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延期费用索赔问题

发表于2010-06-04     6498人浏览     15人跟帖     总热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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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10-06-05 05:34:05

 发表于2010-07-06   |  只看该作者      

2

几天都没人回复,我来谈谈个人看法:
1、因业主方违反合同使施工方无法在合同工期内对标的工程竣工,并由此造成了施工方一定的经济损失。
2、如施工方以业主方违反合同为由向司法机关提出司法判决,依法对业主方是相当不利的。如向仲裁机构提出裁决,双方沟通解决是对业主方有利的。
3、如要计算项目部管理费,依法需提供相应的合法的单据、发票、纳税证明。
4、管理费包括水电费用。
5、如上述赔偿是按定额计算,按合同的下浮率下浮是不符合法律要求,如依法赔偿,业主方需对因违反合同这部分而造成施工方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包括期间的一切费用,包括你上面所说的费用。而这部分费用是因业主违反了合同而造成,所以原有合同的下浮率对赔偿的费用无法律约束力。
6、整体来说,施工单位提出的赔偿是符合法律的,但上访的做法过于偏激。
7、主业方应认真学习下工程合同法,合同法上对你所说的问题有详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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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10-07-07 16:41:06

 发表于2010-07-23   |  只看该作者      

3

    建设单位一定要下浮, 施工方认为不用下浮.


 


    施工单位认为:延期管理费:投标时的最高限价管理费(要下浮)÷合同工期=每个月的管理费.或按经验计算,管理费占总价的千分之三,即中标价*0.3%)÷合同工期=每个月的管理费 (不用下浮)


   建设单位认为:延期管理费=施工单位上报的管理人数*一类工(46元/天)*延期天数,还要下浮29.63%。

   两者计算相差很大,所以施工单位不服。这是主要争议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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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10-07-25 21:07:33

 发表于2010-07-23   |  只看该作者      

4

如果不要下浮,,工程合同法哪条规定,现在最主要是找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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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10-07-25 21:07:37

 发表于2010-07-24   |  只看该作者      

5

1、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
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
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2、《合同法》第七章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
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赔偿
损失有书籍解释: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给对方
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
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
能造成的损失。
3、《合同法》第七章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
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4、综上所述,承包人无非法承包或其他原因造成签订的合同无效除外以及不违反第3条的
情况下,可依据第2条解释向发包人索赔,索赔费用完全不存在下浮问题。如双方就赔
偿问题有争议,可经第三方合法鉴定作为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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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10-07-25 21:07:40

 发表于2010-07-26   |  只看该作者      

6

站在施工单位的角度,我是能理解你们的
但是
站在业主的角度,我们这边也有很多项目因为拆迁(很多情况下都是这个原因)等原因使工程延期的项目,但是基本上都没有赔付,施工单位也提出来要索赔,但是还从没有开索赔的口子,如果索赔的话,估计还要上政府常务会,专门研究这个事情,所以对于业主来说也是件很麻烦的事情
而且你们工人去上访,关键还是你们组织的,而不是工人自发的,这样可能会把这个事情搞得更加混乱,一般业主都很反感这样,因为要给业主施加压力的话,这个方法应该是最后的最后的办法了,毕竟工人和业主没有直接的关系
呵呵,其实施工方一般可以以此和业主搞好关系,争取后面多拿几个项目,在后面的项目中把之前的索赔补回来,一般的解决方法都是这样,至少在我们这边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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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10-07-26 17:15:14

 发表于2010-07-27   |  只看该作者      

7

首先我得告诉你的是,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提出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无论是什么行业,行为准则都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对于从事我们这一行业中,之所以有这样那样的“潜规则”,就是在你这种所谓“业主”的这种行业认知下,越行越远,视法律为无物,以权利藐视规则,使得“讨薪跳楼”等事件层出不穷,以法律来作为准则来说,还会产生“上访”之类的事情吗?你们之所以“反感”,就是施工方通过这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方式来申诉自己的权利戳到了你们的不作为的痛处,在我国现行建设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请先纠正你们的思想,不要提什么“其实施工方一般可以以此和业主搞好关系,争取后面多拿几个项目,在后面的项目中把之前的索赔补回来,一般的解决方法都是这样,至少在我们这边是这样”之类的暗箱操作,在合法的前提下,为实现我国建设市场经济及和谐社会的远景目标,做好各自行业的本分才是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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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10-07-27 16:43:37

 发表于2010-08-15   |  只看该作者      

8

lmj517 比较专业,引法据典,分析得比较透彻、到位,特别是痛斥潜规则,上升到以法治国的管理理念,一副忧国忧民的心态,我深感敬佩.
西夏有穴,却说了实话,道出了这个行业里的潜规则,在这场博弈中,无论是上访,还是走司法程序,施工单位无疑都是最大的输家.正因为是"人间正道是沧桑"
我并不是施工单位的,我以前也在施工单位做过,所以比较同情及理解施工单位,并不认同财审的做法.我只是造价公司,受财审托委做这个项目,碰到这些问题只是提出来大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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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10-08-15 18:10:43

 发表于2010-08-15   |  只看该作者      

9

让你见笑了,我不是什么专家,只是个小职员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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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10-08-16 01:21:04

 发表于2010-08-15   |  只看该作者      

10

我从事施工15年,说说自己对这件事的看法:首先我理解作为业主单位的难处,但是我更同情的是施工单位,说句心里话,现在的施工单位就是一孙子,监理是父亲辈的,业主是爷爷辈的,下面的施工队也是惹不起,因为国家规定不能拖欠民工工资,干赔了就领一群工人来闹,不给钱不行。上面得孝敬着,下面得哄着,里外不是人。
上面提的去上访,肯定也是被逼的没办法了而采取的下下策。2000来万工程拖了16个月,我都直接无语了,我这里4.5个亿才20个月的工期,现在的部分业主单位能力的确值得怀疑,地没征好你干嘛开标?不纯粹是害人吗?这样的现象太普遍了,因为征地了杆线了坟墓了等等客观原因直接把人弄死了,2000来万还降了30个点,哪里还有什么利润了?更没钱给业主大大送礼,关系肯定也搞不好。索赔是肯定的,而且从来没有索赔还要去降点的一说,人工机械费是按窝工费用算的,不能按正常的机械台班算,管理费是按实际算的,当然包括水电费,于法于理都谈不上降点一说,亏了的那部分谁来补?既然这事已经闹大了,和谐社会肯定会有一个圆满的说法,不是某个人能解决的。
当然我说的话可能有点偏激,不过不是针对楼主个人说的,这件事跟你无关,只是对一些官僚机构发了一点感慨,望能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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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于 2010-08-16 06: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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