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规JGJ 16-2008概括的还是比较全面:
4.3.3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专用变压器:
1 电力和照明采用共用变压器将严重影响照明质量及光源寿命时,可设照明专用变压器;
2 季节性负荷容量较大或冲击性负荷严重影响电能质量时,可设专用变压器;
3 单相负荷容量较大,由于不平衡负荷引起中性导体电流超过变压器低压绕组额定电流的25%时,或只有单相负荷其容量不是很大时,可设置单相变压器;
4 出于功能需要的某些特殊设备,可设专用变压器;
5 在电源系统不接地或经高阻抗接地,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就地接地的低压系统中(IT系统),照明系统应设专用变压器。
再结合GB 50053-2013:
3.3.4 动力和照明宜共用变压器。当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专用变压器:
1 当照明负荷较大或动力和照明采用共用变压器严重影响照明质量及光源寿命时,应设照明专用变压器;
2 单台单相负荷较大时,应设单相变压器;
3 冲击性负荷较大,严重影响电能质量时,应设冲击负荷专用变压器;
4 采用不配出中性线的交流三相中性点不接地系统(IT系统)时,应设照明专用变压器;
5 采用660(690)V交流三相配电系统时,应设照明专用变压器。
感觉楼主所说的应该是供电局常说的,专变和公变,个人感觉指的是不同用户,不是负荷。具体可查看当地供电局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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