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

发表于2005-07-22     2066人浏览     7人跟帖     总热度:10  

扫码加入筑龙学社  ·  房地产微信群 为您优选精品资料,扫码免费领取
分享至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扫一扫",扫描上方二维码
请点击右上角按钮 ,选择 

 发表于2005-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2

第一章房屋
一般指上有屋顶,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御寒保温,供人们在其中工作、生活、学习、娱乐和储藏物资,并具有固定基础,层高一般在2.2米以上的永久性场所。但根据某些地方的生活习惯,可供人们常年居住的窑洞、竹楼等也应包括在内。
【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再上市房】是指职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出售的房屋。
一、房屋分类
(一)按房屋用途分类
房屋用途应按设计所规定的用途进行划分。如果与住宅、商业经营用房有关的兼有两种以上用途的房屋,应按设计规定的用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如一栋住宅楼的地下室不住人,一层为商店,其余为家属住宅,则应将地下室面积计入其他用途,商店面积计入商业营业用房,其余面积计入住宅,如一座厂房带有生活间、办公室,可都计入厂房面积。
1、住宅
【住宅】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
【成套住宅】是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房屋。
住宅按套统计。两户合用一套的住宅,按一套统计;一户用两套或两套以上的应按实际套数统计。
【非成套住宅】是指供人们生活居住的但不成套的房屋。
【集体宿舍】是指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单身职工、学生居住的房屋。
2、工业、交通、仓储用房
【工业用房】是指独立设置的各类工厂、车间、手工作坊、发电厂等从事生产活动的房屋。
【公用设施用房】是指自来水、泵站、污水处理、变电、燃气、供热、垃圾处理、环卫、公厕、殡葬、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房屋。
【铁路用房】是指铁路系统从事铁路运输的房屋。
【民航用房】是指民航系统从事民航运输的房屋。
【航运用房】是指航运系统从事水路运输的房屋。
【公交运输用房】是指公路运输、公共交通系统从事客、货运输、装御、搬运的房屋。
【仓储用房】是指用于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等各种仓库、油库用房。
3、商业、金融和信息用房
【商业服务用房】是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
【经营用房】是指各种开发、装饰、中介公司等从事各类经营业务活动所用的房屋。
【旅游用房】是指宾馆、饭店、乐园、俱乐部、旅行社等主要从事旅游服务所用的房屋。
【金融保险用房】是指银行、储蓄所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从事金融服务所用的房屋。
【电讯信息用房】是指各种邮电、电讯部门、信息产业部门,从事电讯与信息工作所用的房屋。
4、教育、医疗卫生和科研用房
【教育用房】是指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职业学校、业余学校、干校、党校、进修院校、工读学校、电视大学等从事教育所用的房屋。
【医疗卫生用房】是指各类医院、门诊部、卫生所(站)、检(防)疫站、保健院(站)、疗养院、医学化验、药品检验等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保健、防疫、检验所用的房屋。
【科研用房】是指各类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研究设计、开发所用的房屋。
5、文化、新闻、娱乐、园林绿化、体育用房
【文化用房】是指文化馆、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从事文化活动所用的房屋。
【新闻用房】是指广播电视台、电台、出版社、报社、杂志社、通讯社、记者站等从事新闻出版所用的房屋。
【娱乐用房】是指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剧团等从事文娱演出所用的房屋。
【园林绿化用房】是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苗圃、花圃、花园、风景名胜、防护林等所用的房屋。
【体育用房】是指体育场、馆、游泳池、射击场、跳伞塔等从事体育所用的房屋。
6、机关事业办公用房
【机关事业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群众团体、行政事业单位等行政、事业单位等所用的房屋。
7、军事用房
【军事用房】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机关、营房、阵地、基地、机场、码头、工厂、学校等所用的房屋。
8、其他用房
【涉外用房】是指外国使、领馆、驻华办事处等涉外所用的房屋。
【宗教用房】是指寺庙、教堂等从事宗教活动所用的房屋。
【监狱用房】是指监狱、看守所、劳改场(所)等所用的房屋。
(二)按房屋产别分类
【国有房产】是指归国家所有的房产。包括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以及由国有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或购买的房产。国有房产分为直管产、自管产、军产三种。
【直管产】是指由政府接管、

