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论《监理规范》应核定为强制性标准

发表于2014-11-05     1617人浏览     4人跟帖     总热度:354  

       全国监理企业和监理从业人员在历经多年期盼之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3年5月13日联合发布了第35号公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以下简称《监理规范》)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同时废止。

       令人诧异和不解的是,为何2013年版《监理规范》由2000版的国家强制性标准(GB50319)核定为推荐性标准(GB/T50319)呢?是因为2013年版《监理规范》在制订的目的、适用范围、制订依据、条文内容等方面,与2000年《监理规范》有脱胎换骨的改变吗?

       鉴于2013年版《监理规范》正式版本尚未公布,只得以作者手中现有的“报批稿”作为范本,对两版《监理规范》进行相应的分析、比较。

       一、两版《监理规范》制订目的的比较

       按照2000年版《监理规范》第1章“总则”第1.0.1条所述,编制《监理规范》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制定本规范。”

       按照2013年版《监理规范》第1章“总则”第1.0.1条所述,

       编制《监理规范》的目的是“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制定本规范。”

       两版《监理规范》编制目的基本是一致的,区别仅在2013年版《监理规范》增加了“相关服务”,另外调整了文字的表述方式。

       因此,编制目的些许变化,不能成为将强制性标准(GB)降格为推荐性标准(GB/T)的理由。

       二、两版《监理规范》适用范围的比较

       按照2000年版《监理规范》第1章“总则”第1.0.2条所述:“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和制造的监理工作。”

       按照2013年版《监理规范》第1章“总则”第1.0.2条所述: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比较两版《监理规范》的适用范围,基本上也是一致的,区别仅在2013年版《监理规范》增加了“相关服务”,另外调整了文字的表述方式。

       因此,两版《监理规范》适用范围的非本质变化,不能成为将强制性标准(GB)降格为推荐性标准(GB/T)的理由。

       三、两版《监理规范》制订依据的比较

       (一)2000年版《监理规范》制订依据

       2000年版《监理规范》第1章“总则”第1.0.6 条规定:“建设工程监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000年版《监理规范》在此思想指导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制订。这是我国第一部,也是至2014年3月1日为止,唯一一部全面、完整规范监理工作的强制性标准。

       尤其是其中主要的章节条款,如“监理人员从业资格的规定”、“监理人员的职责”、“工程监理质量控制工作”等等,均出自上述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有的是全部引用这些法律、法规的相应条文,有的是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了一定的整合、延伸和细化(篇幅所限,本文不一一详细列举相应条文)。

       毫无疑问,建设工程参建各相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正是基于此,2000年版《监理规范》完全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技术标准。在《监理规范》实施的有效期内,无论是工程项目是在东北还是西南,无论是监理企业还是参建相关方,均应无条件执行《监理规范》的有关条款,其有关条文的法律效力不因时空的变化而变化;无论是国家重点工程,还是中小民用建筑,监理单位都不得自行选择执行或者不执行,《监理规范》的有关条款也不因环境和条件的改变而改变。

       (二)2013版《监理规范》制定依据

       按照2013版《监理规范》第1章“总则”第1.0.6 条所述:“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下列主要依据:1  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同时,2013年版《监理规范》“前言”所述:“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征求了业主、施工单位、高等院校、行业主管部门及工程监理单位的意见,吸收总结了二十年来建设工程监理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贯彻落实了2000年以来出台的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部分内容做了修订。其中较重大的修订包括:

       1、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5年颁发),增加了第5.5节“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2、依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2007年颁发),增加了第9章“相关服务”(勘察、设计、保修阶段);

       3、删除了部分不协调或与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不一致的内容。

       (三)制定依据比较的结论

       通过以上比较,既然两版《监理规范》都是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订的,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以及建设工程各参建方,都必须无条件地执行,不得自行选择。那么,为何将强制性标准改为推荐性标准呢?

