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第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职责、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教育培训、义务消防组织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用火用电管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燃气电气设备管理、重点部位管理、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工作考评与奖惩、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条 防火重点部位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总公司(建设公司)、分公司或经营实体、项目部或工程队(车间)三级管理。每年复查、审定一次,做到“四有一及时”,即:有防火负责人、有健全的防火制度措施、有义务消防组织、有充足的消防器材;及时发现和整改火险隐患。
防火重点部位周围和其它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应设立“严禁烟火”的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标准,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器材;各种消防设施、器材,属于专用物品,严禁挪做它用。消防设施、器材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更换;自动消防设施应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确保灵敏有效(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对消防设施、器材的增补、报废、检查、维修均应建立健全有关资料和台帐。
第十二条 应当对生产、生活动用明火的单位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生活用火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有明确的使用管理规定,备有灭火用具和器材;
(二)不得在煤气、氧气、油类等可燃、易燃液体、气体的管道、管网、管沟、电缆隧道等危险区域内动火。如确需动火时,必须清理吹扫干净,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经主管领导批准,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办理动火手续,方可动火;
(三)电、气焊割动火作业必须遵守公安部关于《电、气焊割防火安全基本要求》和北京市消防局《关于加强电、气焊割防火安全工作的通知》及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电、气焊割的有关规定;
(四)电、气焊割人员,必须是经考试合格的电、气焊工,作业时需随身携带电、气焊工证和动火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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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11个附件。
1、《**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消防安全检查规定》
3、《**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义务消防组织管理规定》
4、《**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5、《**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6、《**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7、《**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8、《**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火灾隐患整改办法》
8、《**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防火重点部位管理办法》
10、《**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外租外委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11、《**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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