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 2014第10.1. 5条规定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强条)。 因此应急疏散照明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按建筑特性分为1.5h、lh、0.5h是合适的。
此条中“应急照明”不包含消防设备机房的备用照明,例如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一2014表 3. 6.2要求, 民用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可以达到2小时或3小时,在此期间消防泵将一直保持运行, 故消防泵房的备用照明供电时间采用1.5h、lh或0.5h明显是不合适的。消防设备机房的备用照明的持续供电时间应按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表13.8. 6要求实施。
中国 | 建筑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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