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技强消战略,调动全省消防部队官兵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全省消防科技工作的发展,参照《公安部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江苏省公安厅科技强警奖励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队设立科技强消奖,授予在消防科技项目研究和推广应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促进消防工作发展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科技强消奖分为组织奖和个人奖,个人奖分为一、二、三等奖,组织奖的申报单位是13个支队和南京消防士官学校、总队教导大队。 科技强消奖每年评审一次,组织奖获奖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个单位,个人奖获奖总数一般不超过5人。对获得一、二等奖的个人,其承担的科技项目将推荐申报公安部、省科技厅科学技术奖和省公安厅科技强警奖。 第四条 科技强消奖的推荐、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总队设立科技强消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科技强消奖励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 评委会由9-11名从事消防工作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主任委员由总队领导担任。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总队防火部科技处。 第六条 对获得科技强消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记功表彰和奖励。 科技强消奖励经费从总队科技奖励经费中列支。 |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七条 申报江苏省消防总队科技强消奖个人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消防科技项目的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且该项目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验收,并应用于消防业务实践1年以上;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的; (三)在技术发明项目中独立完成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 (四)在消防理论等软科学研究方面有创新,对消防工作有重大贡献的; (五)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第八条 申报江苏省消防总队科技强消奖组织奖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积极组织消防科技攻关和科技创新的单位; (二)在组织消防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第九条 科技强消奖个人奖评奖标准如下: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解决消防技术领域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提高了消防整体战斗力;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对推动消防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意义的;理论观点正确,有独到或创新的见解,对科学化决策和现代化管理有显著的作用和影响,推动了本学科或本地区消防工作的发展,或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在消防系统被公认和广泛引用,社会效益显著,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对推动消防科技技术进步有较大意义的;理论观点明确,有一定的见解,对科学化决策和现代化管理有较大的作用和影响,推动了本行业或本部门的发展,或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在消防系统被公认和引用,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上有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对推动消防科技技术进步有意义的;理论观点正确,被本部门采用,对科学化决策和现代化管理有一定的作用和影响,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条 科技强消奖组织奖评奖如标准下:组织本地区或本部门开展科技攻关,为科技发展创造条件,运用先进技术促进了消防科技工作的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提高了本地区或本部门的整体技术水平,可以评为组织奖。 |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科技强消奖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并提供真实可靠的技术资料和评价证明材料。技术资料是指项目研究技术总结报告;评价证明是指鉴定证书、验收报告或评价报告、测试报告或应用报告、查新报告等。 第十二条 凡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等方面存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能申报。 第十三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委会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申报一、二等奖和组织奖的应到会答辩。评委会以无记名方式表决产生评审结果,得票数必须通过三分之二,且按得票多少确定奖项。 第十五条 科技强消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申报科技强消奖的候选人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评委会评审工作结束后,应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 |
第四章 异议及处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持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十九条 评委会对异议材料集体讨论后由评委会办公室给予书面答复,并做出相应处理。 |
第五章 奖 励 第二十条 公示结束后,评委会将评审结果报总队批准公布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数额分别为: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组织奖10000元。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科技强消奖组织奖的单位年度考评工作中予以加分。对获得科技强消奖一等奖的个人申报记二等功,获得二等奖的个人申报记三等功,获得三等奖的个人申报记嘉奖。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犯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技强消奖的,由总队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由评委会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参与科技强消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评委会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队防火部科技处负责解释。 |
山东 | 给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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