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目录
内容简介
1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切实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标段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者,按照其责任的划分,由工区或公司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3工区主要领导人,各架子队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重大火灾事故;
3.2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3.3重大建筑类质量安全事故;
3.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3.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3.6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工区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送地方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工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责任制:
5.1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由主要领导人召开,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标段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应当由专人负责,认真落实;?
5.2实行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
5.3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责任制,对本标段容易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重点检查;
5.4制定本标段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应急处理预案经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业主备案;
5.5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带,可以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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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济宁 | 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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