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防烟
9.3.1 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
2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9.3.2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加压送风量应经计算确定。当计算结果与表1的规定不一致时,应采用较大值。
表1 最小机械加压送风量
条件和部位 | 加压送风量/(m3/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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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室不送风的防烟楼梯间 | 25000 |
防烟楼梯间及其合用前室分别加压送风 防烟楼梯间 | 16000 |
防烟楼梯间及其合用前室分别加压送风 合用前室 | 13000 |
消防电梯间前室 | 15000 |
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前室或合用前室加压送风 | 22000 |
注:表内风量数值是按开启宽乘高=1.5*2.1的双扇门为基础的计算值。当采用单扇时,其风量宜按表列数值乘以0.75确定。当前室有2个或2个以上门时,其风量应按表列数值乘以1.50~1.75确定。开启门时,通过门的风速不应小于0.70m/s。
9.3.3 防烟楼梯间内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余压值应为40—50pa;前室、合用前室应为25—30pa。
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宜分别独立设置。
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置一个,防烟楼梯间的加压送风口宜每隔2到3层设置一个。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中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高层厂房(仓库)的机械防烟系统的其他设计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