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万源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发表于2014-12-07     865人浏览     1人跟帖     总热度:290  

万源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4-11-0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公路桥梁安全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国省干线公路及农村公路的桥梁安全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路桥梁的安全养护管理应贯彻“属地管理、责权一致、责任明晰”“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方针,以保证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维护与安全运营。

    第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桥梁安全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  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分别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八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的工作职责应根据“责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确定。

    第九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

    第十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和承担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各级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如下:

一、农村公路:乡、村道路桥梁的管养单位为所辖乡、镇,监管单位为万源市交通主管部门。

    二、国省干线公路:国省干线公路桥梁主管单位为万源市交通主管部门,监管单位为达州市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分别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安全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第三章  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十三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具体负责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

    (二)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制定应对突发险情的抢险方案,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内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负责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桥梁的有关技术工作。

    (三)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四)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第十五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和桥梁技术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按规定负责复核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

    (四)参与制定重要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五)组织受其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县级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两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桥梁专业助理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市(州、地)级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七条  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路局、省高管局每两年组织对全省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并经厅审查后,核发上岗证。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

  

   

第四章  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十八条  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

    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

    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管理系统数据。

    第十九条  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  桥梁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其检查周期为每两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

    第二十一条  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

    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

    桥梁的特殊检查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

    一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

    二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养。

    三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个别重要构件有轻微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

    四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五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桥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第二十三条  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对非收费公路上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较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核。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由监管单位桥梁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省公路局或省高管局,由省公路局或省高管局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全。

    第二十四条  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

    (二)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测。

    (三)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

第五章 桥梁养护工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继续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

    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应及时研究制定具体的车辆通行和交通管制方案,保证安全。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

    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十六条  桥梁小修保养、中修工程由管养单位组织实施,大修、改建工程由市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当桥梁加固、改造资金达到或超过新建一座类似规模桥梁投资的60%(中、小桥达到50%)时,设计单位应将加固、改造方案和拆除重建方案进行论证比较,择优选用。

第二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由业主单位组织审查,并负责组织实施。桥梁设计文件须符合《公路桥梁加固设计规范》(JTG/T J22-2008)、《公路桥梁加固施工技术规范》(JTG/T J23-2008)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养护作业时,应执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的规定;质量管理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桥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病害处治工程完工后,应由批准机关会同业主单位和管养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竣工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归档。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必须达到一、二类。

第三十一条  桥梁大中修改建工程达到《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模要求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单位。因抢险需要,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等特殊原因不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应对被委托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经集体研究确定,形成含有确定被委托人的条件和议事规则的书面决定文件。

第三十二条  桥梁养护工程市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参照国家、省内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对从业单位及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加强桥梁检测、加固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的市场管理工作,逐步构建统一公开、竞争有序的桥梁养护工程市场。

    第三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合理组织交通,尽量采取半幅施工等方式保证通路通行;桥梁养护作业不中断交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安全并减少对交通的干扰。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隧道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发布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养护维修完成后,应适时进行跟踪观察和监测,了解治理效果。

第六章  技术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大力推广应用公路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桥梁技术数据,保证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真实完整,实现电子化管理。建立和完善桥梁运营期管理的数字化系统,实现整条线路桥梁的综合管理,集成病害信息、养护信息以及设计、施工、勘查信息,实现数据的实时查询,为运营期的管理、病害治理以及桥梁结构的安全性评价提供服务。

特别重要的特大型桥梁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养护管理系统。

每次检查和养护维修结束后,公路桥梁有关信息要及时更新。

第三十七条  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应包括桥梁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

桥梁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桥梁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结构计算分析报告;

(二)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及科研资料;

(三)工程事故处理资料;

(四)施工全过程的结构位移或变形测试资料;

(五)观测或监测点(部件)资料;

(六)机电设施竣工系统图、安装图、技术说明书、电缆清册、软件备份资料;机电设施检验报告和验收报告。

对新建桥梁,接养单位应参与交(竣)工验收。桥梁建设单位应向接养单位移交桥梁基础资料,并协同做好接养工作。

    第三十八条  桥梁管理资料包括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及其分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及隧道养护人员等的基本资料。

管理资料中对桥梁养护工程师或隧道养护人员除应归档个人基本资料外,还应归档其业务考核情况和年度主要工作情况。

第三十九条  桥梁检查资料包括桥梁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结果、养护对策建议、特殊检查建议报告、养护建议计划等技术资料,以及检查的时间、实施人员等基本资料。

    特殊检查还应包括检测(试验)方案、检测(试验)报告、照片及多媒体材料,检测(试验)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以及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第四十条  桥梁养护维修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小修保养工程的实施技术资料和养护质量评定结果,以及工程实施的时间、组织实施人员等。

