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房建/装修专业专题(欢迎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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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砌体结构设计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3.1.1块体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等的强度等级:MU30、MU25、MU20、MU15和MU10;
2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的强度等级:MU25、MU20、MU15和MU10;
3砌块的强度等级:MU20、MU15、MU10、MU7.5和MU5;
4石材的强度等级:MU100、MU80、MU60、MU50、MU40、MU30和MU20;
5砂浆的强度等级:M15、M10、M7.5、M5和M2.5。
注:1确定蒸压粉煤灰砖和掺有粉煤灰15%以上的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等级时,其抗压强度应乘以自然碳化系
数,
当无自然碳化系数时,应取人工碳化系数的1.15倍;
2确定砂浆强度等级时应采用同类块体为砂浆强度试块底模。
3.2.1龄期为28d的以毛截面计算的各类砌体抗压强度设计值,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为B级时,应根据块体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分别按下列规定采用:
1烧结普通砖和烧结多孔砖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2.1-1采用。
2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2.1-2采用。
3单排孔混凝土和轻骨料混凝土砌块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2.1-3采用。
4砌块砌体的灌孔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b20,也不应低于1.5倍的块体强度等级。单排孔混凝土砌块对孔砌筑时,灌孔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fg,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fg=f+0.6αfc(3.2.1-1)
α=δρ(3.2.1-2)
式中
fg―――灌孔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并不应大于未灌孔砌体抗压强度设计值的2倍;
f―――未灌孔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2.1-3采用;
fc―――灌孔混凝土的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
α―――砌块砌体中灌孔混凝土面积和砌体毛面积的比值;
δ―――混凝土砌块的孔洞率;
ρ―――混凝土砌块砌体的灌孔率,系截面灌孔混凝土面积和截面孔洞面积的比值,ρ不应小于33%。
注:灌孔混凝土的强度等级Cb××等同于对应的混凝土强度等级C××的强度指标。
5孔洞率不大于35%的双排孔或多排孔轻骨料混凝土砌块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2.1-5采用。
6块体高度为180~350mm的毛料石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2.1-6采用。
7毛石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2.1-7采用。0《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2002年局部修订)中第3.0.2条与本条等效。
3.2.2龄期为28d的以毛截面计算的各类砌体的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弯曲抗拉强度设计值和抗剪强度设计值,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为B级时,应按表3.2.2采用。单排孔混凝土砌块对孔砌筑时,灌孔砌体的抗剪强度设计值fvg,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fvg=0.2f0.55g(3.2.2)
式中
fg―――灌孔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MPa)。
0《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2002年局部修订)中第3.0.3条与本条等效。
3.2.3下列情况的各类砌体,其砌体强度设计值应乘以调整系数γa:
1有吊车房屋砌体、跨度不小于9m的梁下烧结普通砖砌体、跨度不小于7.2m的梁下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砌体,混凝土和轻骨料混凝土砌块砌体,γa为0.9;
2对无筋砌体构件,其截面面积小于0.3m2时,γa为其截面面积加0.7。对配筋砌体构件,当其中砌体截面面积小于0.2m2时,γa为其截面面积加0.8。构件截面面积以m2计;
3当砌体用水泥砂浆砌筑时,对第3.2.1条各表中的数值,γa为0.9;对第3.2.2条表3.2.2中数值,γa为0.8;对配筋砌体构件,当其中的砌体采用水泥砂浆砌筑时,仅对砌体的强度设计值乘以
调整系数γa;
4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为C级时,γa为0.89;
5当验算施工中房屋的构件时,γa为1.1。
注:配筋砌体不得采用C级。0《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2002年局部修订)中第3.0.4条与本条等效。
5.1.1受压构件的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N≤φfA(5.1.1)
式中
N―――轴向力设计值;
φ―――高厚比β和轴向力的偏心距e对受压构件承载力的影响系数;
f―――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
A―――截面面积,对各类砌体均应按毛截面计算。
注:
1对矩形截面构件,当轴向力偏心方向的截面边长大于另一方向的边长时,除按偏心受压计算外,还应对
较小边长方向,按轴心受压进行验算;
2受压构件承载力的影响系数φ,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采用;