 发表于2005-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3

二、房屋面积
(一)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
是指含自有(私有)房屋在内的各类房屋建筑面积之和。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住宅建筑面积】是指供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企事业、机关、团体等的集体宿舍和家属宿舍。
【成套住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住宅的建筑面积总和。
【危险房屋建筑面积】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减少建筑面积】指报告期由于拆除、倒塌和因各种灾害等原因实际减少的房屋建筑面积(包括私有房屋)。
(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a)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b)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c)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e)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f)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g)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h)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i)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j)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k)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l)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m)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n)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o)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a)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b)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c)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d)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e)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a)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和半地下室。
b)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等。
c)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d)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e)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f)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g)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h)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i)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j)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三)房屋使用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住宅使用面积】是指住宅中以户(套)为单位的分户(套)门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包括日常生活起居使用的卧室、起居室和客厅(堂屋)、亭子间、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楼梯、壁橱、阳台、地下室、假层、附层(夹层)、阁楼、(暗楼)等面积。住宅使用面积按住宅的内墙线计算。
第二章房屋用地
【房屋用地】是指房屋以及按照规划要求的配套设施所占用的土地,包括房屋占用的土地和按照规划要求的配套设施占用的土地。
一、房屋用地面积
【房屋用地面积】房屋用地面积是以丘(地表上一块有界空间的地块)为单位进行测算。下列土地不计入用地面积:
(1)无明确使用权属的冷巷、巷道或间隙地;
(2)市政管辖的道路、街道、巷道等公共用地;
(3)已征用、划拨或者属于原房地产证记载范围,经规划部门核定需要作市政建设的用地;
(4)其他按规定不计入用地的面积。
二、房屋用地按用途分类
1.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是指供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
2、工业仓储用地
【工业用地】是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用地。
【仓储用地】是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的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等各种仓库、油库、材料堆场及其附属设备等用地。
3.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服务业用地】
是指各种商店、公司、修理服务部、生产资料供应站、饭店、旅社、对外经营的食堂、文印腾写社、报

 发表于2005-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4

三、居住状况
【居住人口】是指与住宅统计范围一致的居住人口。以公安局的统计数据为准。
【居住户数】是指与居住人口数相应的户数。"户"以公安派出所核发的户口簿为准,一个户簿即一户。
【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新增指标)是指按居住人口计算的平均每人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计算公式:
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人)=住宅建筑面积/居住人口
【人均住宅使用面积】是指按居住人口计算的平均每人拥有的住宅使用面积。计算公式:
人均住宅使用面积(平方米/人)=住宅使用面积/居住人口
【户均住宅套数】(新增指标)是指按居住户数计算的平均每户拥有的住宅套数。计算公式:
户均住宅套数(套/户)=住宅套数/居住户数
【住宅成套率】(新增指标)是指成套住宅建筑面积与实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
住宅成套率(%)=成套住宅建筑面积/实有住宅建筑面积×100%
【住宅自有(私有)率】(新增指标)是指自有(私人所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与实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
住宅自有率(%)=自有(私有)住宅建筑面积/实有住宅建筑面积×100%
【住房困难户数】(新增指标)是指报告期末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户数。
第四章房地产开发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
【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基础设施建设】是指给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和道路等设施建设和土地的平整。
【房屋建设】是指在完成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上建设房屋等建筑物,包括住宅楼、工业厂房、商业楼宇、写字楼以及其他专用房屋。
二、基本情况指标
【单位名称】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名称,要填全称,不得使用简称,即与企业(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企业(单位)代码】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单位)法人代码。代码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标识在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单位代码证书》上,并按《单位代码证书》的代码填写。
暂无法人代码的,从临时码段中提取代码。
【详细地址】填写由邮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所在地地址。不要填写通讯信箱号。行政区划代码指企业(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不是邮政编码。代码为六位阿拉伯数字,按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1999)填写,其中代码的第一、二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四位表示地区(省辖市、州、盟及直辖市所属市辖区和县);第五、六位表示县(省辖市辖区、地辖市、省辖县级市、旗)。
【通讯号码】包括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报挂号、传真号码。在填写时,从右向左填写方框,空位划“×”。“-”后方框内填写分机号码,没有分机号码的划“×”,分机超过4位时,向方框外右面扩充。电报挂号超过4位时,也向方框外右面扩充。
【隶属关系】指企业(单位)直接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领导。按房地产企业(单位)主管上级机关确定。隶属关系分为:
【中央】指中共中央、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以及直属机构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地区(州、盟、省辖市)】指地区、自治州、盟、省辖市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县(旗、县级市)】指县、区、自治旗、县级市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乡镇】指乡、镇政府及乡镇企业管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其他】不属于以上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资质等级】企业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填写。
【企业营业状况】)指企业的生产经营状态。
【营业】指正常开业的企业,包括部分投产的新建企业。
【停业】指由于某种原因已处于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状态,待条件改变后仍需恢复生产经营的企业。“停业”不包括临时性停业、季节性停业。
【筹建】一般指企业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开工,正在进行生产经营前的筹建工作。
【当年撤销】指当年关闭、撤销的企业。
【其他】指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企业。
三、房地产投资完成情况
【本年完成投资】
是指从本年1月1日起至本年最后一天止完成的全部用于房屋建设工程、土地开发工程的投资额以及公益性建筑和土地购置费等的投资。其中土地购置费在实际统计工作中如难以区分,可放在“商品房建设投资额”中。
【商品房建设投资额】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开发建设的供出售、出租用的商品住宅、厂房、仓库、饭店、度假村、写字楼、办公楼等房屋工程及其配套的服务设施所完成的投资额(含拆迁、回迁还建用房)。
【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建设并出售、出租给使用者,仅供居住用的房屋。
【土地开发投资额】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的前期工程投资,即路通、水通、电通、场地平整等(也称七通一平)所完成的投资。一般指生地开发成熟地的投资。在旧城区(老

