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标准规范汇编

发表于2005-04-27     3826人浏览     10人跟帖     总热度:10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配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电能和安装维护方便,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新建和扩建工程的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
第1.0.3条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应采用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并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产品。
第1.0.4条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电动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本章适用于额定功率0.55kW及以上的一般用途电动机。其中,第二节和第三节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10kV的电动机;第四节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1000V的电动机;第五节和第六节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1000V的交流电动机。
第2.1.2条 3~10kV异步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的保护和二次回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3~10kV异步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的开关设备和导体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节 电动机的选择
第2.2.1条 电动机的工作制、额定功率、堵转转矩、最小转矩、最大转矩、转速及其调节范围等电气和机械参数,应满足电动机所拖动的机械(以下简称机械)在各种运行方式下的要求。
第2.2.2条 电动机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机械对起动、调速及制动无特殊要求时,应采用笼型电动机,但功率较大且连续工作的机械,当在技术经济上合理时,宜采用同步电动机。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绕线转子电动机:
1、重载起动的机械,选用笼型电动机不能满足起动要求或加大功率不合理时;
2、调速范围不大的机械,且低速运行时间较短时。
三、机械对起动、调速及制动有特殊要求时,电动机类型及其调速方式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在交流电动机不能满足机械要求的特性时,宜采用直流电动机;交流电源消失后必须工作的应急机组,亦可采用直流电动机。
变负载运行的风机和泵类机械,当技术经济上合理时,应采用调速装置,并应选用相应类型的电动机。
第2.2.3条 电动机额定功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续工作负载平稳的机械应采用最大连续定额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应按机械的轴功率选择。当机械为重载起动时,笼型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的额定功率应按起动条件校验;对同步电动机,尚应校验其牵入转矩。
二、短时工作的机械应采用短时定额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应按机械的轴功率选择;当无合适规格的短时定额电动机时,可按允许过载转矩选用周期工作定额的电动机。
三、断续周期工作的机械应采用相应的周期工作定额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宜根据制造厂提供的不同负载持续率和不同起动次数下的允许输出功率选择,亦可按典型周期的等值负载换算为额定负载持续率选择,并应按允许过载转矩校验。
四、连续工作负载周期变化的机械应采用相应的周期工作定额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宜根据制造厂提供的数据选择,亦可按等值电流法或等值转矩法选择,并应按允许过载转矩校验。
五、选择电动机额定功率时,根据机械的类型和重要性,应计入适当的储备系数。
六、当电动机使用地点的海拔和冷却介质温度与规定的工作条件不同时,其额定功率应按制造厂的资料予以校正。
第2.2.4条 电动机的额定电压应根据其额定功率和所在系统的配电电压选定,必要时,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2.2.5条 电动机的防护型式应符合安装场所的环境条件。
第2.2.6条 电动机的结构及安装型式应与机械相适应。
第三节 电动机的起动
第2.3.1条 电动机起动时,其端子电压应能保证机械要求的起动转矩,且在配电系统中引起的电压波动不应妨碍其他用电设备的工作。
第2.3.2条 交流电动机起动时,配电母线上的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一般情况下,电动机频繁起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90%;电动机不频繁起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85%。
二、配电母线上未接照明或其他对电压波动较敏感的负荷,且电动机不频繁起动时,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
三、配电母线上未接其他用电设备时,可按保证电动机起动转矩的条件决定;对于低压电动机,尚应保证接触器线圈的电压不低于释放电压。
第2.3.3条 笼型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起动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符合下列条件时,电动机应全压起动:
1、电动机起动时,配电母线的电压符合本规范第2.3.2条的规定:
2、机械能承受电动机全压起动时的冲击转矩;
3、制造厂对电动机的起动方式无特殊规定。
二、当不符合全压起动的条件时,电动机宜降压起动,或选用其他适当的起动方式。
三、当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起动方式应与调速方式相配合。
第2.3.4条 绕线转子电动机宜采用在转子回路中接入频敏变阻器或电阻器起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起动电流平均值不宜超过电动机额定电流的2倍或制造厂的规定值;
二、起动转矩应满足机械的要求;
三、当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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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电动机的起动
第2.3.1条 电动机起动时,其端子电压应能保证机械要求的起动转矩,且在配电系统中引起的电压波动不应妨碍其他用电设备的工作。