3对带壁柱墙,当考虑翼缘宽度时,应按本规范第4.2.8条采用。0《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2002年局部修订)中第4.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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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木结构设计
5.1一般规定
《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88
1.0.4承重木结构应在正常温度和湿度环境中的房屋结构中使用。凡处于下列生产、使用条件的房屋不应采用木结构:
一、极易引起火灾;
二、受生产性高温影响,木材表面温度高于50℃;
三、经常受潮且不易通风。
2.1.1承重结构用的木材,应从本规范表3.2.1-1所列的树种中选用。重要的木制连接件应采用细
密、直纹、无节和无其他缺陷的耐腐的硬质阔叶材。
2.1.2承重结构用的木材,其材质分为三级。设计时,应根据构件的受力种类按表2.1.2-1的要求选用适当等级的木材。胶合木结构用的木材材质,亦分为三级。设计时,应根据胶合木构件的受力种类和部位,按表2.1.2-2的要求选用适当等级的木材。
2.1.3在制作构件时,木材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于原木或方木结构不应大于25%;
二、对于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18%;
三、对于木制连接件不应大于15%;
四、对于胶合木结构不应大于15%,且同一构件各木板间的含水率差别不应大于5%。
2.3.1承重结构使用的胶,应保证其胶合强度不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的强度。胶连接的耐水性和耐久性,应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年限相适应。
2.3.2对于在使用中有可能受潮的结构以及重要的建筑物,应采用耐水胶;对于在室内正常温、湿度环境中使用的一般胶合木结构,可采用中等耐水性胶。
承重结构用胶,除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明外,尚应在使用前检验其胶粘能力。
3.1.2木结构的计算,应考虑下列两种极限状态:
一、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对于所有结构均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其强度及稳定性。
对于在使用时变形值须受限制的结构,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验算其变形。
3.2.1在正常情况下,木材的强度设计值及弹性模量,应按表3.2.1-1采用。对于下列情况,表
3.2.1-1中的设计指标,尚应按下列规定予以调整:
一、在本规范表3.2.1-2所列的使用条件下,木材的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应乘以该表的调整系数。
3.2.5受压构件的长细比,不应超过表3.2.5的容许长细比。
5.2构造要求
《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88
6.1.4杆系结构中的主要木构件,当有对称削弱时,其净截面面积不应小于毛截面面积的50%;当有不对称削弱时,其净截面面积不应小于毛截面面积的60%。
6.1.6桁架的圆钢下弦、三角形桁架的钢中拉杆、受振动荷载影响的钢拉杆以及直径等于或大于20mm的钢拉杆和拉力螺栓,都必须采用双螺帽。木结构的钢材部分,应有防锈措施。
6.3.5圆钢的下弦,应设有调整松紧的装置。当下弦节点间的距离大于250d(d为圆钢直径)时,应加设吊杆。
6.3.7当有吊顶时,桁架下弦与吊顶构件间应保持不小于100mm的净距。
6.5.3当采用上弦横向支撑时,若房屋端部为山墙,则应在房屋端部第二开间内设置;若房屋端部为轻型挡风板,则在第一开间内设置,若房屋纵向很长,对于冷摊瓦屋面或大跨度房屋尚应沿纵向每隔20~30m设置一道。上弦横向支撑的斜杆如选用圆钢,应设有调整松紧的装置。
6.5.4当采用垂直支撑时,在跨度方向可根据屋架跨度大小设置一道或两道,沿房屋纵向应隔间设置并在垂直支撑的下端设置通长的纵向水平系杆。在有上弦横向支撑的屋盖中,加设垂直支撑时,可仅在有上弦横向支撑的开间中设置,但应在其他开间设置通长的纵向水平系杆。
6.6.3当桁架跨度大于或等于9m时,桁架支座应用螺栓与墙、柱锚固。
6.6.4设计轻屋面(如油毡、石棉瓦屋面等)或开敞式建筑的木屋盖时,不论桁架跨度大小,均应将上弦节点处的檩条与桁架、桁架与柱等予以锚固。
6.7.7木板胶合构件可不设置加劲肋,但为保证其侧向稳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木板胶合工字形截面的腹板厚度不应小于80mm,且不应小于翼板宽度的一半;
二、矩形或工字形截面的高度h与其宽度b之比值,对于梁不应大于6;对于直线形受压或压弯构件不应大于5;对于弧形构件不应大于4。
6.7.9当设计受弯、拉弯或压弯的胶合构件时,其抗弯强度设计值fm除应按表3.2.1-1采用外,尚应乘以6.7.9的修正系数。对于工字形和T形截面的胶合构件,抗弯强度设计值fm除乘以表6.7.9的修正系数外,尚应乘以截面形状的修正系数0.9。对于弧形构件:如rc/t<240,抗弯强度设计值fm尚应乘以按下式计算的修正系数:
ψm=0.76+0.001rc/t(6.7.9)
式中
ψm―――弧形木构件抗弯强度修正系数;
rc―――弧形构件的曲率半径(mm);
t―――每层木板的厚度(mm)。
5.3防腐、防虫和防火
《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88
8.1.1为防止木结构受潮而引起木材腐朽,设计时必须从构造上采取下列防潮和通风措施:
一、应在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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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围护结构
6.1玻璃幕墙结构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96
3.1.4结构硅酮密封胶应有与接触材料相容性试验报告,并应有保险年限的质量证书。
3.2.2玻璃幕墙采用铝合金的阳极氧化膜厚度不应低于AA15级。
3.3.4玻璃幕墙的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
3.3.7所有幕墙玻璃应进行边缘处理。
3.4.5耐候硅酮密封胶应采用中性胶,其性能应符合表3.4.5的规定,并不得使用过期的耐候硅酮密封胶。
5.5.5横梁和立柱的挠度应根据其玻璃幕墙平面外的支承条件,按简支梁或连续梁计算。横梁和立柱的最大挠度应符合下式要求,并且不应大于20mm:
u=l/180(5.5.5)
式中
u―――横梁和立柱的最大挠度(mm);
l―――跨度(mm)。
5.5.7横梁和立柱等主要受力构件,其截面受力部分的壁厚不应小于3mm。
5.6.4半隐框、隐框竖直玻璃幕墙构件中玻璃与铝合金框之间结构硅酮密封胶的粘结宽度cs分别按下列两种情况计算,并取其较大值:
5.6.4.1在风荷载作用下,结构硅酮密封胶的粘结宽度cs应按下式计算:
cB=wka/2000f1(5.6.4-1)
式中
cs―――结构硅酮密封胶粘结宽度(mm);
wk―――风荷载标准值(kN/m2);
