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索赔应该是不让利(下浮)的,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均没有下浮的依据。 同时,像这种索赔应该是不计利润的,施工方需提供足够的证明材料计算其增加的费用,并按实计算。合同中如果有工期补偿的条款,则施工方可按合同得到补偿。 本案例,对于索赔的计算确定存在一定的难度, 但施工方提出的按合同报价管理费除以工期为基数进行计算显然是不合理的: 工期6个月你可能每天上1000人施工,如果没法做,可能每天上100人进行施工,相应的管理费是不一样的。 审计方应该要施工单位出具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多花的费用,并按实计算。 这对施工单位很不公平,却也是必须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施工单位必须保留所有的索赔原始材料! |
着了,我们学校也是要修一学生宿舍,但是有两家人要求学校给他们房子也要赔他们钱
可是学校说的是,他们房子除了10多个 |
变更、索赔真是很难要啊,大家就得多和主管领导沟通啊! |
肯定是施工单位有理啊。 你非把劳动力市场等同于人才市场的价格,这怎么可能。 给你一天46再下浮29%,这样的收入你也不会去的吧?我觉得按照工作强度,参考市场人才价格,好好谈个数字,才是解决之道。 ========== 对了,虽然我觉得是施工方有理,但我不认同楼上几位说的赔偿就不能下浮,当初投标时,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施工单位投标能下浮29%,那就说明他们自认为有本事达到这样的管理水平。 在下浮29%还能盈利的情况下,合同赔偿是以补足损失为前提的,为什么不能下浮? |
现在的很多工程的中标,都是一个混得不错的包工头借一资质投标,不管工程能不能干下来,降多少他都敢,中了标再说,干不下来就开始扯皮,这样很多。 我不知道楼主的这个工程是否也是这样,工期六个月,结果干了22个月。 一、工期延长是否都是业主造成的原因? 二、施工方在延期的16个月里做了什么?(索赔资料收集得怎么样,6个月的时候是否都干完了其他不扯皮的工程)。 三、楼主说16个月都在干活,干些什么?干完全部只要6个月的工期,22个月才干完,你的施工组织调整是怎么样呢? 四、…… |
下浮不是不可以的,承包人的计算方法是存在问题的,暂时不说延误16个月期间,承包人承诺的施工力量与施工机械是否到场,是否参加了其它工作的施工问题,单独就说他的这个计算内容,管理费包括三部分的内容:企业管理费、现场管理费与财务费用,(详细可以看206号文,以及08清单说明),索赔的补偿原则就是损失补偿原则,这样来说,承包人就算是承诺的人员都到了现场,机械也到位了,但企业管理费是不发生的,为什么要进行相应的补偿呢。管理费是以投标时承诺的管理费用来计算的,也就是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价格来进行计算的,这也是补偿原则一个主要信息来源。所以如果依据市场价格来进行相应计算的,为什么不可以下浮呢。这也就相当于依据最高限价来进行计算,而后还原回承包人的报价水平,为样才不显失公平吗。所以我支持管理费扣除40%(经验数据)的企业管理后进行相应补偿的原则的,这样都在同一水平上进行相应计算,应该对双方都比较公平的。 |
内蒙古 | 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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