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延期费用索赔问题

发表于2010-06-04     6498人浏览     15人跟帖     总热度:10  

 发表于2010-07-06   |  显示全部楼层      

2

几天都没人回复,我来谈谈个人看法:
1、因业主方违反合同使施工方无法在合同工期内对标的工程竣工,并由此造成了施工方一定的经济损失。
2、如施工方以业主方违反合同为由向司法机关提出司法判决,依法对业主方是相当不利的。如向仲裁机构提出裁决,双方沟通解决是对业主方有利的。
3、如要计算项目部管理费,依法需提供相应的合法的单据、发票、纳税证明。
4、管理费包括水电费用。
5、如上述赔偿是按定额计算,按合同的下浮率下浮是不符合法律要求,如依法赔偿,业主方需对因违反合同这部分而造成施工方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包括期间的一切费用,包括你上面所说的费用。而这部分费用是因业主违反了合同而造成,所以原有合同的下浮率对赔偿的费用无法律约束力。
6、整体来说,施工单位提出的赔偿是符合法律的,但上访的做法过于偏激。
7、主业方应认真学习下工程合同法,合同法上对你所说的问题有详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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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10-07-07 16:41:06

 发表于2010-07-24   |  显示全部楼层      

5

1、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
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
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2、《合同法》第七章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
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赔偿
损失有书籍解释: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给对方
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
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
能造成的损失。
3、《合同法》第七章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
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4、综上所述,承包人无非法承包或其他原因造成签订的合同无效除外以及不违反第3条的
情况下,可依据第2条解释向发包人索赔,索赔费用完全不存在下浮问题。如双方就赔
偿问题有争议,可经第三方合法鉴定作为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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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10-07-25 21:07:40

 发表于2010-07-27   |  显示全部楼层      

7

首先我得告诉你的是,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提出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无论是什么行业,行为准则都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对于从事我们这一行业中,之所以有这样那样的“潜规则”,就是在你这种所谓“业主”的这种行业认知下,越行越远,视法律为无物,以权利藐视规则,使得“讨薪跳楼”等事件层出不穷,以法律来作为准则来说,还会产生“上访”之类的事情吗?你们之所以“反感”,就是施工方通过这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方式来申诉自己的权利戳到了你们的不作为的痛处,在我国现行建设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请先纠正你们的思想,不要提什么“其实施工方一般可以以此和业主搞好关系,争取后面多拿几个项目,在后面的项目中把之前的索赔补回来,一般的解决方法都是这样,至少在我们这边是这样”之类的暗箱操作,在合法的前提下,为实现我国建设市场经济及和谐社会的远景目标,做好各自行业的本分才是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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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10-07-27 16:43:37

 发表于2010-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9

让你见笑了,我不是什么专家,只是个小职员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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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10-08-16 01: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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