 发表于2005-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5

九、其他指标
【竣工房屋住宅套数】
指报告期内房屋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达到住人或使用条件的正式交给开发公司的成套住宅数量(以设计图纸为准)。
【拆迁还建房屋竣工面积】指报告期房地产开发公司竣工的用于拆迁还建的房屋面积。
【统建代建房屋竣工面积】指报告期房地产公司接受委托、定向开发建设,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所建设的房屋竣工面积。
【公益性建筑竣工面积】指报告期房地产开发公司竣工的学校、幼儿园、派出所、居委会、商店等公益设施建筑面积。
【年平均从业人员数】指报告期内每天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
【年末从业人员数】指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的实有人数(包括在岗职工、离退休返聘人员、兼职人员、借用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
【全年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年实际支付给本企业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和支付给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第五章房地产交易
一、房地产交易
【房地产交易】是指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等市场行为。
(一)房地产转让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1、新建商品房登记备案
【交易过户套数】是指报告期内已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商品房屋总套数。
【交易过户面积】是指报告期内已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商品房屋总建筑面积。
【交易过户金额】是指报告期内已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商品房屋交易总金额。
【可预售面积】是指报告期内,经批准预售仍未竣工的商品房面积连同上期结转的可预售总建筑面积之和。
【合同备案套数】是指报告期内,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预售商品房屋总套数。
【合同备案面积】是指报告期内,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预售商品房屋总建筑面积。
【合同金额】是指报告期内,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预售商品房屋总交易总金额。
2、存量房买卖
【成交套数】是指报告期内,已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存量房屋总套数。
【成交面积】是指报告期内,已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存量房屋总建筑面积。
【成交金额】是指报告期内,已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存量房屋的交易总金额。
(二)房地产抵押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现房抵押】是指抵押人以自有房屋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购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金融机构代其支付剩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该金融机构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抵押金额】是指抵押物的实际价值。
(三)房屋租赁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租赁面积】是指已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各类房屋的建筑面积。
【租赁金额】是指已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各类房屋的租金金额。
二、房地产交易税费
(一)税费类别
【契税】是指由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交换或赠与等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时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赋。
【营业税】指对销售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按率计征的一种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原值或房产租金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附加】是指对交纳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缴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印花税】指对在经济活动中或经济交往中书立的或领受的房地产凭证征收的一种税赋。
【个人所得税】指个人将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转让、出租或其他活动并取得收入,就其所得计算征收的一种税赋。
【保证金】指按照有关规定,个人将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转让时,就其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
【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是指由政府依法设立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交易机构为房屋权利人办理交易过户等手续所收取的费用。
【房屋权属登记费】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时按照国家政策收取的费用。
【其他】指不属于以上类别的其他税费,如土地收益金、土地出让金等。
(二)税费征收
【应征】是指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各单位及个人应该交纳的税费金额。
【实征】指由有关部门收取或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实际收到的税费金额。
第六章房地产中介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
【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指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包括:房地产评估、房地产咨询和房地产经纪等机构。
【从业人员】是指报告期末,在房地产价格评估