第2.3.2条 交流电动机起动时,配电母线上的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一般情况下,电动机频繁起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90%;电动机不频繁起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85%。
二、配电母线上未接照明或其他对电压波动较敏感的负荷,且电动机不频繁起动时,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
三、配电母线上未接其他用电设备时,可按保证电动机起动转矩的条件决定;对于低压电动机,尚应保证接触器线圈的电压不低于释放电压。
第2.3.3条 笼型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起动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符合下列条件时,电动机应全压起动:
1、电动机起动时,配电母线的电压符合本规范第2.3.2条的规定:
2、机械能承受电动机全压起动时的冲击转矩;
3、制造厂对电动机的起动方式无特殊规定。
二、当不符合全压起动的条件时,电动机宜降压起动,或选用其他适当的起动方式。
三、当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起动方式应与调速方式相配合。
第2.3.4条 绕线转子电动机宜采用在转子回路中接入频敏变阻器或电阻器起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起动电流平均值不宜超过电动机额定电流的2倍或制造厂的规定值;
二、起动转矩应满足机械的要求;
三、当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起动方式应与调速方式相配合。
第2.3.5条 直流电动机宜采用调节电源电压或电阻器降压起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起动电流不宜超过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5倍或制造厂的规定值;
二、起动转矩和调速特性应满足机械的要求。
第四节 低压电动机的保护
第2.4.1条 交流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装设过载保护、断相保护和低电压保护。同步电动机尚应装设失步保护。
第2.4.2条 每台交流电动机应分别装设相间短路保护,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数台交流电动机可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电器:
一、总计算电流不超过20A,且允许无选择地切断时;
二、根据工艺要求,必须同时起停的一组电动机,不同时切断将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
第2.4.3条 交流电动机的短路保护器件,宜采用熔断器或低压断路器的瞬动过电流脱扣器;必要时,可采用带瞬动元件的过电流继电器。保护器件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短路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时,应在每个不接地的相线上装设。
二、仅作相间短路保护时,熔断器应在每个不接地的相线上装设,过电流脱扣器或继电器应至少在两相上装设。
三、当只在两相上装设时,在有直接电气联系的同一网络中,保护器件应装设在相同的两相上。
第2.4.4条 当交流电动机正常运行、正常起动或自起动时,短路保护器件不应误动作。为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正确选择保护电器的使用类别;熔断器、低压断路器和过电流继电器,宜采用保护电动机型。
二、熔断体的额定电流应大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且其安秒特性曲线计及偏差后略高于电动机起动电流和起动时间的交点。
当电动机频繁起动和制动时,熔断体的额定电流应再加大1~2级。
三、瞬动过电流脱扣器或过电流继电器瞬动元件的整定电流,应取电动机起动电流的2~2.5倍。
第2.4.5条 交流电动机的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台电动机应分别装设接地故障保护,但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电器的数台电动机,可共用一套接地故障保护器件。
二、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规定。
三、当电动机的短路保护器件满足接地故障保护要求时,应采用短路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
第2.4.6条 交流电动机的过载保护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运行中容易过载的电动机、起动或自起动条件困难而要求限制起动时间的电动机,应装设过载保护。额定功率大于3KW的连续运行电动机宜装设过载保护;但断电导致损失比过载更大时,不宜装设过载保护,或使过载保护动作于信号。
二、短时工作或断续周期工作的电动机,可不装设过载保护,当电动机运行中可能堵转时,应装设保护电动机堵转的过载保护。
第2.4.7条 交流电动机过载保护器件的动作特性应与电动机过载特性相配合。过载保护器件宜采用热过载继电器(以下简称热继电器)或反时限特性的过载脱扣器,亦可采用反时限过电流继电器。有条件时,可采用温度保护或其他适当的保护。
第2.4.8条 当交流电动机正常运行、正常起动或自起动时,过载保护器件不应误动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热继电器或过载脱扣器的整定电流,应接近但不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
二、过载保护的动作时限应躲过电动机的正常起动或自起动时间。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电流应按下式确定:
三、必要时,可在起动过程的一定时限内短接或切除过载保护器件。
第2.4.9条 交流电动机的断相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续运行的三相电动机,当采用熔断器保护时,应装设断相保护;当采用低压断路器保护时,宜装设断相保护;当低压断路器兼作电动机控制电器时,可不装设断相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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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低压交流电动机的主回路
第2.5.1条 隔离电器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台电动机的主回路上应装设隔离电器,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数台电动机可共用一套隔离电器:
1、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电器的一组电动机;
2、由同一配电箱(屏)供电且允许无选择地断开的一组电动机。
二、电动机及其控制电器宜共用一套隔离电器。符合隔离要求的短路保护电器可兼作隔离电器。移动式和手握式设备可采用插头和插座作为隔离电器。
三、隔离电器宜装设在控制电器附近或其他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无载开断的隔离电器应能防止无关人员误操作。
第2.5.2条 短路保护电器应与其负荷侧的控制电器和过载保护电器协调配合。短路保护电器宜采用接触器或起动器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型式和规格。
