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以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自2009年5月1日施行。
《消防法》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改革内容加大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主体的监督力度 。《消防法》第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改革了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变全审全验为部分审验,设立了备案抽查制度,强化监督检查。《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明确提出更高的要求。 特别要引起高度重视的是对消防部门的如下要求:
消防行政许可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明确禁止性规定“三个不得”。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
[适用范围] 本条明确了:
1、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 。
2、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主体责任]明确了两个原则
1、明确建设工程四方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2、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级别管辖]直辖市、地级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分工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对外公布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省、自治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虽不直接承担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任务,但应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下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工程专家评审。……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是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其耐火极限、燃烧性能做出了规定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
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指《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其燃烧性能做出了规定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
共70页,2009年5月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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