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污水处理厂工程采用的各种材料与设备,其品种、规格、质量、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2 污水处理厂工程所用各种材料与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保、卫生、防火、防水,防冻、防爆炸、防腐蚀等标准的规定。
3 材料和设备进场时,应具备订购合同、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说明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不具备以上条件不得验收。
4 进场的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复验。复验的材料和设备,其各项指标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及本规范的规定。
5 国家规定或合同文件约定需要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的,应进行见证检测。
6 承担材料和设备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7 进口设备与配件和材料,应按合同文件严格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8 所用材料、半成品、构件、配件、设备等,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锈蚀或变质。
9 现场配制的材料,如:混凝土、砂浆、防水涂料、胶粘剂等,应经检测或鉴定合格后使用。
10 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等,应列入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内容。
11 提倡推广应用新技术、 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成果,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与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