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中国建筑业2015年十二大最值得关注的新闻

发表于2015-12-15     1485人浏览     0人跟帖     总热度: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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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施行

  1月1日,新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正式施行。绿色建筑离不开绿色装饰,势不可挡的绿色风潮一次次成为建筑装饰行业焦点,并被不断赋予新的内涵。

  2月28日,纪录片《穹顶之下》引发公众对雾霾和环境污染问题的深度关注。随着史上最严《环保法》的全面推进执行,使用绿色材料,从源头确保绿色施工,也在无形中提升了建筑装饰行业的工程质量标准。目前,国家对建筑节能减排的要求不断提高,打造低碳城镇、生态家园,正在成为我国城市化转型的一个重要突破点,也是建筑装饰企业新的利润增长点。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出台

  1月22日,住建部发布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最大亮点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放权。

  《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已经明确,要简政放权,推进审批权限下放。企业资质放权意味着行业门槛降低了,但行业监管力度必须加大。今后各主体的职责会划分得更为清晰,行业协会的作用则会在保证建筑质量安全、确保建筑市场竞争有序等方面体现出来。所以,以后行业会变成“四位一体”(政府部门、协会、企业、执业者)格局,而不是由企业单独承担责任。

  3《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印发

  2月4日,《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正式印发。翌日早盘,A股建筑装饰板块(按证监会行业分类)几乎全线飘红。

  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建筑装饰行业增量市场的年均容量将达数万亿元。对建筑装饰行业而言,住宅市场增量、基建及附属板块装饰需求已经成为本轮城镇化建设高峰的关键词。人们将越来越关注建筑品质,建筑装饰行业的平均造价将逐步上升。新型城镇化必然导致城市规模扩张、人口大量涌入,对居住、商业、办公空间的需求大增,将为装饰行业创造巨大、持续的增量需求,也促使企业更好地实现转型升级。

  4PPP项目库发布

  5月25日,发改委对外发布首批PPP推介项目共计1043个,总投资1.97万亿元。项目范围涵盖水利设施、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等多个领域。同月内,国务院办公厅还发布《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从2015年到2017年累计投资不低于1.1万亿元。

  5《建筑产业现代化国家建筑标准设计体系》发布

  6月1日,我国首个建筑产业现代化国家建筑标准设计体系向社会公开了第一批设计图集,意味着我国推行产业化建筑有了国家标准设计体系。

  6《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指导意见》发布

  6月16日,住建部印发《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推进BIM应用的发展目标——到2020年末,建筑行业甲级勘察、设计单位以及特级、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掌握并实现BIM与企业管理系统和其他信息技术的一体化集成应用。到2020年末,以下新立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维护中,集成应用BIM的项目比率达到90%: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筑;申报绿色建筑的公共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小区。

  7亚投行正式签约,催化一带一路投资主题

  6月29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签署仪式在北京举行。亚投行57个意向创始成员国财长或授权代表出席了签署仪式。中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作为中方授权代表签署《协定》并在仪式上致辞。

  根据协议内容,按现有亚投行各创始成员的认缴股本计算,中国投票权占总投票权的26.06%。根据决策机制所述,中国在需要超级多数批准的重大事项上具有一票否决权,包括选举行长、增加资本金、修改协定、下调域内出资比例等。

  根据全球各国家和地区的铁路规划,预计到2020年,世界铁路的总投资额将超过15万亿元,平均每年投资金额将超过3万亿元。预计到2020年,世界高速铁路总里程将超过5万公里,未来7年内的新增里程将达到3万公里以上,由此带来的高铁直接投资将超过6.7万亿元。随着中泰铁路、中老铁路的相继落地,狭义上的“泛亚铁路”已进入实际启动阶段,从云南昆明出发,终点到达新加坡,预计中国获得市场份额或将超过3000亿元

