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规关于民用建筑排烟设施设置的规定
一、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8.5.3 条强制性条文):
(一)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1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 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设置排烟设置的依据是公安部第 39 号令《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吸取娱乐场所的火灾教训,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在地下室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应当设机械防烟排烟设施。”。为此,本条规定建筑中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当设置排烟设施。
(二)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1.设置理由:
中庭在建筑中往往贯通数层,在火灾时会产生一定的烟囱效应,能使火势和烟气迅速蔓延,易在较短时间内使烟气充填或弥散到整个中庭,并通过中庭扩散到相连通的邻近空间。设计需结合中庭和相连通空间的特点、火灾荷载的大小和火灾的燃烧特性等,采取有效的防烟、排烟措施。
2. 控制中庭中烟的基本方法:
包括减少烟气产生和控制烟气运动两方面。设置机械排烟设施,能使烟气有序运动和排出建筑物,使各楼层的烟气层维持在一定的高度以上,为人员赢得必要的逃生时间。
(三)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 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四)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 300m2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五)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根据试验观测,人在浓烟中低头掩鼻的最大行走距离为 20m~30m。为此,本条规定建筑内长度大于 20m 的疏散走道应设排烟设施。
二、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50m2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8.5.4条强制性条文)
以上房间设置排烟设施的理由: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不同于地上建筑,地下空间的对流条件、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差,可燃物在燃烧过程中缺乏充足的空气补充,可燃物燃烧慢、产烟量大、温升快、能见度降低很快,不仅增加人员的恐慌心理,而且对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十分不利。因此,地下空间的防排烟设置要求比地上空间严格。
地上建筑中无窗房间的通风与自然排烟条件与地下建筑类似,因此其相关要求也与地下建筑的要求一致。
高层民用建筑亦按此执行。
整理编纂:彭宝章
2017.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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