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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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9.1.1 燃气供应系统:长输燃气管线市内部分、城市门站、输配站、燃气管网及设施、液化天然气储备基地、压缩天然气供应站、液化石油气储备基地、液化石油气储灌站、液化石油气管网(包括气化或混气方式的供气系统)、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车用燃气加气站、用于燃气运输的特种车辆、燃气用户等与燃气生产、输配、运输等燃气设施及相应的管理环节称为燃气供应系统。
  9.1.2 燃气供应单位:燃气经营单位和燃气自管单位。
  9.1.3 第三方影响:第三方影响是指由自然因素和非自然因素造成对燃气供应系统的影响。
  (1)自然因素的影响:
  自然因素是指燃气设施因所处环境的自然因素间接对燃气设施的破坏,主要形式有自然灾害、绿化植物对燃气设施造成的应力破坏。
  a.自然灾害,包括地震、地面自然沉降、洪水等灾害引发的对供气系统产生的外加应力损坏;
  b.土壤环境恶化,引起化学和电化学腐蚀,造成对地下燃气管网损坏;
  c.绿化植物的自然生长,其根系、总重量增加对管道造成外力影响,引发管道应力变化。
  (2)非自然因素的影响
  非自然因素分为建设施工所造成的燃气设施硬性破坏和违章建筑、重型车辆等造成的管道负载过重破坏。
  a.城市施工活动的影响,施工单位采取人工挖掘或使用大型挖掘机械进行施工时,对管道造成破坏。
  b.临时建筑、材料堆放及重型车辆的影响,由于在燃气管道承载上方临时建筑、重型车辆等的过多重量,造成管道负载过重破坏。
  9.1.4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
  9.2.1 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参照本预案,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各自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9.2.2 预案的审核 
  本预案由市应急办组织审核。
  9.2.3 预案的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至少修订1次。
  9.2.4 相关预案的制定要求
  (1)维持用户最低用气需求预案
  本市燃气供应单位应制定保证用户最低需求气量的调配应急预案。
  因燃气突发事件可能影响输气管道正常运行,导致全局或部分用户供气中断或降低,燃气供应单位应在保证安全和有利于应急事件处置的前提下,尽力维持用户最低的用气需求。
  (2)管线应急处置预案
  为了快速响应,在最短时间有效完成抢修处置,必须分析输气管线经由的不同地域及可能发生的各种典型案例,预先制定针对输气管线因本身缺陷或第三方影响可能导致变形、漂管、悬空、泄漏、开裂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规定具体处置措施。
  (3)场站和储气罐应急处置预案
  各燃气供应单位应对其所管辖的场、站、储气罐等重点地区和设施做出安全管理预案,保证其安全、稳定运行。
  (4)其他应急处置预案
  自控、通讯、信息系统、燃气报修服务热线和相关应急单位等亦应做出相关应急处置预案。
  9.2.5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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