短路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2.5.3条 控制电器及过载保护电器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台电动机应分别装设控制电器,当工艺需要或使用条件许可时,一组电动机可共用一套控制电器。
二、控制电器宜采用接触器、起动器或其他电动机专用控制开关。起动次数少的电动机可采用低压断路器兼作控制电器。当符合控制和保护要求时,3kW及以下的电动机可采用封闭式负荷开关(铁壳开关)。
三、控制电器应能接通和断开电动机的堵转电流,其使用类别和操作频率应符合电动机的类型和机械的工作制。
四、控制电器宜装设在电动机附近或其他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过载保护电器宜靠近控制电器或为其组成部分。
第2.5.4条 导线或电缆(以下简称导线)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动机主回路导线的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
当电动机经常接近满载工作时,导线载流量宜有适当的裕量。
当电动机为短时工作或断续工作时,应使导线在短时负载下或断续负载下的载流量不小于电动机的短时工作电流或额定负载持续率下的额定电流。
二、电动机主回路的导线应按机械强度和电压损失进行校验。对于必须确保可靠的线路,尚应校验导线在短路条件下的热稳定。
三、绕线转子电动机转子回路导线的载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起动后电刷不短接时,不应小于转子额定电流。当电动机为断续工作时,应采用导线在断续负载下的载流量。
2、起动后电刷短接,当机械的起动静阻转矩不超过电动机额定转矩的50%时,不宜小于转子额定电流的35%;当机械的起动静阻转矩超过电动机额定转矩的50%时,不宜小于转子额定电流的50%。
第六节 低压交流电动机的控制回路
第2.6.1条 电动机的控制回路应装设隔离电器和短路保护电器,但由电动机主回路供电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另装设:
一、主回路短路保护器件的额定电流不超过20A时;
二、控制回路接线简单、线路很短且有可靠的机械防护时;
三、控制回路断电会造成严重后果时。
第2.6.2条 控制回路的电源及接线方式应安全可靠,简单适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TN或TT系统中的控制回路发生接地故障时,控制回路的接线方式应能防止电动机意外起动或不能停车。必要时,可在控制回路中装设隔离变压器。
二、对可靠性要求高的复杂控制回路,可采用直流电源。直流控制回路宜采用不接地系统,并应装设绝缘监视装置。
三、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50V或直流120V的控制回路的接线和布线,应能防止引入较高的电位。
第2.6.3条 电动机的控制按钮或开关,宜装设在电动机附近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当需在不能观察电动机或机械的地点进行控制时,应在控制点装设指示电动机工作状态的灯光信号或仪表。
电动机的测量仪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2.6.4条 自动控制或联锁控制的电动机,应有手动控制和解除自动控制或联锁控制的措施;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当突然起动可能危及周围人员安全时,应在机械旁装设起动预告信号和应急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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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低压配电设计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做到保障人身安全、配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节约电能、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安装维护方便,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扩建工程的交流、工频500V 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第1.0.3条 低压配电设计应节约有色金属,合理地选用铜铝材质的导体。
第1.0.4条 低压配电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电器和导体的选择
第一节 电器的选择
第2.1.1条 低压配电设计所选用的电器, 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器的额定电压应与所在回路标称电压相适应;
二、电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
三、电器的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回路的频率相适应;
四、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
五、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
第2.1.2条 验算电器在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 应采用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周期分量的有效值,当短路点附近所接电动机额定电流之和超过短路电流的1%时,应计入电动机反馈电流的影响。
第2.1.3条 当维护、测试和检修设备需断开电源时,应设置隔离电器。
第2.1.4条 隔离电器应使所在回路与带电部分隔离, 当隔离电器误操作会造成严重事故时,应采取防止误操作的措施。
第2.1.5条 隔离电器宜采用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开关或彼此靠近的单极开关。
第2.1.6条 隔离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一、单极或多极隔离开关、隔离插头;
二、插头与插座;
三、连接片
四、不需要拆除导线的特殊端子;
五、熔断器。
第2.1.7条 半导体电器严禁作隔离电器
第2.1.8条 通断电流的操作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一、负荷开关及断路器;
二、继电器、接触器;
三、半导体电器;
四、10A及以下的插头与插座。
第二节 导体的选择
第2.2.1条 导体的类型应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选择。 绝缘导体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尚应符合工作电压的要求。
第2.2.2条 选择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电压损失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起动时端电压的要求;
二、按敷设方式确定的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
三、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四、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表2.2.2