a―――玻璃的短边长度(mm);
f1―――胶的短期强度允许值。
5.6.4.2在玻璃自重作用下,结构硅酮密封胶的粘结宽度cs应按下式计算:
cs=qGkab/2000(a+b)f2(5.6.4-2)
式中
cs―――结构硅酮密封胶的粘结宽度(mm);
qGK―――玻璃单位面积重量(kN/m2);
a、b―――玻璃的短边和长边长度(mm);
f2―――胶的长期强度允许值。
6.1.4隐框玻璃幕墙的结构装配组合件应在生产车间制作,不得在现场进行。结构硅酮密封胶应打注饱满。
6.2.5玻璃槽口与玻璃或保温板的配合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6.2.5.1单层玻璃与槽口的配合尺寸应符合表6.2.5-1的要求(图6.2.5-1);图6.2.5-2中空玻璃与槽口的配合
6.2.5.2中空玻璃与槽口的配合尺寸应符合表6.2.5-2的要求(图6.2.5-2)。
7.2.5玻璃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按设计要求埋设。埋件应牢固、位置准确,埋件的标高偏差不应大于10mm,埋件位置与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应大于20mm。
7.3.5玻璃幕墙玻璃安装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7.3.5.1玻璃安装前应将表面尘土和污物擦拭干净。热反射玻璃安装应将镀膜面朝向室内,非镀膜面朝向室外。
7.3.5.2玻璃与构件不得直接接触。玻璃四周与构件凹槽底应保持一定空隙,每块玻璃下部应设不少于二块弹性定位垫块;垫块的宽度与槽口宽度应相同,长度不应小于100mm;玻璃两边嵌入量及空隙应符合设计要求。
6.2玻璃屋顶结构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97
8.2.3屋顶玻璃应使用安全玻璃。
8.2.5屋顶玻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8.2.5.2对上人屋顶玻璃,设计应取下列最不利情况:
(1)玻璃板中心点直径为150mm的区域内,应能承受垂直于玻璃为1.8kN的活荷载。
8.2.5.3对不上人屋顶玻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水平面夹角小于30°的屋顶玻璃,在玻璃板中心点直径为150mm的区域内,应能承受垂直于玻璃为1.1kN的活荷载;
(2)与水平面夹角大于等于30°的屋顶玻璃,在玻璃板中心直径为150mm的区域内,应能承受垂直玻璃为0.5kN的活荷载。
8.2.7用于屋顶玻璃的半钢化夹层玻璃和钢化夹层玻璃,夹层胶片厚度不应小于0.76mm。
6.3金属与石材幕墙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3.2.2花岗石板材的弯曲强度应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确定,其弯曲强度不应小于8.0MPa。
3.5.2同一幕墙工程应采用同一品牌的单组分或双组分的硅酮结构密封胶,并应有保质年限的质量证书。用于石材幕墙的硅酮结构密封胶还应有证明无污染的试验报告。
3.5.3同一幕墙工程应采用同一品牌的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耐候密封胶配套使用。
4.2.3幕墙构架的立柱与横梁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钢型材的相对挠度不应大于l/300(l为立柱或横梁两支点间的跨度),绝对挠度不应大于15mm;铝合金型材的相对挠度不应大于l/180,绝对挠
度不应大于20mm。
4.2.4幕墙在风荷载标准值除以阵风系数后的风荷载值作用下,不应发生雨水渗漏。其雨水渗漏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5.5.2钢销式石材幕墙可在非抗震设计或6度、7度抗震设计幕墙中应用,幕墙高度不宜大于20m,石板面积不宜大于1.0m2。钢销和连接板应采用不锈钢。连接板截面尺寸不宜小于40mm×4mm。钢销
与孔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6.3.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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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房屋抗震设计
1抗震设防依据和分类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1.0.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4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3.1.1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甲类建筑应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乙类建筑应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丙类建筑应属于除甲、乙、丁类以外的一般建筑,丁类建筑应属于抗震次要建筑。
3.1.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2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3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4丁类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仍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0《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中第3.3.1、第4.8.1条与本条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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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规定
2.1场地和地基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3.3.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作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不应在危险地段建造甲、乙、丙类建筑。
3.3.2建筑场地为Ⅰ类时,甲、乙类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丙类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4.1.6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4.1.6划分为四类。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表4.1.6所列场地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设计特征周期。
