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消防新喷规修改与增订内容,速来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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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新喷规修改与增订内容,速来围观!_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7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84—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0.1、5.0.2、5.0.4、5.0.5、5.0.6、5.0.8、5.0.15(1、2、4)、6.5.1、10.3.3、12.0.1、12.0.2、12.0.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年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5月27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修订,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科研成果、设计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校等部门的意见,同时参考了国际标准化组织和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和符号、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系统基本要求、设计基本参数、系统组件、喷头布置、管道、水力计算、供水、操作与控制、局部应用系统等。
本规范此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重新编排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喷头类型术语;
2.充实民用建筑、仓库等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技术要求,增加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的技术内容;3.补充了新型洒水喷头、管道的应用技术要求,特别强调依据设置场所进行系统选型以及根据喷头类型设计系统;
4.修改现行规范中不便操作的一些条款,协调与其他规范的关系。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政编码:300381)。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辽宁省大连市公安消防支队、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利华消防工程公司、泰科安全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宋波  卢国建  杨丙杰  马恒  李毅  杨琦  张文华  赵克伟  黄晓家  赵永顺  张兴权  刘国祝  曾杰  黄琦  赵雷  孔祥徵
主要审查人:方汝清  谢树俊  姜文源  赵锂  赵力军  钟尔俊  姜宁  崔长起  刘志  张兆宪
条文说明编制说明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经住房城乡建设部2017年5月27日以第1574号公告批准发布,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一2001(2005年版)同时废止。
现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自实施以来,对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指导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我国的应用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和研究的不断深入,以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产品的不断发展,现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已不能适应目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应用现状和发展趋势,有必要对其进行修订。
本规范是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年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参编单位是北京市消防局、上海市消防局、四川省消防局、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大连市消防局、深圳市消防局、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化工部第一设计院、天津大学、深圳市捷星消防工程公司,主要起草人是韩占先、何以申、王万钢、韩磊、马恒、赵克伟、曾杰、陈正昌、刘淑金、张兴权、刘跃红、刘国祝、章崇伦、黄建跃、于志成、方雪松、孔祥徵。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在第2章“术语”章节重新编排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类型、喷头类型术语。为更加清晰地划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和喷头类型,本次修订以“闭式系统和开式系统”为基础,使每个子系统的定义均落脚到闭式系统和开式系统上。同样,喷头类型也是以“闭式喷头和开式喷头”为基础,依据喷头自身的特点,从喷头的保护面积(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响应时间性能(快速响应、标准响应、特殊响应)和保护场所(特殊应用喷头、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和家用喷头)等方面进行定义,并最终落脚到闭式喷头和开式喷头上。
2.为满足近年来我国不断兴起的民用建筑高大空间场所,本次修订通过开展系列全尺寸火灾试验,提出了净空高度为12m~18m的民用建筑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并对原规范中净空高度为8m~12m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进行了修订。
3.提出了自动喷水系统领域的一项新技术一一防护冷却系统。本次修订在实体火试验的基础上,参照国外标准的规定,提出了采用防护冷却系统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的设计要求,包括喷水强度、喷头布置、水力计算等。
4.完善了仓库场所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步骤重新调整了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增加了最大净空高度或储物高度超过规范规定时顶板层喷头的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进一步细化了货架内喷头的技术要求。
5.将第4章“系统选型”改为“系统基本要求”,特别强调依据设置场所进行系统选型以及根据喷头类型设计系统。
6.补充了直立型和下垂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特殊应用喷头、家用喷头等喷头的应用,增加了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消防洒水软管的技术内容。
7.根据近年来我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应用现状,在总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案例的基础上,严格限制了挡水板、隐蔽式洒水喷头等产品的使用。
8.修改现行规范中不便操作的一些条款,协调与其他规范的关系。本次修订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同步修订,同步发布和实施,且编制组成员60%相同,除做到两本规范协调一致外,还注重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等标准的协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验收和监督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修订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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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8-08-1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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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批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84—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0.1、5.0.2、5.0.4、5.0.5、5.0.6、5.0.8、5.0.15(1、2、4)、6.5.1、10.3.3、12.0.1、12.0.2、12.0.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年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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