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找到明确的相关规定。我想不外乎商场、超市、宾馆、学校、医院、娱乐场所、写字楼、酒店、人员密集的生产厂等等。 |
《高规》中确实找不到此类相关规定,这对于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具体适用造成了困难,但对于多层建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04年报批稿)中相关条文如下: 11.2.7 下列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a.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建筑高度大于50.0米的 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b.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 c.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电影院、商店、展览馆、广播电视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和室外消防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d.国家及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 的古建筑; e.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 因此在《高规》中无明确条文规定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参照多层建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04年报批稿)中相关条文规定呢? |
我觉得sungkingdom斑竹说得有道理,具体能否借用,还是大家一起来讨论讨论吧。 |
其余关于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问题另详1、漏电火灾报警可否纳入火警系统 |
湖北 | 暖通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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