4.1.9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对建筑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建筑的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如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等)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
4.2.2天然地基基础抗震验算时,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且地基抗震承载力应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乘以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计算。
4.3.2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不含黄土)的地基,除6度设防外,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4.4.5液化土中桩的配筋范围,应自桩顶至液化深度以下符合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所要求的深度,其纵向钢筋应与桩顶部相同,箍筋应加密。
2.2建筑布置和结构选型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3.4.1建筑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3.5.2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
3.7.1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2.3结构材料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3.9.1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3.9.2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烧结普通粘土砖和烧结多孔粘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2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C30;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
2)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且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3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材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
2)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应大于20%;
3)钢材应有良好的可焊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2.4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5.1.1各类建筑结构的地震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情况下,应允许在建筑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并进行抗震验算,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
2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15°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3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其他情况,应允许采用调整地震作用效应的方法计入扭转影响。
9度时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及9度时的高层建筑,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注:8、9度时采用隔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应按有关规定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0《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中第3.3.2条与本条等效。
5.1.3计算地震作用时,建筑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和构配件自重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各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表5.1.3采用。
5.1.4建筑结构的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和结构自振周期以及阻尼比确定。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表5.1.4-1采用;特征周期应根据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按表5.1.4-2采用,计算8、9度罕遇地震作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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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6.1.2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6.1.2确定。
6.3.3梁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梁端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大于2.5%,且计入受压钢筋的梁端混凝土受压区高度和有效高度之比,一级不应大于0.25,二、三级不应大于0.35。
2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配筋量的比值,除按计算确定外,一级不应小于0.5,二、三级不应小于0.3。