  8《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印发

  7月4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作为传统行业的代表,建筑行业已经开启“互联网+”新征程。《意见》提出,要推动互联网与生态文明建设深度融合,完善污染物监测及信息发布系统,形成覆盖主要生态要素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动态监测网络,实现生态环境数据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充分发挥互联网在逆向物流回收体系中的平台作用,促进再生资源交易利用便捷化、互动化、透明化,促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化。“绿色”早已成为建筑行业发展标配,在住建部原副部长仇保兴的构想中,互联网将对绿色建筑的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9《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发布

  8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管线原则上应敷设于地下空间。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未来3~5年,预计管廊建设每年将产生1万亿元的投资。财政部此前也发出通知指出,中央财政对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给予专项资金补助,直辖市每年5亿元,省会城市每年4亿元,其他城市每年3亿元。对采用PPP模式达到一定比例的,将按上述补助基数奖励10%。发改委此前也发布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提出鼓励各类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可续期债券等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的城投类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10《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发布

  9月21日,《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正式发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要求“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

  《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明确了维护公平竞争、清除各地市场壁垒的要求。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一方面要解决人为分割市场、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外地企业等问题;另一方面要切实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保证优秀企业自由流动,对建筑业发展起到带动作用。为此,《规定》从两个方面明确了各地的监管原则:一是企业注册所在地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支持,营造有利于实力强、信誉好的建筑企业开展跨省经营业务的良好环境。二是各地要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实施统一的市场监管,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同时,为解决广大企业反映强烈的市场壁垒问题,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基础上,《规定》进一步具体明确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的禁止行为。

  1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年10月9日住建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5]154号文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建筑业发展。

  一、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

  二、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

  三、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修改为:可承担各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四、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规定的资质换证调整为简单换证,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确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建市[2015]20号文件规定的对应换证类别和等级要求,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资质许可机关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体换证要求另行通知)。将过渡期调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五、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十八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的规定;取消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的规定。

  六、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各地要认真组织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对本地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动态核查。

  1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2015年10月9日住建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5]870号文。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要求,为做好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作。

  一、换证范围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核发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以外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二)我部按照《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核发的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以及同时核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二、换证程序

  (一)我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程序。

  1.申请换证的企业通过我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以下分别简称《申请表》、《采集表》),点击“上报”,同时打印《申请表》和《采集表》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分别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应将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企业名单及企业章程,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应将其所属单位名单在2015年10月30日前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各省级主管部门分批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并附汇总表中全部企业的《申请表》、《采集表》、旧版建筑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包括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相应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并报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对于《申请表》、《采集表》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资质信息不符的企业,其换证申请我部不予受理。

  3.我部受理企业换证申请20日后,省级主管部门可到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统一领取企业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按要求提交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的特级资质企业,同时换发有效期与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一致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取得有效期1年旧版资质证书的,新版资质证书有效期与原有效期相同)。各省级主管部门在发放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应收回企业全部原资质证书,并依法予以销毁。

  4.2016年6月30日起,我部停止受理企业换证申请。

  5.我部将定期公布已换发新版资质证书的企业名单。

  (二)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资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换证工作的有关具体实施程序可参照本通知制定。

  三、有关要求

  1.企业应按照《申请表》要求的内容如实填报换证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字承诺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不予换证,并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2.按原标准取得主项资质为高耸构筑物、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规定简单换证后一年内,企业申请原资质并入同等级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考核其业绩指标。

  3.按原标准取得主项资质为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不高于原资质等级的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4.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应在为其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后,再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核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形的,可在换领新版证书后,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5.换证后企业申请特级资质的,仍使用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中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其中,《初审部门审查意见(总承包特级企业)》中的国家级工法、发明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项无需填写初审意见。

  6.新版企业资质证书应使用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证书打印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地址:www.mohurd.gov.cn/docmaap)进行打印。使用自行开发证书打证系统的省(区、市)应按照我部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证书打印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接口标准,与我部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即时向我部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更新。

  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提出具体工作安排及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工作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3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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