 发表于2005-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6

第七章房屋权属
一、房屋权属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
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房屋权利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是指申请人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行为。
二、房屋权属登记分类
【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竣工)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转移登记】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后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房屋翻建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他项权利登记】是指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
三、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权属证书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所有权证】指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向房屋所有人核发的对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利的证书。
【共有权证】指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对共有的房屋向共有权人核发,每个共有权人各持一份的权利证书。
【他项权证】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
二、房地产权属档案
【房地产权属档案】
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归档的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进行登记、整理、分类编目、划分密级、编制检索工具等的管理。
第八章物业管理及房屋修缮
一、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
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托,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对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公共秩序等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物业】 是指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
【业主】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业主会】 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利益的组织。
【在管物业】 指物业管理企业按委托合同进行管理服务的各类房屋。具体按用途分为住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其他用房。
【在管物业建筑面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委托合同进行管理服务的各类房屋的建筑面积(含在管物业范围内的配套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是指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公共服务设施的居民生活聚居地。
【整治、改造后的旧住宅小区】是指经整治、改造并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
【物业管理房屋覆盖率】是指报告期内实施物业管理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全部房屋建筑面积之比。计算公式:
物业管理房屋覆盖率(%)=物业管理房屋建筑面积全部房屋建筑面积×100%
(二)企业从业人员情况
【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是指统计期末在物业管理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或者其它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在企业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经营管理人员】
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市场分析、项目开发、招投标策划、服务内容扩展、企业形象设计和人力资源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财务管理等活动的人员。
【管理处主任(项目经理)】
是指对确定的物业项目进行全面管理运作,为项目委托人提供专业物业管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包括管理处主任(项目经理)、管理处副主任(项目副经理)。
【房屋及设备维护人员】是指从事房屋及其配套设备维修养护、操作、监控运行等工作的人员,不包括专门从事业务管理的人员。
【保洁人员】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环境卫生清洁的人员。包括清洁工、清运工,不包括专门从事业务管理的人员。
【保安人员】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协助维护治安秩序的服务人员,不包括专门从事业务管理的人员。
【绿化人员】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环境绿化剪修、养护等的工作人员,不包括专门从事业务管理的人员。
【其他人员】是

 发表于2005-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7

第九章房屋拆迁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房屋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拆除量】是指报告期末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实际拆除的各类房屋建筑面积。
第十章房地产行业学会、协会
【房地产业协会】是指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隶属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相关人员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是指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隶属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由房地产估价人员和房地产估价机构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物业管理协会】是指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隶属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由物业管理企业和相关人员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第十一章住房制度改革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改住房实物福利分配为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以最低收入居民为对象的廉租住房制度;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一、房改及住房保障政策落实情况
(一)公有住房改革情况
【公有住房平均租金】是指本行政辖区内公有住房的平均租金水平。见《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文件,以下简称《决定》)。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是指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应由低收入居民家庭负担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见《通知》及《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0号)。
【现有公有住房总量】是指本辖区内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所有的尚未出售的公有住房的总建筑面积。见《通知》、《决定》及《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号)。
【公有住房已出售总量】是指已经按标准价、房改成本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等向承租人出售的公有住房总建筑面积。
【当年出售量】是指报告期内按标准价、房改成本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等向承租人出售的公有住房总面积。
【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房改成本价】是指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房改成本价。见《决定》、《通知》。
【公有住房售房款累计总额】是指出售公有住房所得房价款的总额。
【售房款累计余额】是指出售公有住房所得房价款的帐面现存剩余总额。
【售房款累计使用】是指按规定提取公共维修基金、提取房管所转制资金、提取房管所转制资金、发放住房补贴的总数额。
【提取公共维修基金】是指按规定所提取的公共维修基金数额。
【提取房管所转制资金】是指按规定所提取的房管所转制资金数额。
【发放住房补贴】是指用于发放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数额。
(二)财政拨款单位住房补贴资金
【本年实发单位数】是指本年内实际发放住房补贴的单位个数。
【本年实发人数】是指年末实际发放住房补贴的职工人数。
【上年末累计实发总额】是指截至上年末住房补贴累计发放的数额。
【本年实发额】是指本年住房补贴资金专户内新增的缴存额。
【本年末累计实发总额】是指截至本年末住房补贴累计发放的总数额。
【上年末累计提取总额】是指截至上年末住房补贴累计提取的总数额。
【本年提取额】是指本年内职工提取的住房补贴数额。
【本年末累计提取总额】是指截至本年末职工住房补贴累计提取数额。
(

