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落实设计意图与提升建筑品质
建筑师是建筑产品设计意图的提出者,是建筑品质的初始定义者。建筑师对于设计意图拥有最准确和最权威的理解和最终解释权。但作为独立第三方,建筑师的设计意图只能经由施工方、供货方等的共同努力方能最终实现。因此,落实设计意图就成为建筑产品质量控制的关键。
在建筑师负责制下,建筑师除了设计交底外,还可以经由常规性的现场服务直接对施工过程进行指导,并对施工结果是否准确落实了设计意图进行确认。建筑师持续、反复地参与到设计施工协作之中,保障了设计意图得到完整准确的落实,这是建筑师负责制显著的优点。
另一方面,为了使所定义的建筑品质能够通过施工全面顺利实现,建筑师应该对施工过程有清晰的理解,并采取必要的设计措施使施工质量受控。建筑师负责制下,由于设计方必须全程持续、反复地参与施工过程,有助于建筑师增进对施工过程的理解和施工经验的积累,从而持续提升设计水平。
而工程监理制下,由于监理部分替代了设计师的工作,就构成了对设计师现场服务的“挤出”效应,导致设计方越来越少于接触施工,这是我国当前设计施工割裂问题日趋严峻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建筑师脱离施工、不懂施工,一方面导致设计成果常常缺乏易施工性,设计品质难以提高;另一方面也使得建筑师对于设计图纸不敢深化,对设计意图也不敢过于坚持,对施工质量难以有效把控。长此以往,就导致我国建筑设计质量不断下降,设计方的话语权也不断弱化。而施工方为提高利润、减少麻烦,往往可以借助于自己的施工专家地位,以施工困难为由迫使设计方同意修改设计。这又从另一方面削弱了设计意图的落实。
另一方面,监理这一角色却对促进设计意图的落实帮助不大,难以担当被“挤出”的建筑师的角色。首先,这是因为监理本身不是设计方,不具备对设计意图的最终解释权威。其次,对于落实设计意图,监理缺乏像建筑师那样作为建筑作品著作权人自我实现的内在激励。第三,在我国的实践中,监理几乎是与施工承包商同步介入项目,对于设计意图的理解也是经由与施工承包商同样的途径,所以其在帮助理解和落实设计意图方面并不能为施工现场增加额外的价值。
建筑师并不为因施工方行为不当带来的质量安全问题承担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其对工程质量安全不需负责任,只是建筑师的责任和承包商的责任已经通过事前的合同约定做出了合理的划分。建筑师要承担按合同约定开展施工督造的尽职责任。评判其是否尽职的标准在于其在协助业主发包给承包商的合同中是否已经将施工质量安全的风险都真正有效地转移出去,以及在营造细则(specification,是合同文件的技术条款)中是否对关键的质量安全风险点都做了明确提示和合理的检查认可验收设置,以及之后是否严格执行了营造细则中规定的检查认可验收工作。
建筑师与承包商之间合理的责任划分可以有效避免我国工程监理制下承包商与监理之间责任界面不清所带来的问题。它主要表现为监理对承包商现场管理的“替代效应”,及监理责权利不匹配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难以真正落实的问题。
“替代效应”内生于工程监理制。事实上,在实践中工程监理与承包商是同步介入项目,他们双方理解项目的基础完全一致、控制施工现场的依据完全一致,而相互之间的责任界面又较为模糊,因此类似监理对设计师“挤出效应”那样,监理对承包商的自身管理也存在着一定的“替代效应”。这种“替代效应”对于一个好的承包商来说可能不明显,因为监理能做的工作它自己都能做,可能还比监理做得更好。这时候监理在多大程度上介入承包商的过程管理就成为一个分寸很难把握的事情。介入过度了就干预了承包商的经营自主权,出了事还可能面临承包商推卸责任的风险;介入不足又会被项目业主认为没有价值,而且也可能承担失察的责任。因此监理的地位常常显得十分尬尬。
而对于一个能力不足的承包商来说,一个好的监理倒的确可以给其帮大忙,这尽管可能的确体现出了监理的价值,对项目业主本身也是有利的,而且常常被作为中国国情下工程监理的必要性的理由,但对整个施工行业的发展而言却未必是好事。因为有了监理,项目业主就可以不那么在意承包商自身的能力,那么市场发展的倾向就会更加鼓励施工企业之间的恶性价格竞争,而不是企业能力的竞争。
另一方面,作为施工阶段承担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的两个主体,监理与承包商在经济效益和资源投入上都存在较大落差,却要承担几乎同等的质量安全问责,这对监理已经构成了不可承受之重。实践中,由于监理在责权利上的不对等,不匹配,一方面的后果是监理人才严重流失;一方面是监理工作流于形式,甚至诱发大量的腐败行为。自然,寄望于监理作为第三方来有效管控质量安全,基本上是落空的。
而在建筑师负责制下,承包商必须自行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而建筑师仅仅需要尽职检查,起到督促和问责的作用。加上严格的工程担保措施,承包商的责任难以推脱,且必须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损失,作为质量安全的自控主体必然会增强自律,由此,质量安全责任才真正从组织上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