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省针对新的编办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里面就有规费的费率 |
河南省(豫交计〔2008〕38号) 关于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的通知 豫交计〔2008〕38号 厅直属各单位,各省辖市交通局,扩权县(市)交通局: 根据交通部 〔2007〕33号公告发布的“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的公告”通知精神(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定额》),结合河南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现将有关补充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部有关文件精神,自2008年7月1日起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应执行《新办法》及《新定额》。 二、根据有关规定和测算,我省公路建设项目编制概预算时,人工单价采用43.89元/工日。 三、根据我省有关文件规定,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取定为35%,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7 %(含生育保险1%),住房公积金5%,工伤保险费1%。其他工程费、间接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均按部颁费率执行。 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在交通部未颁布新估算指标定额之前仍按交公路发〔1996〕611号文及豫交计〔1996〕44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凡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概预算、报价编制软件,必须通过交通部公路司组织的测评,并应提供及时的技术服务。 河南省交通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
关于发布《河北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以2007年第33号公告形式公布了《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以下统称《部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在我省落实好《部办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工作顺利开展,自2008年1月1日起,所有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造价文件,均应满足《部办法》的要求。 二、2008年1月1日以前已经上报或批准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造价文件,不再进行调整。2008年1月1日(含)以后上报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造价文件应按《部办法》和本通知执行。 三、2008年1月1日以前已经完成招标的工程,仍执行原部颁规定和《河北省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2008年1月1日(含)以后招标的工程,其招标标底(造价控制值)按《部办法》和本通知执行。 四、工程设计变更,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发生的,按原规定执行;2008年1月1日(含)以后发生的,按本通知和《部办法》执行。 五、省厅将在《部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补充规定,随后印发。 二OO七年十二月十日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告颁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部办法》),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补充以下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省内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概算和预算的编制。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概、预算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人员负责,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概预算造价文件的扉页次页上,必须有编制、复核人员签名,并加盖资格印章。 (三)概、预算的编制一律采用《部办法》规定格式、表格、计算程序和公式。 (四)高速公路除人工费按本规定执行外,其它一律执行《部办法》;一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取费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明确的执行《部办法》。 二、直接工程费 1、人工费的工日标准全省统一执行50元/工日。 2、材料费由省公路工程定额站定期调查公布公路材料价格信息,供有关单位编制概预算参考,运杂费计算应根据实际调查取定。 三、其它工程费 1、不计高原施工增加费和风沙地区施工增加费。 2、沿海地区工程施工增加费一般情况下不计,确有跨海构造物时按《部办法》计列此项费用。 3、新建工程不计行车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改建工程按《部办法》规定执行,若已计交通便道费用,不得再计列此项费用。 4、临时设施费,工程投资估算在1亿元以内按《部办法》执行,1亿元以上的取费费率乘0.7的系数。 四、间接费 1、主付食运费补贴 为计算方便,平原微丘区综合里程统一按5公里计,山岭重丘区统一按10公里计。 2、职工取暖补贴 按《部办法》规定的取费标准,乘0.6系数。 3、规费 养老保险按20%,失业保险按2%,医疗保险按6.5%,住房公积金按10%,工伤保险按1%,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计算费用。 五、利润 按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扣除规费的4%计算。 六、研究试验费 应由业主和设计单位提出研究课题,并根据研究内容逐项编制需要开支的费用 |
重庆市(渝交委路〔2008〕31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 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 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的公告》(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33号,以下简称“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和《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交公便字〔2008〕42号)精神,结合我市公路基本建设工程实际,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人工费单价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和测算,我市人工费单价按一类和二类地区分别采用不同标准。 (一)一类地区人工费单价标准为50.39元/工日。一类地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高新区(经开区)。 (二)二类地区人工费单价标准为43.15元/工日。二类地区包括:万州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壁山县、荣昌县、黔江区、梁平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武隆县、巫山县、云阳县、城口县、奉节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三)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二、费率标准 (一)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标准为40.2%,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9.7%,住房公积金7%,工伤保险费1.5%。规费费率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二)其他费率标准,如其他工程费、间接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均按“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费率执行。根据重庆实际情况,经测算确需调整的,另行公布。 三、执行时间 (一)凡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批准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仍执行原部颁办法及定额和相关补充规定。 (二)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为“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过渡期,在该期间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可采用原部颁办法及定额和相关补充规定,也可采用“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和本通知有关规定。 (三)从2008年7月1日起,我市所有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均应执行“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原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定额编制办法〉(部颁96)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渝交局〔1996〕1025号)同时废止。 请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执行过程中若有建议或意见请及时函告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地址:南岸区南坪南兴路58号;邮政编码:400060)。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
湖南省交通厅关于执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定额及编制办法》及补充规定的通知 http://5880.x5dj.com/GroupForum/5880/00430200.shtml |
08各省公路概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 请点击省份查看(会逐步更新,敬请期待) 广东省 福建省 辽宁省 四川省 江苏省 宁夏自治区 浙江省 安徽省 重庆市 河北省 湖南省 广西自治区 新疆省 湖北省 吉林省 陕西省 山东省 西藏自治区 河南省 山西省 江西省 贵州省 云南省 上海市 青海省 http://www.smartcost.com.cn/news_detail.php?id=361&nowmenuid=59 |
江苏 南京 | 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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