注:L为绝缘子支持点间距。
第2.2.3条 沿不同冷却条件的路径敷设绝缘导线和电缆时, 当冷却条件最坏段的长度超过5m,应按该段条件选择绝缘导线和电缆的截面,或只对该段采用大截面的绝缘导线和电缆。
第2.2.4条 导体的允许载流量,应根据敷设处的环境温度进行校正,温度校正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第2.2.5条 导线敷设处的环境温度,应采用下列温度值:
一、直接敷设在土壤中的电缆,采用敷设处历年最热月的月平均温度;
二、敷设在空气中的裸导体,屋外采用敷设地区最热月的平均最高温度;屋内采用敷设地点最热月的平均最高温度(均取10年或以上的总平均值。)
第2.2.6条 在三相四线制配电系统中,中性线(以下简称N线)的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线路中最大不平衡负荷电流,且应计入谐波电流的影响。
第2.2.7条 以气体放电灯为主要负荷的回路中, 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第2.2.8条 采用单芯导线作保护中性线(以下简称PEN线)干线,当截面为铜材时,不应小于10mm2;为铝材时,不应小于16mm2;采用多芯电缆的芯线作PEN线干线,其截面不应小于4mm2。
第2.2.9条 当保护线(以下简称PE线)所用材质与相线相同时,PE 线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2.9的规定。
PE线最小截面 表2.2.9
相线芯线截面S(mm2) PE线最小截面(mm2)
S≤16 S
16<S≤35 16
S>35 S/2
注:与采用此表若得出非标准截面时,应选用与之最接近的标准截面导体。
第2.2.10条 PE线采用单芯绝缘导线时,按机械强度要求,截面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有机械性的保护时为2.5mm2:
无机械性的保护时为4mm2。
第2.2.11条 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线。
第2.2.12条 在TN-C系统中,PEN线严禁接入开关设备。
注:TN-C系统--在TN系统中,整个系统的中性线与保护线是合一的。 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
TN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则通过PE线与该点连接。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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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配电设备的布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工业厂房和民用建筑一般场所内的配电设备的布置。
变电所低压配电室的配电设备布置,应符合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94)的规定。
第3.1.2条 配电室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设置在尘埃少、 腐蚀介质少、干燥和震动轻微的地方,并宜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第3.1.3条 配电设备的布置必须遵循安全、可靠、 适用和经济等原则,
并应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试验和监测。
第3.1.4条 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它的管道通过。室内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配电屏的上方不应敷设管道。
第3.1.5条 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宜抬高,室内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室外应高出地面200mm以上。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第3.1.6条 同一配电室内并列的两段母线,当任一段母线有一级负荷时,母线分段处应设防火隔断措施。
第3.1.7条 当高压及低压配电设备设在同一室内时, 且二者有一侧柜顶有裸露的母线,二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m。
第3.1.8条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 屏后的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尚应增加出口。
第3.1.9条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屏前和屏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3.1.9的规定。
注:1.受限制时是指受到建筑平面的限制、通道内有柱等局部突出物的限制;
2.控制屏、柜前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可按表3. 1. 9的规定执行或适当缩小;
3.屏后操作通道是指需在屏后操作运行中的开关设备的通道。
第二节 配电设备布置中的安全措施
第3.2.1条 在有人的一般场所, 有危险电位的裸带电体应加遮护或置于人的伸臂范围以外。
注:①置于伸臂范围以外的保护仅用来防止人无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
②伸臂范围是指人手伸出后可能触及的区域。
第3.2.2条 标称电压超过交流25V(均方根值)容易被触及的裸带电体必须设置遮护物或外罩,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4208-84)的IP2X级。
第3.2.3条 遮护物和外罩必须可靠地固定, 并应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和耐久性。
第3.2.4条 当需要移动遮护物、打开或拆卸外罩时, 必须采取下列的措施之一:
一、使用钥匙或其它工具;
二、切断裸带电体的电源,且只有将遮护物或外罩重新放回原位或装好后才能恢复供电。
第3.2.5条 当裸带电体用遮护物遮护时, 裸带电体与遮护物之间的净距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当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2X级的网状遮护物时,不应小于100mm;
二、当采用板状遮护物时,不应小于50mm。
第3.2.6条 容易接近的遮护物或外罩的顶部, 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 4208-84)的IP4X级。
第3.2.7条 当采用遮护物和外罩有困难时,可采用阻挡物进行保护,阻挡物应能防止下列情况的发生:
一、人体无意识地接近裸带电体;
二、操作设备过程中人体无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
注:阻挡物用于防止无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不能防止故意绕过阻挡物而有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阻挡物是指栏杆、网状屏障等。
