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落实建筑机械安全技术及安全管理措施之管见

发表于2018-10-30     524人浏览     0人跟帖     总热度:296  


今年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同样不容乐观,其中建筑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作为整个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不容忽视,所以如何改变建筑机械设备管理不利局面成为大家比较集中的话题,因此每到这个时刻大家又纷纷献计献策提出落实建筑机械安全技术及安全管理措施的各种办法。但是,不可否认的现实是落实建筑机械安全技术及安全管理措施这个话题几乎每年都在讲,但是每年建筑机械设备安全管理都难有很好的成效,原因在哪呢?
笔者认为在涉及建筑机械安全技术及安全管理措施这个话题时,大家注意力只盯着“技术”与“管理”这两个词汇,而忽视了另外一个重要的词汇,这可能就是建筑机械设备安全管理难有成效的原因所在。
从安全生产管理理论来讲,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众多,但是最终可以把众多的措施归纳为三项基本措施,这就是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教育措施,这三项措施是相辅相成的,忽视了任何一项措施都将使得安全生产管理偏离方向以至于失效,它们就像物理学上所说的三角形稳定性原理一样互不可缺的。
落实建筑机械安全技术及安全管理措施之管见_1
例如在建筑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措施方面我们有很多的标准规范,在具体实施一些机械设备管理时我们还研究制定了许多技术方案;在建筑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措施方面我们有相应的管理制度,特别是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上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各地还出台了相应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规定等,但是就这些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还是没能遏制建筑机械设备事故的频繁发生,其根本原因是忽视了教育措施的落实。教育措施不落实,标准规范、施工方案得不到学习、理解和贯彻,许多标准规范出台后实际上在现场很少使用或违规使用的案例比比皆是就是一个明证;同样教育措施不落实,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及各种管理规定只是一部空文,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有时可能还会说在嘴上,但很难落实到行动上,甚至造成管理上的混乱,目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是很普遍的现象,我们可以通过许多事故案例分析都能找到这方面的问题,这里不再一一举例了。总而言之,安全教育措施的缺失是导致建筑机械安全技术及安全管理措施难以落实的重要原因!
有人说,我们也很重视教育措施实施的,如在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就有三类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多岗位管理人员的培训,并规定了持证上岗的管理要求。提到这,我们不得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这类培训或持证上岗真的达到了教育措施的目的吗?如果说句真心话,现在许多这类的培训或持证上岗没有达到教育措施的目的,有的已误入歧途,成为利益寻租的手段。所以,笔者这里所说的教育措施的缺失并不是指是否开展了什么教育培训活动或具体事项,而是教育培训是否达到了措施的目的。偏离教育培训的目的,是目前教育培训措施缺失的最大问题。因此回归教育培训的真谛,实事求是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才能落实好教育培训措施,只有落实好教育培训措施才能真正落实安全技术及安全管理措施。
那么,如何落实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措施呢?
下面将结合《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来阐述以下若干个观点:
明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体责任
首先应明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体责任就是“谁用人、谁负责”的简单道理,在建筑机械设备管理上可能出现多头责任主体的现象,有租赁单位、安装单位、检测单位、使用单位,也可能包括生产制造、维修保养单位,在建筑机械设备管理用人中易产生混淆,但是无论何种单位都有相应生产经营范围,所以他们应当在各自生产经营范围内的用人负责。如设备租赁单位的人员“连机带人”到施工现场负责设备操作时,其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必须由租赁单位负责,向施工现场“输送”合格人才,但是负责承包施工现场的企业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者,所以施工现场承包者必须对租赁单位派遣的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把关,实行安全教育培训再确认和再教育,以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培训措施的落实。
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其培训的具体要求是: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所以,在建筑机械设备管理上承担施工现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是建筑机械设备安全教育培训的最终责任者。如果施工单位将建筑机械设备任务进行发包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在发包合同或协议中明确有关安全教育培训责任,但还必须承担监督检查责任,一旦发现教育培训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发包合同或协议内容作出相应的处罚,但最终的安全教育培训责任还是要由施工单位承担,最起码要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如果我们有关部门能够十分明确地强调建筑机械设备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应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而不是是是而非,在讨论或追查教育培训责任时又是租赁、又是安装或又是施工单位负责,或是搞那种所谓的“一体化”管理,那么现场建筑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就能够清晰地明确下来。一旦明确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培训等安全生产责任时,施工单位就会与那些不负责任的租赁单位、安装单位或检测单位较上劲来,建筑机械安全技术及安全管理措施就有可能得到有效地落实。
给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体责任者应有的权利
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是企业,因此企业必须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也给予了相应的职责要求,这是不争的事实!
但是,在过去乃至现在的一些管理中企业很难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体责任。如实行的建筑施工企业人员三类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以及其他各类人员培训几乎被有关部门垄断了,不参加他们组织或指定的培训,企业这些人员就不能从事相应的岗位工作,教育培训的主导权几乎只在有关部门而不是在企业,这也是不争的事实!
两个不争的事实表明了一个问题,这就是现在企业很难有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体责任的权利!实际上,依照行政许可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坚持“考培相分离”的原则,依法进行考核,并依法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导权交给企业。
给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体责任者应有的权利,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可以找到相应的依据。为了给企业更多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导权,我国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已经做了相应的调整:
