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十五日厦门住建委发布关于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的通知,明确提出部分工程项目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有这么一段话:“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
这短话中缺少了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那么少了监理的主体责任又意味着什么呢?
2018年5月2日安徽住建厅发布“关于继续委托下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等四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工作的通知”,5月1日起,安徽省将以下四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各市、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018年04月23日北京市发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对于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公用事业工程(不含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建设规模5万平方米以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工程,无国有投资成分且不使用银行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有类似
项目管理经验和技术人员,能够保证独立承担工程安全质量责任的,可以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自我管理模式。鼓励建设单位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创新管理模式。
2018年03月上海发布“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施工许可办理 环节营商环境的通知”,提出:改革工程监理机制。在本市社会投资的“小型项目”和“工业项目”中,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建设项目试行建筑师团队对施工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新型管理模式。
监理资质取消到底是天堂还是地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