试验室,增加早强剂并调整混凝土配合比,以增加混凝土早期强度。但直至事故发生,该工作没有得到落实。
河北亿能公司于11月14日印发《关于冬期施工的通知》(亿能工字〔2016〕3号),要求公司下属各项目部制定本项目的《冬期施工方案》,并且在11月17日前上报到公司工程部审批、备案且严格执行。施工单位项目部总工程师、工程部长认为当时江西丰城的天气条件尚未达到冬期施工的标准,直至事故发生时,项目部一直没有制定冬期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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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8-05-0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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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处罚公告引人深思!干工程的人,且行且珍惜啊!

痞子蔡女

安徽 芜湖 | 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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