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一本规范两条文对比
GB 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4.1.7设计照度与照度标准值的偏差不应超过±10%。
条文说明:
4.1.7考虑到照明设计时布灯的需要和光源功率及光通量的变化不是连续的这一实际情况,根据我国国情,规定了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值比较,可有-10%~+10%的偏差。此偏差适用于装10个灯具以上的照明场所;当小于或等于10个灯具时,允许适当超过此偏差。
5.1.1本标准规定的照度除标明外均应为作业面或参考平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各类房间或场所的维持平均照度不应低于本章规定的照度标准值。
条文说明:
5.1.1本条规定照度标准值是指维持平均照度值。它是在照明装置必须进行维护的时刻,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这是为确保工作时视觉安全和视觉功效所需要的照度。
二、设计照度
三、维持平均照度
2.0.12维护系数 maintenance factor
照明装置在使用一定周期后,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与该装置在相同条件下新装时在同一表面上所得到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之比。
2.0.8维持平均照度 maintained average illuminance
在照明装置必须进行维护时,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
四、矛盾与否?
设计照度Eav是已经考虑了灯具的维护系数,如果这个设计值刚好等于照度标准值,在照明装置必须进行维护时,此时设计照度刚好等于维持平均照度。
观点一:矛盾,如果我们按4.1.1条规定,设计照度值偏差在0~-10%范围内,那么维持平均照度总是低于照度标准值的,那么就违反了5.1.1条的规定。
观点二:不矛盾,只要在条文解释中将4.1.7的“设计照度”解释为参考平面内任意一点实测照度值,如果设计照度值等于规范标准值,那么因为设计照度值是照度平均值,必然有某一点照度值要低于平均值,这时候偏差范围就应当在正负10%内。如果设计照度值低于规范标准值,那么负偏差就不满足规范标准值的负偏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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