3梁端箍筋加密区的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6.3.3采用,当梁端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表中箍筋最小直径数值应增大2mm。梁端箍筋加密区的长度、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表6.3.3
6.3.8柱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柱纵向钢筋的最小总配筋率应按表6.3.8-1采用,同时每一侧配筋率不应小于0.2%;对建造于IV类场地且较高的高层建筑,表中的数值应增加0.1。’
2柱箍筋在规定的范围内应加密,加密区的箍筋间距和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情况下,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6.3.8-2采用;
2)二级框架柱的箍筋直径不小于10mm且箍筋肢距不大于200mm时,除柱根外最大间距应允许采用150mm;三级框架柱的截面尺寸不大于400mm时,箍筋最小直径应允许采用6mm;四级框架柱剪跨比不大于2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
3)框支柱和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中第11.4.12条与本条等效。
6.4.3抗震墙竖向、横向分布钢筋的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二、三级抗震墙的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最小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25%;四级抗震墙不应小于0.20%;钢筋最大间距不应大于300mm,最小直径不应小于8mm。
2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纵向及横向分布钢筋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3%,钢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中第11.7.11条与本条等效。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
3.3.16计算各振型地震影响系数所采用的结构自振周期应考虑非承重墙体的刚度影响予以折减。
4.8.3抗震设计时,B级高度丙类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4.8.3确定。
6.1.6框架结构按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之混合形式。框架结构中的楼、电梯间及局部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等,应采用框架承重,不应采用砌体墙承重。
10.1.29度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带转换层的结构、带加强层的结构、错层结构和连体结构。
10.3.3抗震设计时,带加强层高层建筑结构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加强层及其相邻层的框架柱和核心筒剪力墙的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一级提高至特一级,若原抗震等级为特一级则不再提高;
2加强层及其上、下相邻一层的框架柱,箍筋应全柱段加密,轴压比限值应按本规程表6.4.2的限值减0.05采用。
10.5.28度抗震设计时,连体结构的连接体应考虑竖向地震的影响。
10.5.5抗震设计时,连接体及与连接体相邻的结构构件的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一级提高至特一级,若原抗震等级为特一级则不再提高。
11.2.19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房屋抗震设计时,钢筋混凝土筒体及型钢混凝土框架的抗震等级应按表11.2.19确定,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
11.2.19确定,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138―2001
4.2.6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根据设防烈度、结构类型、房屋高度按表4.2.6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抗震构造要求。
5.4.5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型钢混凝土框架梁,梁端应设置箍筋加密区,其加密区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箍筋最小直径应满足表5.4.5要求。
6.2.1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型钢混凝土框架柱,柱端箍筋加密区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6.2.1的规定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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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多层砌体结构抗震设计
4.1一般规定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7.1.2多层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情况下,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7.1.2的规定。
7.1.5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不应超过表7.1.5的要求:
7.2.7各类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fvE=ζNfv(7.2.7)
式中
fvE ―――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
fv ―――非抗震设计的砌体抗剪强度设计值;
ζ N ―――砌体抗震抗剪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应按表7.2.7采用。0《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中第5.2.10条与本条等效。