    (二)桥梁的中修、大修、改建工程的设计图纸、竣工图纸、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监控(监测)资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交(竣)工验收等技术资料,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控(监测)等各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及其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第四十一条  桥梁特殊情况资料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气象灾害、超限运输、消防与救援等特殊事件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处治方案等。

    第四十二条  基本资料缺失的桥梁,应根据历年检查、养护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必要时,可专门安排有针对性的检测、试验或特殊检查,补充、完善桥梁技术资料。

第四十三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或监管单位提供桥梁技术档案。

 

第七章 超限车辆及危险品通过桥梁管理

第四十四条  超过桥梁设计荷载标准的重载车辆(以下称“超限车辆”) 或运送危险品的车辆确需通过桥梁时,应由具备管辖权的管养单位上报监管单位批准。

    第四十五条  超限车辆或运送危险品的车辆过桥梁前,承运单位应事先与公路管理机构和业主单位取得联系,并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一)货物的基本情况(包括化学成分、可燃性、腐蚀性等性能);

    (二)运输车辆的平、纵结构(包括长、宽、高、轮距、轴距、轴重、总重等);

    (三)超限及危险品过桥梁的方案,并附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研究报告;

    (四)确保超限车辆安全通过的安全预案。

第四十六条  超限车辆或运送危险品的车辆过桥批准单位在收到上一条所述的完整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会同管养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对桥梁现状进行检测或对通过隧道的可行性及方案进行研究分析;并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检测结果作出加固设计。运送危险品的车辆,方案需请当地消防部门参与论证。

    第四十七条  在设计单位作出加固设计方案后,批准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管养单位,邀请有关专家,对桥梁检测报告、加固设计及通过桥梁方案、安全预案进行咨询论证,通过论证后,在5日内予以批准,其中通过特大桥、特长隧道的要报在备案。经批准的通过桥梁方案,由公路管养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严禁未经批准的超限车辆及运送危险品的车辆擅自通过桥梁。通过期间应由路政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并在管养单位桥梁养护人员的指导下按照经过论证的方案实施,必要时可临时禁止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第四十九条  重载过桥后,应由过桥前的同一家检测单位对桥梁再次进行检测,对桥梁的技术状况作出评估。

    第五十条  重载通过桥梁的所有费用(包括检测、加固设计、设计审查、施工等各项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五十一条  公路桥梁管养和监管单位应制定以预防和处置桥梁坍塌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应急预案应报桥梁养护监管单位审查备案,重要桥梁、特大桥、要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具体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单独制定针对重要桥梁、特大桥、特长(长)隧道梁的应急预案。对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桥梁,以及超过使用年限的危旧桥梁,除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外,还应分别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交通组织工作井然有序。

    第五十二条  一旦发现桥梁出现险情,要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及时设置限载、限速等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对人员进行分流,暂停桥梁的使用,并向单位分管领导、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协调好各方关系,保证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五十三条  病危桥梁在进行加固处理前,要密切监视桥梁状况,严防发生桥梁垮塌造成恶性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十四条  接获危险物品泄露等公路桥梁突发信息后,管养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处置工作。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按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续报有关情况。

第五十五条  发生以下突发事件,桥梁管养单位应在接获有关信息后立即报省交通运输厅,并由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事故严重性立即上报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

(一)桥梁损毁中断交通的;

  (二)大型、特大型桥梁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的;

  (三)车辆或船舶与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桥梁发生火灾及危险品、化学品泄漏,危害行车或行人安全的。

    第五十六条  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第五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深入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现场,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检测手段,不得流于形式。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人员、经费的落实情况;

    (三)桥梁检查、评定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工程管理情况;

    (五)桥梁技术档案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情况;

    (六)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七)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监督检查项目。

    第五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向有关单位反馈书面意见。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由于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桥梁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 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薄弱、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编制桥梁养护年度计划,对所管辖范围内桥梁日常养护不及时,造成桥梁出现病害或损坏的;

    (四)所编制的桥梁维修加固年度计划、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的;

    (五)挪用桥梁维修加固专项资金,或配套资金不落实,延误隧道病害处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不按要求对所管辖范围桥梁进行检查,不建立隧道养护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的;

    (七)不履行检查职责,或检查观测不到位,检查记录不认真、不及时、不准确,出现问题未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制定桥梁的安全抢险应急方案,发现问题不按照应急方案采取措施或应急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对桥梁加固、维修、改造工程监管不力,导致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

    (十)对超限及运送危险品的车辆未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报批,随意放行的;

    (十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以上情况,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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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制定桥梁的安全抢险应急方案,发现问题不按照应急方案采取措施或应急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桥梁加固、维修、改造工程监管不力,导致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对超限及运送危险品的车辆未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报批,随意放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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