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机械排烟部位的一般要求

发表于2018-07-22    

  机械排烟部位的一般要求
  1.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不大于6米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立方米/小时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最不应小于7200立方米/小时)。
  (2)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立方米/小时。
  (3)中庭体积小于17000立方米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6次/小时换气计算;中庭体积大于17000立方米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4次/小时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立方米/小时。
  2.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米,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米。排烟口平时应关闭,并应设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3.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米。在排烟支管上应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度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风机应保证在280度时能连续工作30分钟。
  4.走道的机械排烟系统宜竖向设置;房间的机构排烟系统宜按防烟分区设置。
  5.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采用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其机房入口处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度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6.机械排烟系统中,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7.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其隔热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8.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若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排烟系统要求。
  9.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10.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按排烟系统最不利环管道进行计算,其排烟量应增加漏风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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