       四、两版《监理规范》内容的比较

       (一)2000年版《监理规范》的主要内容

       按照2000年版《监理规范》“前言”所述,规范“共分8章,包括:总则、术语、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管理、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建造等内容。”

       (二)2013年版《监理规范》的主要内容

       按照2013年版《监理规范》“前言”所述:规范“共分9章和3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相关服务等。

本规范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增加了相关服务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

       2.调整了部分章节的名称;

       3.删除了部分不协调或与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不一致的内容;

       4.强化了可操作性。”

       (三)两版《监理规范》主要内容比较的结论

       既然2013版《监理规范》在文件架构、章节划分、监理工作程序及监理措施等内容方面,与2000年版《监理规范》比较,基本未做大的变动。那么,为何将强制性标准改为推荐性标准呢?

       五、两版《监理规范》发布实施效果的比较

       (一)2000年版《监理规范》发布实施的效果

       依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强制性标准“GB”具有法律属性,是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手段强制执行的标准,相关的企业(单位)必须执行。

       正是由于2000年版《监理规范》核定为强制性标准,该《监理规范》发布实施13年来,对全面推进监理事业发展,严格规范建设工程各相关参建方的管理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1、2000年版《监理规范》规定了现场项目监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要求、各级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和项目现场监理机构的工作职责,成为监理企业编制内部的三标认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的依据性文件之一;成为监理企业编制监理投标文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成为项目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的依据性文件之一;成为监理企业内部检查和考核现场监理人员工作的依据性文件之一。

       2、2000年版《监理规范》发布实施13年来,成为了施工单位接受监理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和施工合同管理、信息和资料管理的依据性文件之一,有效地建立起双方协同配合工作机制,推动了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3、2000年版《监理规范》发布实施13年来,成为了建设单位编制监理招标文件和监理合同的依据性文件之一,成为了建设单位规范自身项目管理工作的依据性文件之一,成为了建设单位检查和考核监理单位是否履行监理合同的依据性文件之一。

       4、2000年版《监理规范》发布实施13年来,成为了政府主管部门检查、监督、管理现场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的依据性文件之一。

       5、当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2000年版《监理规范》也成为了调查、分析事故原因,追究监理质量、安全事故责任的依据性文件之一。

       (二)2013年版《监理规范》发布实施的后果预估

       依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推荐性标准“GB/T”又称为非强制性标准或自愿性标准,企业可以选择执行或不执行。

       2013年版《监理规范》核定为推荐性标准(GB/T),可以想见预估的后果是:各家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可以自行选择执行或不执行《监理规范》,可以自行制订自家的“企业标准”,各家监理企业的监理服务活动的行为将“各显神通”,其后果将五花八门;工程项目的各相关参建方,对本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控制和管理可以执行、配合,也可反其道而行之;各地政府主管部门也无法用统一的强制性的标准来检查、监督和管理现场的监理以及相关参建方的管理行为了。

       (三)两版《监理规范》不同标准属性的比较结论

       对两版《监理规范》不同的标准属性进行比较后,2000年版《监理规范》实施13年来的成效是显而易见的,是不可否认的。

       2013年《监理规范》改为推荐性标准,本文预估的实施后果是否过于悲观呢? 目前尚不得而知。

       六、《监理规范》应当核定为强制性标准

       2000年版《监理规范》是全文实施强制。

       鉴于2013年版《监理规范》中关于“监理的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和资料管理”、“相关服务”等方面的条款,大部分是取决于监理合同约定,不应划归为强制性条文。因此,2013年版《监理规范》可以不核定为全文实施强制。但在“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要求”、“监理的质量控制”(如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检查验收、施工质量的检查验收)、“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等方面的相关条款中,凡是直接或间接引用了《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核定为强制性条文。

       通过对两版《监理规范》在制订的目的、适用范围、制订依据、条文内容、实施效果等方面的分析和比较,可以得出比较清晰的结论:

       2013年版《 监理规范》也应当核定为国家强制性标准!

你怎么认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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