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期房转让炒作

发表于2006-06-29     712人浏览     0人跟帖     总热度:10  

禁止期房转让炒作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一些地方一度出现了大量以套利为目的,以期房、次新房买卖为主要方式,进行短期炒作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些企业在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通过内部认购、提前预订等方式私下出售,一些个人和机构借机炒楼花、炒房号;一些开发企业、销售机构利用临时借用的身份证、内部工作人员身份证甚至编造姓名、证件等方式,搞虚假认购,囤积房源,人为制造住房紧张局面,引诱群众争购,借机哄抬房价;一些个人和机构利用抵押贷款等方式,短期内购买多套住房,再转手倒卖牟取暴利。
  投机性购房加大了住房供求关系失衡的压力,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是造成一些地方房价上涨过快的重要因素,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了从根本上制止期房投机炒作行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明确: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决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并规定,一是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二是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行为。三是充分运用税收手段,加大对投机性和投资性购房的调控力度。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国办发〔2006〕37号文件进一步规定,2006年6月1日起,住房流转环节营业税征免税期间由两年调整为5年。
  各地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积极采取措施,落实禁止期房转让的规定,取得了明显效果。上海、杭州、南京等查处了一批期房炒作的典型违法违规案例。不少城市通过建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和楼盘表动态更新公示制度,加强了对每一楼盘的销售监测,形成了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深圳市规定统一认购书、严禁囤积房源、禁止分期销售、严禁炒卖楼花,并对6家炒卖楼花的中介机构进行了相应处理。目前,期房投机炒作现象蔓延的势头在多数地方已基本得到遏制。
  下一步,建设部将结合反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指导督促各地深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完善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系统,建立健全房地产信息系统,进一步落实禁止期房转让的规定。对不执行实名制购房的有关措施,虚构合同、变相投机炒作、哄抬房价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对一些典型案例要公布予以曝光。同时,要抓紧完善法律法规,从制度建设入手,进一步严格市场准入、完善市场规则、加强预售款使用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着力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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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anjinguang

吉林  | 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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