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GB50016-2014 第10.3.1和10.3.5条的问题

发表于2017-01-17     1614人浏览     0人跟帖     总热度:10  

GB50016-2014  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 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GB50016-2014第2.1.14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GB50034-2013  
2.0.19 应急照明 emergency lighting
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
2.0.20 疏散照明 evacuation lighting
用于确保疏散通道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的应急照明。

问题:1.GB50016-2014第10.3.1条中说的疏散照明包括“疏散指示标志”系统吗?若包括, 10.3.5为何又对“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单列一条?
      2. 按GB50016-2014术语的定义,楼梯间属于“安全出口”,此时楼梯间设应急双头灯后,还需要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吗?
      3.GB50016-2014第10.3.1中“疏散照明”的定义和GB50034-2013Z中对“疏散照明”的定义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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