第3.2.8条 在有人的一般场所, 人距裸带电体的伸臂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上万时,裸带电体与地面或平台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2.5m;
二、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侧面或下方时,裸带电体与平台边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25m;
三、当裸带电体具有防护等级低于IP2x级的遮护物时,伸臂范围应从遮护物算起。
第3.2.9条 在正常的人工操作时手中需执有导电物件的场所, 计算伸臂范围时应计入这些物件的尺寸。
第3.2.10条 配电室通道上方裸带电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一、屏前通道为2.5m;当低于2.5m时应加遮护,遮护后的护网高度不应低于2.2m;
二、屏后通道为2.3m,当低于2.3m时应加遮护,遮护后的护网高度不应低于1.9m。
第3.2.11条 安装在生产车间和有人场所的开敞式配电设备,其未遮护的裸带电体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5m;当低于2.5m时应设置遮护物或阻挡物,阻挡物与裸带电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8m,阻挡物的高度不应小于1.4m;阻挡物内屏前、屏后的通道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1.9条的规定。
第三节 对建筑的要求
第3.3.1条 配电室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其它部分不应低于三级。
第3.3.2条 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 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配电室为楼上楼下两部分布置时,楼上部分的出口应至少有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
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第3.3.3条 配电室的顶棚、 墙面及地面的建筑装修应少积灰和不起灰;顶棚不应抹灰。
第3.3.4条 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
第3.3.5条 当严寒地区冬季室温影响设备的正常工作时,配电室应采暖。炎热地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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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配电线路的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范
第4.1.1条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作用于切断供电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
第4.1.2条 配电线路采用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应具有选择性;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但对于非重要负荷的保护电器,可采用无选择性切断。
第4.1.3条 对电动机、电焊机等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的保护, 除应符合本章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5-94)的规定。
第二节 短路保护
第4.2.1条 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 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件产生的热作用和机械作用造成危害之前切断短路电流。
第4.2.2条 绝缘导体的热稳定校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短路持续时间不大于5s时,绝缘导体的热稳定应按下式进行校验:
二、不同绝缘、不同线芯材料的K值,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三、短路持续时间小于0.1s时,应计入短路电流非周期分量的影响;大于5s时应计入散热的影响。
不同绝缘的K值 表4.2.2
第4.2.3条 当保护电器为符合《低压断路器》(JB1284-85 )的低压断路器时,短路电流不应小于低压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
第4.2.4条 在线芯截面减小处、分支处或导体类型、 敷设方式或环境条件改变后载流量减小处的线路,当越级切断电路不引起故障线路以外的一、二级负荷的供电中断,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装设短路保护:
一、配电线路被前段线路短路保护电器有效的保护,且此线路和其过负载保护电器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
二、配电线路电源侧装有额定电流为20A及以下的保护电器;
三、架空配电线路的电源侧装有短路保护电器。
第三节 过负载保护
第4.3.1条 配电线路的过负载保护, 应在过负载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前切断负载电流。
第4.3.2条 下列配电线路可不装设过负载保护:
一、本规范第4.2.4条一、二、三款所规定的配电线路, 已由电源侧的过负载保护电器有效地保护;
二、不可能过负载的线路。
第4.3.3条 过负载保护电器宜采用反时限特性的保护电器, 其分断能力可低于电器安装处的短路电流值,但应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
第4.3.4条 过负载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IB≤In≤Iz (4.3.4-1)
I2≤1.45Iz(4.3.4-2)
式中 IB--线路计算负载电流(A);
In--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器额定电流或整定电流(A);
Iz--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A):
I2--保证保护电器可靠动作的电流(A)。当保护电器为低压断路器时, I2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动作电流;当为熔断器时,人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熔断电流。
注:按公式4.3.4-1、式4.3.4-2校验过负载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当采用符合 《低压断路器》(JBI284-85)的低压断路器时, 延时脱扣器整定电流(In)与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Iz )的比值不应大于1。
第4.3.5条 突然断电比过负载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 其过负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作用于切断电路。