 发表于2005-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8

三)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廉租住房对象】是指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申请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数。
【实物配租方式】是一种对符合双困家庭标准的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即由政府以低廉的租金向其提供符合一定标准的普通住房。
双困家庭标准:是指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租金补贴方式】是一种对符合双困家庭标准的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即由双困家庭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由政府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其他解决方式】是除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以外的,对符合双困家庭标准的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其它方式。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是指当地政府从财政划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和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数额。
【廉租住房资金使用】是指实物配租、租金补贴和其它方式,已经使用的廉租住房资金的数额。
二、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一)住房公积金来源
【缴存比例】是指经当地政府批准的报告期内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正在执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本期应缴职工人数】是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所辖区域内的城镇在职职工人数。
【本期实缴职工人数】是指期末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
【上期末缴存余额】是指截至上期末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扣除上期末累计提取额后的数额。
【本期应缴存额】是指已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职工本期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数额。
即,应缴住房公积金数额=已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职工人数×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当年职工缴存比例+当年单位缴存比例)。
【本期实缴存额】是指本期住房公积金专户内新增的缴存额。6月30日结算后应加上结算利息。
【上期末个人提取额】是指截至上期末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累计提取数额。
【结转利息】是指每年6月30日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为职工结算的利息。
【本期末缴存总额】是指截至报告期末住房公积金的累计缴存数额。
【本期末缴存余额】是指截至报告期末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扣除上期末和本期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后的余额。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及分配
【年业务收入】是指本年度管理中心各项业务收入的实际发生数额。
【本年业务支出】是指本年度管理中心各项业务支出的实际发生数额。
【本年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的各项业务收入与各项业务支出的差额。
【本年管理费用】是指本年度按规定提取的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数额。
【本年末风险准备总额】是指截至本年末按规定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的数额。
【本年末风险准备余额】是指截至本年末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的余额。
【本年末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总额】是指截至本年末累计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的数额。
【本年末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余额】是指截至本年末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的余额。
(三)住房公积金使用
【上期末贷款余额】是指上期末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余额。
【本期发放额】是指本期发放的贷款数额。
【本期回收额】是指本期回收的贷款数额。
【本期贷款总额】是指截至本期末累计贷款数额
【本期末贷款余额】是指期初贷款余额(即上期末贷款余额)加上本期新增贷款发放额减去本期贷款回收额。
【逾期贷款额】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的贷款余额。
【本期放贷户数】是指本期发放贷款的户数。
【期末累计放贷户数】是指截至本期末发放贷款的总户数。
【本期末逾期贷款户数】是指截止本期末未按期归还公积金贷款的户数。
【本期国债购买额】是指本期购买国债的数额。
【本期末国债余额】是指截至本期末利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余额数。

QQ465797212

安庆  | 房地产

2 关注

1 粉丝

58 发帖

118 荣誉分

该博主未添加简介

猜你爱看

添加简介及二维码

简介

还可输入70字

二维码(建议尺寸80*80)

发站内信息

还可输入140字
恭喜您已成功认证筑龙E会员 点击“下载附件”即可
分享
入群
扫码入群
马上领取免费资料包
2/20