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六年xx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发表于2006-04-03     2114人浏览     1人跟帖     总热度:10  

二OO六年xx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一・五”规划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整治重点是规范参建各方安全行为,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整治内容要治理参建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安全行为不规范和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费不足,安全文明施工不达标。整治目标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杜绝三级以上安全事故,减少一般伤亡事故,事故的频率低于国家控制指标、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一步健全。
二、工作要求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共分为二个活动主题:分别是规范参建各方的安全行为和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有效投入。
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建设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成员为局工程科、建管处、公用处、城建监察大队、安监站、招投标办、造价处等单位的负责人,指导、考核专项整治工作。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也成立相应的安全工作组织机构,组织实施本职责范围的专项整治。
(一)具体要求
1、建设单位
1-1、建设单位的安全行为
①按规定将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咨询服务等单位。
②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和合同备案等手续。
③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施工现场和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组织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
④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服务机构以及机械、设备供应等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产品)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护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⑤未实行总承包而将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给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同时施工的,应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与施工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1-2、建设单位在安全经费投入方面的责任
①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单列,不作为工程招投标的竞争费用,不得降低其取费的标准。
②按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2、施工单位
2-1、施工单位的安全行为
①依法建立健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完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劳动保护(工伤保险)制度、环境卫生责任制度、消防治安保卫制度、危险性较大工程(重大危险源)申报、公示、登记制度等。同时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救援队伍,并组织演练。
②持企业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资质范围内承建工程业务。将专业工程、劳务工程发包给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③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④在施工前,有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非监理项目的业主现场代表)签字后按方案实施。达到论证要求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须经专家论证,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非监理项目的业主现场代表)签字后按方案实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须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进行现场监督。
⑤根据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等,按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禁止“三违”作业。
2-2、施工单位在安全经费使用方面的责任
①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确保作业、生活环境安全。
②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作为投标竞价的款项。
③编制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建立使用台帐,专款专用。
④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要增加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方案论证、审查等费用的,应在措施费中单独计取。
3.监理单位
3-1、监理单位的安全行为
①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或监理细则,明确措施。
②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的考核合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③审核施工企业(包括项目部)的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以及是否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的要求。
④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作业。
⑤及时向施工单位下达隐患整改(包括停工整改)通知单,并复查整改结果;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情况;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情况。
3-2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经费监督方面的责任
①审查施工单位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监督此项费用的有效投入。
②提醒或监督建设单位按规定及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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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06-04-04 07: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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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标准及其配套文件
《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146―2004),以及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具体时间安排
1-2月份:为宣传发动阶段。通过媒体、建设工程信息网、建筑管理信息简报、建筑业会议等多种渠道向社会进行大力宣传,在全市范围内营造“人人关注建筑安全”的气氛,做好向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检测单位的宣传工作,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责、权、利”,为开展工作夯实基础。
3-4月份:为重点落实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阶段。一是将制定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实施细则,落实相关部门的责任,切实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到实处;二是严格把好招投标的关口,在招投标时严格审核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取费标准;三是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手续前,严格审核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四是施工企业、项目部应根据到款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设立使用明细台帐。
建设局专项整治小组将在4月中旬对新开工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凡发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未按合同计划进行支付、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少于基本费的60%、施工现场存在弄虚作假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同时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将进一步完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落实措施。
5-7月份:为重点检查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行为阶段。一是要结合“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重点做好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行为的宣传,对于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关拆房工程,必须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同时各部门要严格审查有关企业的资质(含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要督促建设单位与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咨询服务等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 三是要制定有关工作措施,逐步形成逐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安全管理网络,重点整治一些无安全资质队伍、工程未办安全监督手续以及现场安全隐患突出的工程。
7月份,建设局专项整治小组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作重点检查,发现问题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8-9月份:为重点检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行为阶段。一是监理单位要加强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是要按照监理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行为要求,建立健全现场的安全监督资料;三是要加强内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学习培训,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督水平。
市建设局专项整治小组将在9月中旬依据《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有关规定,对监理企业及所监理的工地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根据检查情况,将对监理安全监督资料进行汇总,装订成册,进行推广。
10-11月份:为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阶段。一是要按照安全保证体系的有关要求,落实相应人员的责任,现场的实物要与所记录的资料吻合;二是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强化十个分项内容(即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四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施工机具)的管理,关键部位做到经常有专人监控,各项验收资料真实,特别要对井架防坠器失效、过期以及井架楼层平台防护门未设置和未进行管理等现象进行重点整治;三是要做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达到论证要求的,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四是提高创建文明工地的质量标准,施工现场的施工用电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临时设施为装配式水泥活动房、安全防护网使用不合格、市区工程出入口处未设置洗车台的,不得评为文明工地。五是新开工工程不得搭设装配式水泥活动房,提高生活区工人的居住质量。
市建设局专项整治小组将在11月份,结合年底安全保证体系检查,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行为进行重点检查,检查中不仅要查施工企业,而且还要抽查工地,发现问题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12月份:为整体验收及总结评比阶段。12月上旬,建设局将组织有关管理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组成专项检查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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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06-04-04 07:55:22

zhang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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