第4.3.6条 多根并联导体组成的线路采用过负载保护, 其线路的允许持续载流量(Iz )为每根并联导体的允许持续载流量之和,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导体的型号、截面、长度和敷设方式均相同;
二、线路全长内无分支线路引出;
三、线路的布置使各并联导体的负载电流基本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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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接地故障保护
(Ⅰ)一般规定
第4.4.1条 接地故障保护的设置应能防止人身间接电击以及电气火灾、线路损坏等事故。接地故障保护电器的选择应根据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移动式、手握式或固定式电气设备的区别,以及导体截面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4.4.2条 防止人身间接电击的保护采用下列措施之一时,可不采用本规范第4.4.1条规定的接地故障保护。
一、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电气设备(Ⅱ类设备);
二、采取电气隔离措施;
三、采用安全超低压;
四、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
五、设置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
注:Ⅱ类设备定义应符合《电气和电子设备按防触电保护的分类》(GB/T12501-92)的规定。
第4.4.3条 本节接地故障保护措施所保护的电气设备,只适用于防电击保护分类为Ⅰ类的电气设备。设备所在的环境为正常环境,人身电击安全电压限值(UL)为50V。
注:Ⅰ类设备的定义应符合《电气和电子设备按防触电保护的分类》(GB/T12501-92)的规定。
第4.4.4条 采用接地故障保护时,在建筑物内应将下列导电体作总等电位联结:
一、PE、PEN干线;
二、电气装置接地极的接地干线;
三、建筑物内的水管、煤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金属管道;
四、条件许可的建筑物金属构件等导电体。
上述导电体宜在进入建筑物处接向总等电位联结端子。等电位联结中金属管道连接处应可靠地连通导电。
第4.4.5条 当电气装置或电气装置某一部分的接地故障保护不能满足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要求时,尚应在局部范围内作辅助等电位联结。当难以确定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时,可采用下式进行校验:
R≤50/Ia (4.4.5)
式中: R--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之间, 故障电流产生的电压降引起接触电压的一段线段的电阻(Ω);
Ia--切断故障回路时间不超过5s的保护电器动作电流(A)。
注:当保护电器为瞬时或短延时动作的低压断路器时,Ia值应取低压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
(Ⅱ)TN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
第4.4.6条 TN系统配电线路接地故障保护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Zs・Ia≤Uo(4.4.6)
式中 Zs--接地故障回路的阻抗(Ω);
Ia--保证保护电器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A);
U。--相线对地标称电压(V)。
注:TN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则通过PE线与该点连接。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4.4.7条 相线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宜大于5s;
二、供电给手握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不应大于0.4s。
第4.4.8条 当采用熔断器作接地故障保护,且符合下列条件时, 可认为满足本规范第4.4.7条的要求。
一、当要求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小于或等于5s时,短路电流(Id)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In)的比值不应小于表4.4.8-1的规定;
切断接地故障回路时间小于或等于5s的Id/In最小比值 表4.4.8-1
熔体额定电流(A) 4~10 12~63 80~200 250~500
Id / In 4.5 5 6 7
二、当要求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小于或等于0.4s时,短路电流(Id)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In)的比值不应小于表4.4.8-2的规定。
切断接地故障回路时间小于或等于0.4s的Id / In最小比值 表4.4.8-2
熔体额定电流(A) 4~10 16~32 40~63 80~200
Id / In 8 9 10 11
第4.4.9条 当配电箱同时有本规范第4.4.7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两种末端线路引出时,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自配电箱引出的第4.4.7条第一款所述的线路,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不应大于0.4s;
二、使配电箱至总等电位联结回路之间的一段PE线的阻抗不大于Ul/UoZs ,或作辅助等电位联结。
注:UL:安全电压限值为50V。
第4.4.10条 TN系统配电线路应采用下列的接地故障保护:
一、当过电流保护能满足本规范第4.4.7条要求时, 宜采用过电流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
二、在三相四线制配电线路中,当过电流保护不能满足本规范第4.4.7 条的要求且零序电流保护能满足时,宜采用零序电流保护,此时保护整定值应大于配电线路最大不平衡电流;
三、当上述一、二款的保护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
(Ⅲ)TT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
第4.4.11条 TT系统配电线路接地故障保护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RA・Ia≤50V (4.4.11)
式中 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电阻和PE线电阻(Ω);
Ia-保证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A)。 当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时,反时限特性过电流保护电器的Ia为保证在5s内切断的电流;采用瞬时动作特性过电流保护电器的Ia,为保证瞬时动作的最小电流。当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时,Ia为其额定动作电流I△n。
