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一、 一般规定
第1.条 土石方工程开工前,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研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做好现场布置。现场的办公生活区、机械检修区、物资存放区、施工作业区及施工道路等主要生产和生活设施,应有相应的技术安全措施,并在施工前组织设计中详细说明。
第2.条 施工现场应有安全标志。危险地区必须悬挂“危险”或者“禁止通行”“严禁烟火”等标志,夜间设红灯示警。场地狭小,行人和运输繁忙的地段,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二、 工地布置
第1.条 工地的布置,应全面规划,妥善安排。遵守有利施工生产、方便职工生活的原则,符合防洪、防火、防雷击、防暑等安全和卫生的要求。
第2.条 采用机械施工时,应制订作业程序和运行路线,确保协调施工,安全生产。夜间施工应有良好的照明。
第3.条 工地应设工人休息、避雨棚;严寒地区应设避风取暧室;爆破作业区应设人员掩蔽所。
第4.条 爆破材料库必须符合防爆、防雷、防潮、防火、防鼠要求,必须有良好的通风和防爆照明设备。库存量及平面位置必须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库房距厂矿、村镇、人口稠密处所、交通要道及其它建筑物必须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5 .条 爆破作业必须设炸药加工房,其位置应隐蔽安全,起爆体加工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应有专人负责看管并有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
第6 .条 汽油等易燃品库可建成半地下式结构,各种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应分库存放,临时存放在施工现场时,相互间距不得小于30m, 距其它建筑物不得小于25m。永久性、半永久性库房应根据各专业的安全规则办理。
三、 工地道路
第1 .条 开工前应按规定修建人行和运输便道,经常养护,保持畅通。
第2.条 用汽车运输时,临时便道和正式公路交界处应设置安全标志。便道及其桥涵应根据通行车辆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养护。在利用既有公路运输时,应对其线路、桥涵的原设计标准及结构现状作详细调查研究。必要时应采取补强和加固措施。所有运输机动车辆通过村镇时,应和有关方面协商,制订相应安全措施。
第3 .条 在施工便道间的交叉口、与铁路的交叉口及渡口处,应设立标志。施工便道和铁路交叉,应事先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要求铺设临时道口。
第4.条 施工便道应避免在架空索道及起重设备工作范围内穿越,如因场地限制需穿越时,应有防护设备和安全措施。
第5 .条 所有道路的便桥,应在桥头树立标志,注明载重能力和限制速度。
第6.条 冬季施工时,所有道路均应及时清除冰雪和采取防滑措施。
四、 安全用电
第1 .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绝缘状况必须良好,各项绝缘指标应达到规定值,凡有裸露带电部位的电气设备和易发生电击危险的区域,都应有符合要求的防护,如围栏、护网、箱、匣等屏护设施。
第2 .条 电气设备及其相连机械设备的金属部分,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的,必须根据供电系统的特点采取保护性接零或接地措施;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符合安装条件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安装触电保安器。
第3 .条 施工用电的线路及设备,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安装设置,并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使用期超过六个月则应符合正式电力工程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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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 路桥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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