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删除了“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改为“考核合格”而没有“后方可任职”(见《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将原“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改为“考核合格”,回避了“考核合格后”的要求,也就是说生产经营单位在任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不先参加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可先任用。但并不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再参加培训和考核,而是把上岗培训与考核的主动权和责任交给生产经营单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任职,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为事后监督和过程管理。如《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给予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这样一职责。这一规定必将对现有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现状产生影响,也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方面,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改为“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见《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这是对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在内的所有从业人员的要求。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如何上岗作业,本条在原有基础上作了重大修改,提出“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而不是“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也就是在如何取得资质方面有重大变化,即不一定都是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国家对此将作具体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种类较多,各种专业培训的内容、时间、要求各不相同,且特种作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最终要由生产经营单位来承担。因此,企业应认真履行自主培训的职责,加强特种作业人员专业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这一条是明确的。
具体内容可参见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新<安全生产法>解读分析与建筑安全管理应用指南》中的相应内容。
依法监督企业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体责任
对于企业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体,不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认识不足、理解不透、监管不到位。有的继续以培训手段代替考核,或以考核名义抓教育培训,无论抓教育培训的目的和出发点如何(这里不再透彻那些以营利为目的行为),实质就是替代了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有的还认为行政主管部门只是依法监管特种作业人员等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证书人员,其他人员的培训不管或管不了,并似乎只会用那么几种传统的手段如押证、备案登记或地方上实施区域性准入等来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这些做法实质就是放弃或弱化了自身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监管职责,实属有法不依,或有严重存在着行政乱作为的行为之嫌疑。
实事求是地说,企业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外部监督有的企也可能不会自觉地去执行的,因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是必要的,但绝不是替代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体责任。
一方面,企业应自觉履行《安全生产法》所赋予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企业应加强对全体人员(其中也应包括劳务外派人员以及进入企业的实习人员)等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并对其安全操作能力进行确认,不具备实操技能人员不得安排其岗位工作。企业应对全体人员的安全能力确认结果负责。
另一方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依法监督企业的安全能力确认工作。为此,建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可采取“双随机督查”的形式进行抽查,即随机抽取督查组成员包括从熟知安全操作安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员,随机抽查企业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情况,对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料不完善、可信度差、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将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将对督查中的严重问题,特别是对安全教育培训不认真、弄虚作假严重的企业或相应机构或责任人在网上等媒体上进行曝光。这种做法,与那些押证、备案登记或地方上实施区域性准入等所谓的监督手段要更具有实际效果,它既针对了每一个人安全生产实际能力的督查,又从督查问题中找到了责任主体,把处罚集中在责任主体和主体责任人,既有法可依又具有实际操作的可能,其预期效果应当是可见的。
当然开展“双随机督查”应做到事先告知、按标准和规矩去实施或开展抽查,企业和检查组都按照统一的标准去执行,做到了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有关具体建议可参见本论坛第324期《年终岁末防范起重吊装与吊篮操作事故的有关建议》等文章。这里提及的有关安全生产能力确认的标准可委托现有企业安全教育实训联盟或安全生产咨询机构编制,并以行业协会名义发布。
安全生产管理第三方在教育培训方面应发挥应有的作用
提及安全教育培训必须提及安全生产管理第三方的作用,这个第三方是指除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实际为第二方)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如行业协会、学会、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咨询机构等。
本文已论证企业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责任主体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仅凭企业自身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作为不少企业来讲是很难的,因此依靠第三方协助开展或充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必须的。
建筑施工企业不同于其他行业的企业,它的特点是企业队伍流动性大,起重建筑机械设备管理更不同于其他行业,因此依靠第三方协助开展或充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更是必须的。
这里必须要提到的是行业协会或协会,行业协会及学会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能够更好地发挥第三方的作用,但是如果不改变行政化的特点,特别是行业协会不改变行政特色就难以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而只能是与企业争抢教育培训的主导地位,与当今社会化改革的趋势是相违背的。行业协会去行政化的改革步伐将加大,今后行业协会之间的竞争也将是激烈的,“一业多会”、适者生存是协会改革后的必然趋势,协会只有摆正位置、充当好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第三方的服务者才能持续健康地发展下去。企业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对协会有更多的期盼,协会应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以建筑机械设备管理为例,建筑机械安全技术及安全管理措施是要靠人来落实,因此如何加强建筑机械方面人员的教育培训已经摆在我们的议事日程上来了。众所周知,建筑机械设备管理从制造、维护保养到安装、使用,必须具有实际能力的人员来完成,现在那些各类与建筑机械安全管理有关证书的人员中很多人员是不能胜任的,于是实际能力培训与实际能力确认便成为大家关注的课题;更加为难地是建筑施工人员是流动的,有关人员服务于企业也不是固定的,如何界定人员的能力以及不再重复地进行培训也是目前重要的课题。如果这些单靠企业来完成建筑机械设备有关人员的培训和能力确认是不切合实际的,因此第三方协助和充实企业教育培训和人才确认与管理势在必行。实际上,这一课题已经有人提出,并在有关机构中探索实施,如建筑业人才实训联盟和安全管理人员能力认定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关于设备使用单位应积极做好对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技能确认等要求,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够推广下去,其根本原因就是在第三方服务机构认识上出现问题,其中行业协会去行政化的认识问题更加集中。
落实建筑机械安全技术及安全管理措施之管见_2
因此,如何发挥第三方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的作用应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课题。
 
综上所述,落实建筑机械安全技术及安全管理措施关键的是要靠教育培训措施的落实。教育培训的责任主体在企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监督实施,而安全生产管理第三方应积极发挥其作用。只有这样,建筑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才能迈向健康发展之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才能从根本上得到好转。
再次提示:安全生产三大基本措施互为一体,一项都不能丢!
落实建筑机械安全技术及安全管理措施之管见_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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