注:TT系统――在此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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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保护电器的装设位置
第4.5.1条 保护电器应装设在操作维护方便,不易受机械损伤, 不靠近可燃物的地方,并应采取避免保护电器运行时意外损坏对周围人员造成伤害的措施。
第4.5.2条 保护电器应装设在被保护线路与电源线路的连接处, 但为了操作与维护方便可设置在离开连接点的地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线路长度不超过3m:
二、采取将短路危险减至最小的措施;
三、不靠近可燃物。
第4.5.3条 当将从高处的干线向下引接分支线路的保护电器装设在臣连接点的线路长度大于3m的地方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在分支线装设保护电器前的那一段线路发生短路或接地故障时,离短路点最近的上一级保护电器应能保证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要求动作;
二、该段分支线应敷设于不燃或难燃材料的管、槽内。
第4.5.4条 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低压配电线路不接地的各相(或极)上,但对于中性点不接地且N线不引出的三相三线配电系统,可只在二相(或极)上装设保护电器。
第4.5.5条 在TT或TN-S系统中,当N线的截面与相线相同, 或虽小于相线但已能为相线上的保护电器所保护,N线上可不装设保护;当N线不能被相线保护电器所保护时,应另在N线上装设保护电器保护,将相应相线电路断开, 但不必断开N线。
第4.5.6条 在TT或TN-S系统中,N线上不宜装设电器将N线断开,当需要断开N线时,应装设相线和N线一起切断的保护电器。当装设漏电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时,应能将其所保护的回路所有带电导线断开。在TN系统中,当能可靠地保持N线为地电位时,N线可不需断开。
在TN-C系统中,严禁断开PEN线,不得装设断开PEN线的任何电器。 当需要在PBN线装设电器时,只能相应断开相线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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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配电线路的敷设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5.1.1条 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场所环境的特征;
二、符合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特征;
三、人与布线之间可接近的程度;
四、由于短路可能出现的机电应力;
五、在安装期间或运行中布线可能遭受的其它应力和导线的自重。
第5.1.2条 配电线路的敷设,应避免下列外部环境的影响:
一、应避免由外部热源产生热效应的影响;
二、应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因水的侵入或因进入固体物而带来的损害;
三、应防止外部的机械性损害而带来的影响;
四、在有大量灰尘的场所,应避免由于灰尘聚集在布线上所带来的影响;
五、应避免由于强烈日光辐射而带来的损害。
第二节 绝缘导线布线
第5.2.1条 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敷布线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其截面不宜大于6mm^2 布线的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300mm。
二、绝缘导线至地面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三、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时,应穿管保护。
绝缘导线至地面的最小距离表5.2.l
布线方式 最小距离(m)
导线水平敷设 屋内 2.5
屋外 2.7
导线垂直敷设 屋内 1.8
屋外 2.7
第5.2.2条 瓷(塑料)夹布线宜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和挑檐下的屋外场所。鼓形绝缘子和针式绝缘子布线宜用于屋内、外场所。
第5.2.3条 采用瓷(塑料)夹、鼓形绝缘子和针式绝缘子在屋内、 屋外布线时,绝缘导线至地面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表5.2.1的规定。
第5.2.4条 采用鼓形绝缘子和针式绝缘子在屋内、屋外布线时, 绝缘导线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屋内、屋外布线的绝缘导线最小间距表5.2.4
支撑点间距(L) 导线最小间距(m)
屋内布线 屋外布线
L≤1.5m 50 100
1.5m<L≤3m 75 100
3m<L≤6m 100 150
6m<L≤10m 150 200
第5.2.5条 绝缘导线明敷在高温辐射或对绝缘导线有腐蚀的场所时, 导线之间及导线至建筑物表面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范第5.4.4条的规定。
第5.2.6条 屋外布线的绝缘导线至建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2.6的规定。
绝缘导线至建筑物的最小间距表5.2.6
布线方式 最小间距(mm)
水平敷设时的垂直间距
在阳台、平台上和跨越建筑物顶 2500
在窗户上 200
在窗户下 800
垂直敷设时至阳台、窗户的水平间距 600
导线至墙壁和构架的间距(挑檐下除外) 35
第5.2.7条 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宜用于屋内、屋外场所,但对金属管、严重腐蚀的场所不宜采用。在建筑物的顶棚内,必须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
第5.2.8条 明敷或暗敷于干燥场所的金属管布线应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1.5mm的电线管。直接埋于素土内的金属管布线,应采用水煤气钢管。
第5.2.9条 电线管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应敷设在热水管、 蒸汽管的下面。当有困难时,可敷设在其上面。其相互间的净距不宜小于下列数值:
一、当电线管敷设在热水管下面时为0.2m,在上面时为0.3m。
二、当电线管敷设在蒸汽管下面时为0.5m,在上面时为1m。
当不能符合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对有保温措施的蒸汽管,上下净距均可减至0.2m。电线管与其它管道(不包括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管道)的平行净距不应小于0.1m。当与水管同侧敷设时,宜敷设在水管的上面。管线互相交叉时的距离,不宜小于相应上述情况的平行净距。
第5.2.10条 塑料管和塑料线槽布线宜用于屋内场所和有酸碱腐蚀介质的场所,但在易受机械操作的场所不宜采用明敷。
第5.2.11条 塑料管暗敷或埋地敷设时,引出地(楼)面的一段管路,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第5.2.12条 布线用塑料管(硬塑料管、半硬塑料管、可挠管)、塑料线槽,应采用难燃型材料,其氧指数应在27以上。
第5.2.13条 穿管的绝缘导线(两根除外)总截面面积(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管内截面面积的40%。