4.2普通粘土砖、多孔粘土砖房屋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7.3.1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应按下列要求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以下简称构造柱):
1构造柱设置部位,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表7.3.1的要求。
2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7.3.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且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应按外墙处理。
3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7.3.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当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的房屋为外廊式或单面走廊式时,应按2款要求设置构造柱,但6度不超过四层、7度不超过三层和8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层后的层数对待。
7.3.3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或木楼、屋盖的砖房,横墙承重时应按表7.3.3的要求设置圈梁;纵墙承重时每层均应设置圈梁,且抗震横墙上的圈梁间距应比表内要求适当加密。
2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与墙体有可靠连接的房屋,应允许不另设圈梁时,但楼板沿墙体周边应加强配筋并应与相应的构造柱钢筋可靠连接。0《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中第5.3.5条与本条等效。
7.3.5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屋的楼、屋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伸进纵、横墙内的长度,均不应小于120mm。
2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当圈梁未设在板的同一标高时,板端伸进外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20mm,伸进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在梁上不应小于80mm。
3当板的跨度大于4.8m并与外墙平行时,靠外墙的预制板侧边应与墙或圈梁拉结。
4房屋端部大房间的楼盖,8度时房屋的屋盖和9度时房屋的楼、屋盖,当圈梁设在板底时,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应相互拉结,并应与梁、墙或圈梁拉结。
《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
4.4.1跨度大于6m的屋架和跨度大于4.8m的梁,其支承面处应设置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垫块;当墙中设有圈梁时,垫块与圈梁应浇成整体。
4.5.1多孔砖砌筑的住宅、宿舍、办公楼等民用房屋:当层数在四层及以下时,墙厚为190mm时,应在底层和檐口标高处各设置圈梁一道,墙厚不小于240mm时,应在檐口标高处设置圈梁一道;当层数超过四层时,除顶层必须设置圈梁外,至少应隔层设置。
5.1.5多层房屋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不应超过表5.1.5的规定。
5.3.1多孔砖房屋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1
表5.3.1-2
5.3.4后砌的非承重砌体隔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配置2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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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钢结构抗震设计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8.1.3钢结构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系数,并采取不同的抗震构造措施。
8.3.1框架柱的长细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超过12层的钢框架柱的长细比,6~8度时不应大于公式,9度时不应大于公式。
2超过12层的钢框架柱的长细比,应符合表8.3.1的规定:
8.3.6梁与柱刚性连接时,柱在梁翼缘上下各500mm的节点范围内,柱翼缘与柱腹板间或箱形柱壁板间的连接焊缝,应采用坡口全熔透焊缝。
8.4.2中心支撑杆件的长细比和板件宽厚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撑杆件的长细比,不宜大于表8.4.2-1的限值:
2支撑杆件的板件宽厚比,不应大于表8.4.2-2规定的限值。采用节点板连接时,应注意节点板的强度和稳定。
8.5.1偏心支撑框架消能梁段的钢材屈服强度不应大于345MPa。消能梁段及与消能梁段同一跨内的
非消能梁段,其板件的宽厚比不应大于表8.5.1规定的限值。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98
5.3.3第一阶段抗震设计中,框架支撑(剪力墙板)体系中总框架任一楼层所承担的地震剪力,不得小于结构底部总剪力的25%。
6.1.6按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的高层建筑,其抗侧力框架的梁中可能出现塑性铰的区段,板件宽厚比不应超过表6.1.6规定的限值。
6.3.4按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的框架柱板件宽厚比,不应大于表6.3.4的规定。
6.4.5在多遇地震效应组合作用下,人字形支撑、V形支撑、十字交叉支撑和单斜杆支撑的斜杆内力应乘以增大系数。
6.5.4耗能梁段与柱连接时,不应设计成弯曲屈服型。
《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7―91
3.4.1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或9度的地区,网架屋盖结构应进行竖向抗震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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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6混合承重结构抗震设计
