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招标人是否可以任意顺延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发表于2015-08-27     2225人浏览     0人跟帖     总热度:10  

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文件发售期限届满后,招标人申请延长发售期限的情形不时发生。为此,就引发了一系列值得大家深思的问题——招标人是否可以顺延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什么时候可以提出顺延要求?又是否可以任意顺延?


招标人是否可以顺延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对于招标人是否可以顺延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业内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招标文件属要约邀请,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在不违反国家强制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于招标人自治原则,确定截止时间属于私权,招投标的本质就是为了充分竞争,因此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可以顺延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一种观点认为:招标文件发售期是否能顺延不能一概而论,要针对具体的时间节点进行具体分析,有学者认为:在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截止前,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任意顺延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只要购买招标文件的人认为自己有能力在购买后按时递交投标文件即可。 但在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期满后,除不足三家特殊情形外,招标人不得顺延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从上述两种观点中,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的结论——在招标文件发售期截止前,招标人提出顺延招标文件发售时间的,可以顺延。这一点大家都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招标文件发售期截止后是否可以继续提出顺延。


发售期截止时间前顺延,可行


笔者认为,在招标文件发售期截止前顺延招标文件发售期的,应予以支持,但并非无条件支持。大家常说“法不禁止则自由”,但这种自由也并非绝对的自由,也受到公序良俗等方面的制约。


首先,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期决定应提前一定时间作出。


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期的目的和意义在于充分增强竞争性,达到择优、择强的目的,因此如果招标人恶意利用这个自由权定向为某个特定潜在投标人量身定做延期,是不符合招标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当然不可否认,从法学意义上讲,招标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的延长在无直接证据前适用于“疑罪从无”原则,但为避免招标人充分利用这个漏洞,建议作出延期发售时应有一定的提前量,达到让广大潜在投标人充分知晓并积极参与竞争的目的。


关于这一点可以从这样的一个法条中作借鉴。《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2014年1号令)第30条规定:招标人顺延投标截止时间的,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在招标网上发布变更公告。


其次,招标文件发售期的延期时间不宜过短。


从法律上讲,并没有那一条法律明文规定如果招标人提出延期,应延期多久,但是笔者认为,如果过短会失去延期的意义。比如说只延期一小时,那么从上网公告延期到潜在投标人知晓,可能延期时间已过,无法实现充分竞争的根本目的。因此延期时间不宜过短,至少以一天为宜。


发售期截止时间后顺延,违法


发售招标文件,属于一次性行为,发售时间截止后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延长,而是相当于重新发售或者说二次发售,也就是等同于终止原招标或者说相当于二次招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除因不可抗力导致采购项目取消外,招标人不得随意终止招标,同时截止后如果本身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超过三家以上,不属于法律法规允许的二次招标的情形。从公平角度上讲,招标方式作为一种合同缔结的方式,发售期截止时间对于招标人、潜在投标人都应该是一个共同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因此,笔者认为,招标文件发售期限届满后,二次发售文件不合法。文章来源caigou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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