第5.2.14条 金属管布线和硬质塑料管布线的管道较长或转弯较多时,宜适当加装拉线盒或加大管径;两个拉线点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无弯管路时,不超过30m:
二、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一个转弯时,不超过20m:
三、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两个转弯时,不超过15m:
四、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三个转弯时,不超过8m。
第5.2.15条 穿金属管或金属线槽的交流线路,应使所有的相线和N线在同一外壳内。
第5.2.16条 不同回路的线路不应穿于同一根管路内,但符合下列情况时可穿在同一根管路内。
一、标称电压为50V以下的回路;
二、同一设备或同一流水作业线设备的电力回路和无防干扰要求的控制回路;
三、同一照明灯具的几个回路;
四、同类照明的几个回路,但管内绝缘导线总数不应多于8根。
第5.2.17条 在同一个管道里有几个回路时,所有的绝缘导线都应采用与最高标称电压回路绝缘相同的绝缘。
第三节 钢索布线
第5.3.1条 钢索布线在对钢索有腐蚀的场所,应采取防腐蚀措施。钢索上绝缘导线至地面的距离,在屋内时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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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封闭式母线布线
第5.5.1条 封闭式母线宜用于干燥和无腐蚀气体的屋内场所。
第5.5.2条 封闭式母线至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2.2m;母线终端无引出线和引入线时,端头应封闭。当封闭式母线安装在配电室、电机室、电气竖井等电气专用房间时,其至地 面的最小距离可不受此限制。
第六节 电缆布线
(Ⅰ)一般规定
第5.6.1条 选择电缆路径时,应按下列要求:
一、应使电缆不易受到机械、振动、化学、地下电流、水锈蚀、热影响、蜂蚁和鼠害等各种损伤;
二、便于维护;
三、避开场地规划中的施工用地或建设用地;
四、电缆路径较短。
第5.6.2条 对于露天敷设的电缆, 尤其是有塑料或橡胶外护层的电缆,应避免日光长时间的直晒,必要时应加装遮阳罩或采用耐日照的电缆。
第5.6.3条 电缆在屋内、电缆沟、电缆隧道和竖井内明敷时, 不应采用黄麻或其它易延燃的外保护层。
第5.6.4条 电缆不应在有易燃、 易爆及可燃的气体管道或液体管道的隧道或沟道内敷设。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在这类隧道内敷设电缆时,必须采取防爆、防火的措施。
第5.6.5条 电缆不宜在有热管道的隧道或沟道内敷设电力电缆, 当需要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第5.6.6条 支承电缆的构架,采用钢制材料时, 应采取热镀锌等防腐措施;在有较严重腐蚀的环境中,应采取相适应的防腐措施。
第5.6.7条 电缆的长度,宜在进户处、接头、 电缆头处或地沟及隧道中留有一定余量。
(Ⅱ)电缆在室内敷设
第5.6.8条 无铠装的电缆在屋内明敷,当水平敷设时, 其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5m;当垂直敷设时,其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8m。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有防止电缆机械损伤的措施;当明敷在配电室、电机室、设备层等专用房间内时,不受此限制。
第5.6.9条 相同电压的电缆并列明敷时,电缆的净距不应小于35mm, 且不应小于电缆外径;当在桥架、托盘和线槽内敷设时,不受此限制。
1kV及以下电力电缆及控制电缆与1kV以上电力电缆宜分开敷设。当并列明敷时,其净距不应小于150mm。
第5.6.10条 架空明敷的电缆与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1m;当其净距小于或等于1m时应采取隔热措施。电缆与非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0.5m, 当其净距小于或等于0.5m时应在与管道接近的电缆段上, 以及由该段两端向外延伸不小于0.5m以内的电缆段上,采取防止电缆受机械损伤的措施。
第5.6.11条 钢索上电缆布线吊装时,电力电缆固定点间的间距不应大于0.75m:控制电缆固定点间的间距不应大于0.6m。
第5.6.12条 电缆在屋内埋地穿管敷设时,或电缆通过墙、楼板穿管时,穿管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第5.6.13条 桥架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2.5m。
第5.6.14条 电缆在桥架内敷设时,电缆总截面面积与桥架横断面面积之比,电力电缆不应大于40%,控制电缆不应大于50%。
第5.6.15条 电缆明敷时,其电缆固定部位应符合表5.6.1的规定。
电缆的固定部位 表5.6.15
敷设方式 构架型式
电缆支架 电缆桥架
垂直敷设 电缆的首端和尾端 电缆的上端
电缆与每个支架的接触处 每隔1.5~2m处
水平敷设 电缆的道端和尾端 电缆的道端和尾端
电缆与每个支架的接触处 电缆转弯处
电缆其它部位每隔5~10m处
第5.6.16条 电缆桥架内每根电缆每隔50m处,电缆的首端、 尾端及主要转弯处应设标记,注明电缆编号、型号规格、起点和终点。
(Ⅲ)电缆在电缆沟或隧道内敷设
第5.6.17条 电缆在电缆沟和隧道内敷设时,其支架层间垂直距离和通道宽度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5.6.17的规定。
电缆支架层间垂直距离和通道宽度的最小净距(m)表5.6.17
名称 电缆隧道 电缆沟
沟深0.6m及以下 沟深0.6m以上
通道宽度 两侧设支架 1.0 0.3 0.5
一侧设支架 0.9 0.3 0.45
支架层间垂直距离 电力线路 0.2 0.15 0.15
控制线路 0.12 0.1 0.1
第5.6.18条 电缆沟和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水措施;其底部排水沟的坡度不应小于0.5%,并应设集水坑;积水可经集水坑用泵排出,当有条件时,积水可直接排入下水道。
第5.6.19条 在多层支架上敷设电缆时,电力电缆应放在控制电缆的上层;在同一支架上的电缆可并列敷设。
当两侧均有支架时,1kV及以下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宜与1kV以上的电力电缆分别敷设于不同侧支架上。
第5.6.20条 电缆支架的长度,在电缆沟内不宜大于350mm;在隧道内不宜大于500mm。
第5.6.21条 电缆在电缆沟或隧道内敷设时,支架间或固定点间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5.6.21的规定。
电缆支架间或固定点间的最大间距(m)表5.6.21
敷设方式 塑料护套、铝包、铅包、钢带铠装 钢丝
铠装
电力电缆 控制电缆
水平敷设 1.0 0.8 3.0
垂直敷设 1.5 1.0 6.0
第5.6.22条 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防火墙。电缆隧道进入建筑物处,以及在进入变电所处,应设带门的防火墙。防火门应装锁。电缆的穿墙处保护管两端应采用难燃材料封堵。
第5.6.23条 电缆沟或电缆隧道,不应设在可能流入熔化金属液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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