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监理权力不到位也经常让监理人员进退两难。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内容是“五控、两管、一协调”,而实际上业主赋予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仅局限在质量控制上。如果没有其他权利作保障(特别是计量支付权、设计变更审查权),承包人不会接受或不听监理工作指令,监理工程师对质量和安全的控制也就会大打折扣。
要妥善解决我国高速公路监理行业存在的问题,笔者以为,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是要明确高速公路工程监理应承担哪些责任及这些责任的界定,监理工程师只承担自身工作不到位或工作失误、渎职,及使用权利不当而造成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环保方面的监理责任,而不承担由于承包人或业主原因造成的相关方面损失的责任。而且,责任的界定应以监理过程中各方签认的书面记录,及其他有效记录为依据。
在高速公路建设监理招投标过程中,还应公正、公平合理地组织监理招标及评标、定标等。如在概算限定的监理费率基础上,应限制费用下限,如最低报价不能低于按规定费率计算的监理费用的90%,或监理招标只评价技术标,其费用按设计文件批准的费用或合理的议标费用支付;评标要公正、公开,注重对监理企业的实绩考察和拟投入监理人员的业务考核;杜绝暗箱操作等评标过程中的腐败现象和不规范行为;对人员资质的要求应实事求是,不能太高,高资质的人员不一定有高水平。建议在招标文件中列入备用人员这一条且资质要求适当放宽,在考核后对监理人员进行取舍。
另外,监理行业的诸多问题,很多是由于监理队伍素质不高造成的。如何提高监理队伍素质和监理工作水平,如何改进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考试内容、方式和注册管理,也是业界应该深入思考的问题。提高监理队伍素质和监理工作水平,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如采取高薪制等),提高工程监理行业的吸引力,吸收一些高水平的人员进来;要进一步加强培训教育及人员考核,对不合格人员坚决剔除;招投标过程中,在人员的要求上要有意识地对老、中、青人员进行合理配置,形成阶梯式的现场监理队伍等。
工程监理取费标准也应分不同的区域和行业而定,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其费用主要是从监理人员服务费和监理装备费用两大部分进行测算。根据各地经济的发展情况,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应是动态的,而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一成不变的。另外,我国高速公路工程监理要与市场接轨,其监理范围应再扩大,项目策划、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竞标、施工招标、交付使用及项目后评估等,其内容除“三控”、“两管”、“一协调”外,还应包括对业主不规范行为的监督、“安全监理”、“环境监理”等。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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