6.1底部框架和多层内框架房屋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7.1.8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上部的砌体抗震墙与底部的框架梁或抗震墙应对齐或基本对齐。
2房屋的底部,应沿纵横两方向设置一定数量的抗震墙,并应均匀对称布置或基本均匀对称布置。
6、7度且总层数不超过五层的底层框架/抗震墙房屋,应允许采用嵌砌于框架之间的砌体抗震墙,但应计入砌体墙对框架的附加轴力和附加剪力;其余情况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3底层框架/抗震墙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第二层与底层侧向刚度的比值,
6、7度时不应大于2.5,8度时不应大于2.0,且均不应小于1.0。
4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底层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应接近,第三层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的比值,
6、7度时不应大于2.0,8度时不应大于1.5,且均不应小于1.0。
5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抗震墙应设置条形基础、筏式基础或桩基。
7.2.4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地震作用效应,应按下列规定调整:
1对底层框架/抗震墙房屋,底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均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允许根据第二层与底层侧向刚度比值的大小在1.2~1.5范围内选用。
2对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房屋,底层和第二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亦均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允许根据侧向刚度比在1.2~1.5范围内选用。
3底层或底部两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应全部由该方向的抗震墙承担,并按各抗震墙侧向刚度比例分配。
7.5.3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楼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过渡层的底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板厚不应小于120mm;并应少开洞、开小洞,当洞口尺寸大于800mm时,洞口周边应设置边梁。
2其他楼层,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均应设现浇圈梁,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应允许不另设圈梁,但楼板沿墙体周边应加强配筋并应与相应的构造柱可靠连接。
7.5.4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钢筋混凝土托墙梁,其截面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梁的截面宽度不应小于300mm,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跨度的1/10。
2箍筋的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梁端在1.5倍梁高且不小于1/5梁净跨范围内,以及上部墙体的洞口处和洞口两侧各500mm且不小于梁高的范围内,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3沿梁高应设腰筋,数量不应少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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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房屋隔震和减震
7.1一般规定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3.8.1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应主要应用于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及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的建筑。
12.1.2建筑结构的隔震设计和消能减震设计,应根据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场地条件、建筑结构方案和建筑使用要求,与采用抗震设计的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的对比分析后,确定其设计方案
12.1.5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时,隔震部件和消能减震部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隔震部件和消能减震部件的耐久性和设计参数应由试验确定。
2设置隔震部件和消能减震部件的部位,除按计算确定外,应采取便于检查和替换的措施。
3设计文件上应注明对隔震部件和消能减震部件性能要求,安装前应对工程中所用的各种类型和规格的原型部件进行抽样检测,每种类型和每一规格的数量不应少于3个,抽样检测的合格率应为100%。
7.2隔震房屋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12.2.1隔震设计应根据预期的水平向减震系数和位移控制要求,选择适当的隔震支座(含阻尼器)及为抵抗地基微震动与风荷载提供初刚度的部件组成结构的隔震层。
隔震支座应进行竖向承载力的验算和罕遇地震下水平位移的验算。
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应根据水平向减震系数确定;其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8度和9度时分别不应小于隔震层以上结构总重力荷载代表值的20%和40%。
12.2.9隔震层以下结构(包括地下室)的地震作用和抗震验算,应采用罕遇地震下隔震支座底部的竖向力、水平力和力矩进行计算。
隔震建筑地基基础的抗震验算和地基处理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进行,甲、乙类建筑的抗化措施应按提高一个液化等级确定,直至全部消除液化沉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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